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税收筹划论文【摘要】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进行中,“营改增”已经成为“十二五”期间最重要的税制改革之一。自上海2012年起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后,2013年8月1日起该项改革已推广至全国范围。由于建筑设计行业属于本次“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范围,新税制的颁布、实施对企业纳税筹划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针对建筑设计行业税收政策的特殊性,通过分析改革对于建筑设计行业税收筹划因素的变化,提出了对应的税收筹划策略,以期降低企业税负、防范纳税风险,实现整体财务收益。【关键词】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税收筹划一、“营改增”政策试点范围的变化为了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消除重复征税,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作为试点城市,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拉开帷幕。2012年8月1日起,国务院扩大了“营改增”试点省市至10个,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至全国。二、“营改增”对于税收筹划因素分析1.税基的变化原营业税下,对于建筑设计单位分包或转包设计劳务,其计税营业额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即国税函〔2006〕1245号文,文件中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营改增”普及到全国范围后,由于增值税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当月的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没有直接抵扣税基概念,但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内原来营业税差额征税优惠政策依然有效,当单位取得未纳入试点范围的抵扣减项,可以在税基里直接抵减,计算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开票金额-支付价款)/(1+税率)]*税率-进项税额。2.税率的变化建筑设计企业“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为开票金额的5%;“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500万元)。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不考虑进项税额的前提下,增值税税率为开票额的:6%÷(1+6%)=5.66%,因此只有当设计单位取得的年进项税额大于年开票金额的0.66%时,税负才会下降。而建筑设计单位的成本主要为人力成本,进项抵扣项目很少,“营改增”后对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设计单位而言,税负有所增加。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小于500万元的设计单位,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因此“营改增”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率有所降低。3.征收管理“营改增”后征税机关发生了变化,营业税由地税负责征收,改革后增值税由国税负责征收。在中央地方税收分配比例上也有很大的影响,营业税全部属于地方财政,增值税则是中央与地方按75%、25%比例分享。虽然试点方案中明确过渡期间试点地区“营改增”收入对应的税款归属地方,但该政策只是过渡,未来势必会调整增税税在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对于设计单位而言一旦分成比例有变,未来从地方政府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也会大大下降。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上,增值税发票管理较营业税要严格。在发票认证方面,取得进项发票后应180天内认证,如果未及时认证进项税将无法税款抵扣,这对企业来说将会是一种损失。发票开具方面,增值税发票一旦开具,下月即要纳税。在增值税红字发票开具时非常严格,企业必须取得由购买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才能开具红字发票,因此企业在开具发票前应与客户充分沟通,核对开票信息后再开具,避免退票情况的发生。三、建筑设计行业税收筹划方案1.增值税纳税人类别选择的税收筹划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为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纳税人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因此“营改增”后设计单位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将有明显的降幅,因此应尽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筹划。对于年营业额超过500万限额的设计单位而言,可以通过设立几家设计单位分拆营业收入的方法进行筹划,控制每家设计单位的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内。2.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筹划本次“营改增”属于结构性减税,建筑设计单位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由于进项抵扣税额较少,税负较原营业税有所增加。为降低税负,设计单位采购付款时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税额越大,应纳税额越小。建筑设计单位购进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事项列举如下:(1)分转包设计费、模型效果图费、晒图费;(2)购买固定资产:包括电脑、复印机、办公家具等,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购买无形资产:如CAD、设计软件,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等;(4)支付维修保养费:奥西维护费、复印机维修、汽车维修等;(5)购买办公用品:文具、墨盒硒鼓、描图纸绘图纸等;(6)有形资产租赁:汽车租、复印机、打图晒图一体机的租赁费;(7)货物运输代理费;(8)汽油费:以公司名义购买油卡;(9)鉴证咨询服务:如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咨询鉴证业务、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等;(10)广告服务:宝库奥广告设计、策划、制作、发布、宣传等;(11)会议展览费。3.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对某些地区和行业会给予鼓励和扶持,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企业在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前应全面的对财税政策进行研读分析,尽可能取得财政的扶持及税收的减免。目前建筑设计行业主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1)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为了更好的帮助试点企业平稳过渡税制改革,确保税负不增加,政府对于本次结构性减税改革中税负增加的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就上海地区而言,根据沪财税[2012]5号文件,对于税制改革后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根据这一政策,试点企业税制改革后税负较以前增加的部分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2)向境外单位提供设计服务零税率政策财税[2011]131号文件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当然企业在重视税收优惠范围的同时不应忽视享受税收优惠必要的程序和备案手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相应的申报程序,避免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4.利用地方财政扶持政策筹划各地财政部门会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利用当地的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区域内企业发展进行扶持,促进企业做大做强。营业税属于地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归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营改增”后政策规定在过渡期间增值税仍归属地方财政。在营业税的分成比例上,就上海地区而言,一般市政府享受40%,区政府20%~40%,开发区享受10%~20%,企业享受10%~40%,且各个区域的扶持力度不完全一样,因此对于准备新设的企业而言,在注册前应比较各区的扶持政策并商谈具体条款,对于重点纳税大户而言,由于每年企业都会缴纳大量税额,这对地方财政有较大的贡献,此时企业就有了与政府谈判的话语权,企业应主动与政府部门争取更为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5.控制开票时间延迟纳税目前税务局对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上采取“以票控税”管理模式,因此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的次月需要向税务局申报缴纳税金。如果客户在收到发票后未及时付款,企业会出现垫付税金的情况。建筑设计单位的客户大多是房地产商,房地产商的一旦资金短缺引起延期付款,此时如果建筑设计单位提前开票将会损失已缴纳税金的时间价值和机会成本,建议企业开票前应与客户沟通好付款进度,控制好开票时间及回款时间,尽可能将两者处于同一申报期间,避免垫付税金。此外对于设计单位收取的预收款项,可以向客户开具资金往来的收据,待应税服务完成时再开具增值税发票。四、建筑设计行业税收筹划的配套措施由于增值税具有进项抵扣的功能,为降低税负企业在采购和销售时应考虑该因素。1.采购时供应商选择“营改增”后建筑设计单位在供应商选择时,必须考虑供应商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是否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比价时不应根据付款总额进行,应剔除增值税进项税根据采购商品的不含增值税价格进行比较,不含税价格低者为优选。当供应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可以要求其至所属税务局,由税务局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2.销售时商业谈判注意点增值税具有转嫁性,当建筑设计单位接受其他设计单位的设计分包时,由于客户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实际支付的设计费减少,因此接受分包的设计单位可以考虑提高一定设计费价格与客户共同分享“营改增”带来的税收收益。实际操作时企业应考虑下游企业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下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应与其协商共享税收优惠并适当提高价格。当然建筑设计单位的主要客户为房地产商,而目前房地产商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设计单位尚无法进行税负转嫁房产商。但随着未来“营改增”的不断深化,房地产业一旦纳入了改革范围,建筑设计单位应调整价格进行税负转嫁。参考文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1]11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Z].财税[2011]131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Z].财税[2013]37号[4]蔡昌.精解税收筹划(第1版)[M].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年10月1日:3-4[5]周润双.“营改增”新政,路在何方.纳税[M].云南教育出版社,2013年8月1日总第1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