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企业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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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企业客户投诉处理制度1.顾客对本厂的服务质量、汽车维修质量、工时材料费用的结算等有意见或异议时,可用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厂方经理或副经理投诉。(投诉电话:)2.2.厂方接到顾客的投诉后应即由副经理召集投诉处理小组成员进行调查处理,一般情况下在24小时内给顾客以答复,并向顾客详细说明答复的理由。3.3.顾客如对厂方的答复不满意或不同意,可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维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当事人也可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请调解处理。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1.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2.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3.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4.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投诉受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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