第6章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是一种以网络科技为依托的商务形式,这种新型的商务形式在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给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章将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所包括的网络商业秘密、网络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网络商标权的法律保护等四个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介绍其基本概念和特征,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保护策略。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广义:知识产权包括人类一切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工业产权与版权(著作权)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版权邻接权•邻接权:作品传播者享有的权利。如:出版者权、表演者权1、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区别:客体载体文学作品书知识产权的特点2.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例外:商业秘密区别:与公有领域中的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别权利限制:如,著作权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引用已发表作品,在此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3.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指其只能依照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并只在该国地域内有效。4.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如:专利权20年版权50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世界知识产权众多公约中最全面的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制定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各种多边条约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RIPS是涵盖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的最全面的协定,包括版权、专利和保密信息,如贸易秘密和测试数据。工业产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版权:《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现代信息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的新问题版权领域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多媒体作品复制权发行权暂时复制网络传输专利领域商标领域第6章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一、网络商业秘密的保护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三、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四、网络商标权的保护一、网络商业秘密的保护商战不可无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想打败竞争对手,商业秘密是一个重要的利器......商业秘密(trade-secret)又称为营业秘密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被称为未披露过的信息。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以分为四种:技术秘密、交易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TRIPs对商业秘密的规格作出如下规定:1)受保护的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不是该信息领域人员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2)因构成秘密而具有的商业价值;3)权利人为保密采取了合理措施。同时,权利人所防止的是任何人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其控制下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以下条件1、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应当注意:(1)该项信息的公开程度。(2)该信息公开的范围。2、该项信息具有商业利益性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应当确定该项信息与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内在联系。3、该项信息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1)建立了保密制度,将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2)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予以保密的。如明确标明保密字样等。(3)按照其保密制度规定,该项信息是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4)经营者提供该项信息时,在有关文件中明确要求予以保密。(5)与他人合作开发新技术,明确要求对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美国商业秘密研究1996年美国国会美国经济间谍法(EEA)是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所强力支持该法商业秘密规定的构成要件有二,一为权利人对该资料有效的保护措施;二为资料具有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经常采用诱捕的方式规定对违法者最高可以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对个人最高可以判处50万元美元罚金,对公司等可以判处1千万美元罚金。案例:在Worthing一案中,被告PatrickWorthing企图把本公司的蓝图、产品规格设计说明书以及新机器结构的说明录像带等秘密资料贩卖给竞争对手OwensCorning公司,但该公司不为所动且警告被告所在公司,也通知了联邦调查局。结局是Worthing被判处15个月有期徒刑,缓刑3年,其弟弟因提供100美元帮助犯罪被判处5年缓刑及6个月住所拘留。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按照trips协议,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者使用合法处于自然人及法人控制之下的商业秘密。基本构成要件:1.行为人有披露、获得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2.该行为违背了诚实商业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主要特点1.侵权主体的多元化2.侵权手段的高科技3.侵权行为的隐蔽性4.侵权后果危害性大5.侵权查处举证难网络环境下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与不足1.保护现状2.存在不足谁主张谁举证、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1)区分资料信息的秘密等级,分等级分别管理。2)规定各个员工包括不同业务主管接触秘密的权限(accesscontrol)。3)专人管理商业秘密,定岗定责。4)要求员工对自己使用的密码经常更换。5)企业高层管理者(雇主)对员工使用网络行为进行监视。6)采取加密措施。7)利用合同方式保护商业秘密。当前经常使用的技术措施包括:设立识别码和密码认证;防火墙;档案加密。避免误入他人侵犯商业秘密陷阱首先,建立严格适当的商业秘密引进、转让的正当程序,端正心态。其次,要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和主要交易国家、地区的法律,特别是美国的法律。再次,要警惕美国经济间谍法的秘密侦查手段,尤其是诱捕手段。第四,建立严格的企业等主体内部保护商业秘密制度和员工教育机制。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亦称版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确认和保护作用对其作品享有权利的法律,就是著作权法,亦称为版权法。信息的数字化技术发展迅速,导致一系列数字作品的出现。这些数字作品的出现以及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对现行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的很多新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界普遍关注的中心。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特征:(1)具有合法性的作品。(2)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3)具有可复制性的作品。(4)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著作权的客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的客体具体表现为:1、文学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作品;4、戏剧作品;5、舞蹈作品;6、杂技艺术作品7、曲艺作品;8、美术作品;9、建筑作品10、摄影作品11、图形作品;12、模具作品1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内容1、著作人身权(作者人格权/精神权利)(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2、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信息网络传播权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一般说来,网络空间中主要存在两类作品,即上网作品和网上作品。(1)上网作品。上网作品,即作品的数字化,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的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为二进制数字编码,并以这种数字形式存储或者在网络上传播。(2)网上作品。网上作品,即直接以数字化形式表现并在网络上传播。根据内容和表现形式的不同,网上作品亦可分为单一的网上数字作品与多媒体作品两类。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归属上网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原作者。数字化的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仅在于作品的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会因数字化而有丝毫改变,也不会因数字化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仅为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创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故而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作品,也不会对原作品赋予新的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于原作者。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归属网上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网络上的原作者。网上作品和上网作品的区别仅仅在于首次形成即以数字形式存在。所以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那么其著作权就属于其网络上的原创作者。事实上,不仅网络文学作品拥有著作权,所有的网络原创作品都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就明确了作品上网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之所以将网络传播权单独作为一项著作权人专有的权利,是因为传统的著作权体系已经无法涵盖网络传播这种新技术衍生的新权利著作权人在网络上的最主要的权力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现阶段,仅依据《著作权法》来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尚有不足。除实现技术的控制外,订立完善的销售合同和稿约,通过合同的约定仍然是十分必要的。网络作品的著作权限制问题1.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2.网络作品的默示许可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偿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权限制制度。网络环境给“合理使用”带来了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互联网信息浏览2、多媒体课件制作3、BBS留言板、论坛等与公告栏类似的形式4、数字图书馆及诸多类似网站的兴起《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我国特有的著作权制度,表明著作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了允许他人使用许可权,而只剩下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也是一种权利限制。网络作品的法定许可网络作品的法定许可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几个原则:(1)网络转载使用作品,可以不征得作者同意,但必须依法支付转载稿费,标明出处。(2)网络转载使用作品的范围,不仅限于网络作品,还可以包括报刊、期刊作品。(3)故意提供侵害网络著作权方法、技术的行为也属侵权行为;(4)网络著作权诉讼也可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网络作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所体现所追求的目标就是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恰恰是这种平衡的精髓所在。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技术先进、经济发达的国家主张合理使用不能成为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抗辩,网络合同优先于合理使用,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希望能免费使用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成果。网络作品的默示许可所谓默示许可,也可称默认许可或推定许可,其含义在于即使著作权人没有明说许可某人使用其作品,但是从著作权人的行为可以推定著作权人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会表示反对。根据传统著作权法理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及新闻、公益等目的的使用,均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基本法理,同样适用于网络媒体状态。随着数字技术下网络环境的迅猛发展,默示许可成为了网络著作权下的新名词。网络作品的默示许可在网络中还有一种诸如BBS留言板、论坛等的类似公告栏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下,访问者(通过CGI或ASP程序)可以自己上传文字、图片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