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评估工作方案按照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OO7〕l27号文件)要求,市民政局决定对在我市登记管理的部分基金会开展评估工作,为使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一、目的和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市基金会有了一定的发展,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有些基金会在发展中还存在着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不完善、项目运作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开展基金会评估工作不仅是对基金会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方式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加强基金会自身建设的重要契机。做好基金会的评估工作,有利于增强基金会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有利于加强基金会的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能力;有利于增进社会对基金会的了解和支持,加强社会监督;有利于将评估结果与政府税收优惠政策挂钩,优化政府监管措施,促进政府监督管理方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二、指导思想与原则开展基金会评估工作要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总体要求,由政府相关部门指导把握,同时由学者、相关领域人员等专家参与,并由一个独立的专业化机构独立运作。评估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制度,形成组织健全、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评估工作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评估原则:客观全面、公正规范、专业深入。既要公正客观的对基金会进行全面的评估,又希望通过科学专业的评估深度挖掘具有指导借鉴意义的基金会专业运作手法,并通过相关理论加以分析,集结成册向各基金会及社会公开。三、评估依据及内容(一)政策依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二)评估标准依据: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评估指标》中确定的评估标准,对基金会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三)除按《基金会评估指标》完成的评分操作外,本次评估另专门设置了“基金会专业化运作能力测试”专栏。该部分为专业化能力强、有特色的机构设置了附加分,鼓励基金会注重自身发展的专业化、特色化,同时将这些专业化的运作手法从相关理论的视角进行专业化解读分析,并向社会公布,使得公众可以熟知了解、基金会领域内可以相互交流借鉴,进而提升基金会的整体专业化运作水平。这部分内容属于开放性内容,既可以由基金会自愿申请填报相关材料,评估团队实地考察审核;也可以在实地考察的交流讨论过程中由评估团队发现该基金会的专业化运作特色,推荐基金会申请该专栏。该部分专业化附件分并不计入总分,但最后将各个基金会的专业化运作手法集结成册作为本次评估的额外成果向社会发布。四、评估范围为使基金会评估工作逐步推进、有序进行,确定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的以下基金会参加此次评估:(一)慈善、教育、科技和文化四领域内的基金会应参加此次评估;(二)其他领域内的基金会希望参加此次评估的,可主动申请参加评估;(三)上述基金会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参加此次评估:1.参加过由民政部门主导的基金会评估,且评估结论尚在有效期之内的,可不参加评估,如希望参加此次评估需主动提出申请;2.2009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3.未参加2009年度年检的;4.2009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5.2009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行政处罚的;6.尚未换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7.基金会评估委员会认为存在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五、评估组织机构及职责(一)由市民政局建立评估委员会,负责我市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评估委员会根据市民政局的授权,负责基金会评估的审定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聘请和确认评估机构;2.对评估小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3.公示评估结果,发布评估结果公告;4.负责将审核意见和评估结果报送市民政局;5.负责基金会评估结果争议的协调、复核。(二)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负责基金会评估具体工作,此项工作委托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公益研究中心完成。其主要职责:1.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2.接收基金会评估申报材料;3.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向评估委员会提交初评意见;4.评估工作结束后提交评估工作报告;5.评估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六、评估程序及时间安排1.宣传动员阶段,自9月1日至9月17日。市民政局向全市基金会发布评估通知,召开会议对评估范围内的基金会进行动员,同时接受未纳入评估范围的基金会主动提出的评估申请。2.基金会自我评估阶段,自9月18日至10月15日。符合参评条件的基金会登录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主页的“办事大厅——基金会——表格下载——基金会评估文件”)下载《基金会评估申报书》、《基金会评估自评表》、《调查表》、《基金会评估需要提供的主要材料》、《基金会评估需报送的材料清单》、《基金会评估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照《基金会评估申报书》的各项内容进行自评,同时征求理事、监事、工作人员、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评价意见。各基金会于10月15日前将《基金会评估申报书》、评价调查表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报送至社会公益研究中心。3.实地初评阶段,自10月16日至11月26日。社会公益研究中心对基金会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下发现场评估日程安排和工作程序表,并按评估日程安排对基金会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在初评结束后,社会公益研究中心将初评材料报评估委员会。4.评估委员会审核阶段,自11月27日至12月5日。基金会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表决,得出评估结论。5.评估结论公示及申请复核阶段,自12月6日至12月26日。基金会评估委员会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示。被评估基金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评估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6.复核阶段,自12月27日至12月31日。基金会评估委员会对申请复核的基金会进行复核,复核主要关注存有异议的方面,评估委员会自接到基金会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7.确认评估等级阶段,自2011年1月1日至1月15日。市民政局办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向基金会颁发证书和牌匾,授予评估等级,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委员会可视工作进展情况对以上程序和时间安排做出适当调整。七、评估等级基金会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其中4A以上等级(含4A级)的基金会评估结论需要报民政部备案。获得评估等级的基金会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也可以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基金会评估等级有效期3年。评估结论与评比表彰、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挂钩,其中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评估等级必须在3A级以上。八、工作要求及动态管理(一)参加评估的基金会在评估中,应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及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市民政局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二)基金会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市民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三)被取消评估等级的基金会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市民政局;被降低评估等级的基金会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公告作废。(四)基金会评估专家在基金会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取消其评估委员会委员或者评估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五)评估指标、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等,均按照民政部统一要求制作。(六)不向基金会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登记管理机关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