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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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社会生活噪声communitynoise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3.2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buildings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3.3A声级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3.4等效声级equivalentcontinuous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等效连续A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3.5边界boundary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设施的边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3.6背景噪声backgroundnoise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3.7倍频带声压级soundpressurelevelinoctavebands采用符合GB/T3241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其测量带宽和中心频率成正比。本标准采用的室内噪声频谱分析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盖频率范围为22Hz~707Hz。3.8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4环境噪声排放限值4.1边界噪声排放限值4.1.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4.1.2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处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测量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程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4.1.3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4.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4.2.1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表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dB(A)表3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单位:dB(A)4.2.2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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