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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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名称:之物资采购通用条款合同编号:1衬塑钢管物资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总包商兹委托供应商承担由总包商施工项目中的材料供货工作。供应商确认已考察了现场,并充分理解了设计意图、业主的使用要求和总包商的一切要求。双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合同文件”表示总包商与供应商之间签署的表示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信函、合同清单、样品资料、进场计划等。1.2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物资采购的条款。1.3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4“工程”是指工程地点及工程名称。1.5“供应商”是指在本合同中与总承包商签约并供应本合同清单中货物的法人单位,其报价已被总包商接受,是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1.6“总包商”是指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单位,在本采购合同中亦是货物和服务的买方。1.7“业主”是指本工程业主。1.8“设计”本工程施工建筑的设计单位。1.9“监理”是指经甲方授权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单位。1.10“工地”是指总包商具体施工现场。1.11“施工总承包合同”指总包商与工程业主之间就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总承包合同。1.12“往来信函”是指总包商和供应商之间,经双方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记录合同的履行、解释、任何修改和变更的正式往来信件、单据。1.13“服务”系指合同规定的供应商须承担的现场施工指导、维护、技术培训等类似的合同附随义务。1.14“制造商”系指生产、制作、加工、拣选并最终形成本合同所供应货物的生产单位。制造商亦可是本合同中的供应商。1.15“天”指日历天数。1.16“书面”是指任何通过手写、打印、印刷或复印制作形成的合同履行凭证,包括信工程名称:之物资采购通用条款合同编号:2件、文件和传真。2货物2.1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供应商按本合同要求及总包商通知要求,向总包商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技术证明资料。3包装3.1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包装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并满足总包商要求;供应商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3.2供应商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至少一份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采用集装箱或中型包装箱装用的,应在每一包装单位中附一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4供货4.1供应商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及时供应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指定的货物。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存放要求,供货时间可能在工程进行中适当修订。供应商须在该修订后之计划的时间内,以总包商说明的次序方式下供应货物,但总包商应给予供应商合理的供货准备时间,供应商不能据此进行经济索赔。4.2供应商不能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要求按时供货,每延误一天,供应商向总包商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而造成总工期延误,从而给总包商造成的一切损失。4.3经总包商催告且在总包商规定日期内仍不能供货的,总包商可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由此发生的费用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由供应商承担。5运输和卸货5.1供应商应自行准备符合本合同所供货物特性要求的运输工具将其运到指定地点。5.2供应商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5.3供应商将货物送至施工现场内指定地点交货,按总包商要求摆放整齐;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随货物同时送达,否则总包商拒绝接收,视为供货商货物未按期送达。5.4按供应商投标书承诺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配合工作。6检验6.1产地检验: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供应商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造商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时按行业标准、制造商标准)和本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在发货之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杳,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附于货物包装。工程名称:之物资采购通用条款合同编号:36.2现场到货检验:货物运送到工地现场卸车后,由总包商会同有关人员(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共同检验,检验方式为随机抽样检查或全面检查。6.3过程检验:在所有货物的使用过程中,总包商有权对分批打开包装的货物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供应商。6.4不合格产品:经有关检验(外观、质量、性能等),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不合格产品,供应商必须无条件及时退场并积极组织合格货物进场,以免影响总包商工期。6.5总包商有权聘请国家有关检测部门进行抽样、选样检测供方的产品,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如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6.6合同签订后,总包商及业主有权对制造中的材料设备进行现场察看的权力。7质量要求7.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造商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时按行业标准、制造商标准)。7.2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须符合相应设计标准,设计规范以及本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7.3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制造图纸、技术要求和国家、部(专业)有关标准生产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并保证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优质产品。7.4供应商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含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7.5对产品质量应按国家和部(专业)颁布的质量标准或验收规范进行验收。7.6总包方有权聘请国家有关检测部门进行抽样、选样检测供方的产品,供方应积极配合,如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7.7产品或材料运达到货地点后,因任何原因造成质量下降或破损、缺件等,供应商承担质量责任。7.8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7.9产品或材料到达现场后,供应商应按有关手续进行报验。8质量保证期责任8.1确定保证期时间,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总包商提出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1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供应商亦应承担质量保证期内受损货物的维修,如有必要,供应商在3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费用由责任方承担。8.2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总包商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总包商或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从总包商应支付给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得到补偿。总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对供应商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部分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8.3质量保证期后仍应承担售后服务。只要总包商或业主提出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7日内派人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业主满意。售后服务费用工程名称:之物资采购通用条款合同编号:4由业主承担。8.4供应商必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9价格9.1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的币种。9.2本合同总价形式。9.3本合同价格是本工程施工现场指定地点交货价,即合同价款包括供应商履行全部合同规定义务的价款和酬金,包括货价、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到指定卸货地点卸车码放费用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9.4本合同货物单价固定,具体单价细目详见合同附表一。其他可能发生的服务费用已被认为在货物单价中作了充分考虑,实际供货总价以此单价为基础计算。9.5本合同暂估总价按投标书数量计算,结算数量按实际发生计算。10货物数量10.1以总包商通知为准,每批供货数量按照总包商通知执行;10.2每次供货数量及最终供货总数量,有可能与本合同附表一中约定数量不同,供应商需积极供应,且不得据此向总包商进行经济索赔。11计量方式及验收人11.1本条款根据采购不同的物资约定不同的计量方式(参考公司提供货物计量条款)。11.2甲方指定验收人名称;联系电话。12支付12.1预付款金额占货款总额的百分比12.2进度款金额占货款总额的百分比12.3质量保证金占货款总额的百分比12.4每次付款前供应商向总包商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发票,发票额与付款额相同。供应商保证发票的真实有效,因发票造成的任何问题由供应商承担责任。13供货时间13.1计划供货的具体日期。供应商同意总包商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调整货物进场时间,且供应商不据此向总包商进行经济索赔。13.2供应商应分期分批将本合同规定之货物运至工程现场,供货时间为在接到总包商的通知后几日以内将产品送至施工现场。工程名称:之物资采购通用条款合同编号:514权利担保14.1供应商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持有所有权人出具的委托代理凭证)。14.2供应商须保障总包商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15供应商合同附随义务15.1供应商应向总包商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总包商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15.2供应商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如果供应商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供应商应向总包商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15.3供应商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供应商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等资料作为货物检验之依据。提交资料与合同其他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供应商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负责。15.4供应商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总包商和业主的满意。15.5总包商/设计/监理单位审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供应商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15.6上述服务被认为供应商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6误期赔偿16.1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支付误期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而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给总承包商造成的相应一切损失;同时在总包商确认供应商严重违约并导致总包商无不法正常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情况下,总包商有权书面通知供应商终止合同。16.2误期违约金从总包商应向供应商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核定误期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计算,不满7天按7天计算;但是,误期违约金的支付不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供应商在达到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总包商有权因供应商违约终止合同。17缺陷索赔17.1如总包商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总包商可以据此向供应商提出索赔。17.2供应商承担货物在卸置交货地前即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对总包商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供应商应按总包商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工程名称:之物资采购通用条款合同编号:617.2.1供应商同意总包商部分或全部退货物并把退货部分金额以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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