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调剂、分发管理制度为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临床使用的药品由药学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采购供应的药品。二、药学部药库负责全院药品采购供应工作,药库采购药品严格遵守采购制度,采用网上采购或电话订货的形式,从合法的、经药事会论证后在我院备案的药品供应商采购药品。三、药学部各药房按《调剂室药品请领、入库制度》,统一从药库请领药品。四、门诊药房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负责门诊患者的药品调剂、发放工作,其分装药品按《药学部药品拆零分装制度》执行。五、病房药房负责住院患者的药品调剂、发放工作,口服药品实行单剂量摆发,注射剂按日剂量发药。六、由大正物业工作人员负责从病房药房、中心摆药室、送药到各病区。七、经过资格认定及相关培训的护理人员方可从事住院患者药品发放工作。八、护理人员根据处方或医嘱给药时须对药品、用法用量、给药途径、药品效期、外观质量等进行核对与检查,并签字确认。九、凡住院患者治疗需要的药品均由药学部门供应,一般不得使用患者自带药品。十、科室公用药品按有关规定,病区从病房药房、门诊诊室从门诊药房申领。十一、特殊管理药品执行三级管理制度,实行批号管理,开具的药品可追朔到患者。十二、患者退药按《医院退药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药品质量。十三、药品报损、销毁药品按《医院药品报损、销毁制度》执行。十四、医院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定期组织专家对全院药品使用各环节、药品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进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