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总经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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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都海鲜港总经理株洲帝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名,按照董事会的统一决策,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总经理应由能驾驭酒店、餐饮管理的人员担任,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总经理的权利:1、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餐饮设置规划;2、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4、提名副总经理及财务主管,并报董事会核准;5、聘任或解聘员工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励或处分;6、拟订和执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公司财务制度;7、对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8、保护和管理的资产,维护公司的完整性;9、对董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10、代表公司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经营、科研开发等方面的工作;11、总经理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总经理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2、认真执行董事会的有关规定和决定;3、实施公司的发展规划,执行公司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4、不断探索经营规律,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5、每年向董事会述职,接受董事会的考核。6、总经理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公司其他管理人员代行职责,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7、总经理在任职期间主动要求辞职的,应提前五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方可离职。8、总经理工资每月人民币10000.00元,电话费每月人民币300.00元。9、总经理在职期间,对公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董事会应予以奖励;由于主观原因损害公司声誉及形象,有重大过失的,董事会可以予以处分或免去其职务。本协议一式4份,各执2份株州帝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乙方: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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