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预防学术腐败,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术道德水平,推动学术活动健康、繁荣和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一切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第二章学术道德第三条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探索真理,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提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研究工作,杜绝违法行为;提倡学术自律,防止学术腐败;提倡创新,避免重复;提倡厚积薄发,反对浅尝辄止;提倡团结协作,力避文人相轻;提倡严谨求实,反对投机取巧。第四条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学校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第六条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第七条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及学术惯例。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优先权利。第八条大力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以德修身,积极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正当使用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努力培养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继承者。第三章学术规范第十条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下述基本规范:(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二)求真务实。坚持科学精神,坚持追求真理与捍卫真理;(三)诚实守信。必须在学术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坚持实事求是,一旦发现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在自我评价和评议评价他人时,态度严谨、客观公正、真实准确,避免主观臆断,不可掺杂非学术因素;(四)恪守职责。积极承担学术引领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责任;珍惜职业荣誉,正当行使学术权利,避免对科学知识的不恰当运用以及对学术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五)端正学风。必须在学术活动的各个环节中维护、践行和弘扬良好学风。克服学术研究中片面追求数量和速度、哗众取宠、急功近利的浮躁风气;克服思想僵化、墨守成规的教条主义作风和理论脱离实际的作风;克服在学术批评中互相吹捧或互相攻讦的庸俗作风;(六)以人为本。尊重他人著作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优先权;尊重他人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辩驳,对他人的质疑采取开诚布公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尊重合作者的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第十一条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行为。(一)学术失范指技术层面违背规范的行为,或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而违背行为准则的做法。包括:1.数据核实不足;2.文献引用出处注释不全等。(二)学术不端行为也称不正当的研究行为,指学术共同体成员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包括:1.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8.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等。(三)学术腐败是指学术权力的行使者滥用学术权力的行为,是一种极端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1.利用学术权力不正当获取名利;2.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资源、侵占或剥夺他人的学术资源;3.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情节严重的。第十二条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进行学术研究。(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得一稿多发;(二)在完成的教科研成果和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名,若有惯例或事先另有约定者除外;(三)合作发表学术论文要经所有署名作者审阅。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的完成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负责。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指导教师应负全责;(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教科研成果等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不得利用学术论文、著作、教科研成果等对他人进行学术贿赂;(五)不得谎报学历、学位,不得伪造教科研项目、教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不得擅自更改在教科研项目、教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中的排名顺序和成果等级;(六)对外宣传教科研项目、教科研成果时,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教科研项目和成果对外宣传应符合保密要求。受委托对他人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力求全面、准确;(七)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教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八)在他国或地区进行国际交流和合作工作当中,应严格遵守国际上相应的政策法规;(九)严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十)实行学术刊物来稿审读制度。学术刊物编辑部要完善学术刊物来稿审读制度,明确审读原则、审读程序、审读要求和审读责任。逐步建立并实行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审稿制度,从出版与发表环节上,堵塞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和抄袭剽窃的漏洞,切实把好学术成果的出口关。第四章违规行为的举报和认定第十三条举报人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举报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第十五条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调查。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核实,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第十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报告提出不同意见。第十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事实认定结论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审议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或当场质证。第十八条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章处理和申诉第十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事实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一)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取消申报项目资格;撤销已获得的有关奖励;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或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二)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专利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对违反学术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一般为2-4年。处分期限结束,经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从严处理。第二十条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5日之内书面要求学术委员会复议。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复议的必要时,组织复核调查。校长办公会根据复核调查意见做出最终处理并通报全校。复核意见不得再次被申请异议。处理决定将记入被举报人的学术档案。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也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被举报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对恶意举报者,经学术委员会调查属实,学校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