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专科毕业论文题目:电子商务的隐私权保护完成期限: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11月5日学习中心:院本二部专业名称:工商企业管理学生姓名:黎燕学生学号:指导教师:2电子商务的隐私权保护一;研究背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隐私问题也逐渐被放大。特别是电子商务的隐私问题已成为网络经济最重要的议题之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烦恼,近些年,网民的隐私权频频受到侵犯。使得网民甚至全社会对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问题倍加关注。隐私权的保护也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瓶颈,现有理论仅仅停留在研究阶段,相对立法保护比较欠缺,对消费者隐私问题不够重视,人们相关的防范意识相对缺乏,因此解决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迫在眉睫。本论文就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最后提出些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建议,营造健康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中都会遇到的问题。对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成为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重要市场环境条件。人类的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伴随着人们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产生而出现的,人们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在人际关系中,尊重、保护隐私权。隐私权包括个人和生活不被干扰权利与个人资料的支配控制权,具体到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涉及到对个人数据(包括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收集、传递、存储和加工利用等各个环节的保护隐私权利的问题。二;理论分析电子商务概述(一)电子商务与消费者隐私保护1.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指电子化的商务,即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而进行的商务活动,这里的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包括企业内部网(Intranet)、广域网(Wan)和因特网(Internet),而本文所指的电子商务更为狭义,将限定在利用因特网开展的商务活动,或者说在线进行的各种商业交易。电子商务可提供网上交易和管理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订购、网上支付,电子账户、服务传3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等各种商务活动。2.电子商务与消费者隐私保护隐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私人领域等三个方面,并且隐私的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传统的隐私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拓展,如网络环境下电子信箱、QQ号、网络用户名、聊天记录等都属于隐私的新增内容。电子商务中涉及的隐私又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有些不同。电子商务中涉及的隐私保护则侧重于公民在网上私人信息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保护。新的高科技手段为实施侵害提供了便利,这使得网络侵权易如反掌。网络用户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另外由于网络自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技术性以及传播速度之迅速其隐私被侵犯的危险机率大增。(二)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从法律方面而言,提到消费者隐私则必然关系到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与现实生活中的隐私权不同。网络隐私权是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和发展。针对这一新兴的历史产物,不同的学者观点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网络这个特定的空间中所享有的隐私权,是将现实空间中的隐私权向网络空间中的引申。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并非是一种全新意义上的隐私权,而是属于隐私权中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范畴。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血型、指纹、户籍、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健康信息、财务状况等任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比对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与现实环境下的传统隐私权相比,传统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主要是赋予公民个人对自己隐私的保持权和支配权。禁止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隐私。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虽然具有多样性,但也不外乎是侵入侵扰、监视监听、窥视、刺探调查、干扰披露等方式。但是在网络时代,无论你身处何地,也不分人种、信仰、政治倾向和社会阶层,都可以平等地共享网络上的信息资源。实现与他人的交流。个人、企业、公司甚至政府机关都可以用网络发布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这些侵权行为被赋予了新的形式,新的高科技手段为实施侵害提供了便利。这使得网络侵权易如反掌。网络用户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隐私被侵犯的危险机率大增.另外由于网络自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技术性以及传播速度之迅速。传统隐私权的防御性已经不能充分保障私人隐私的安全性。必须赋予隐私主体以更加积极、全面的权利。因此网络隐私权更加侧重于隐私权利的积极控制与利用。4三;关于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保护(一)我国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的现状现行环境下,我国在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消费者隐私保护还比较落后,消费者的隐私受到侵犯时会因缺乏相关法律和政策支持而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消费者在隐私受到侵犯时的维权意识也令人担忧。我国目前尚没有具体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只是参照传统隐私权来进行保护。并且我国目前对隐私权的保护大都散见于各部门的法律当中,没有形成体系。目前我国著名的网站如新浪、搜狐等都在各自的网站上张贴了本站的隐私政策。这些政策说明了网站在什么情况下搜集用户信息、搜集这些信息的用途、网站如何保护你所留下的个人隐私材料以及网站在利用这些材料时所遵循的原则等。但网站的这种做法有时只是为了在用户的面前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来获取用户的信任。但是国内网站的隐私政策公告内容都十分简单,涉及对个人数据使用等方面的说明往往不够详细,也没有相关的安全保证。相反,却附上了许多免责条款。所以用户的隐私根本没有办法得到保证。我国在隐私权的技术保护方面还处于向他人学习的阶段,国产相关软件的研发能力还比较落后,目前主要是借鉴外国的软件及保护协议。随着网络隐私保护越来越高的呼声,许多商家也从用软件技术保护用户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的角度来寻求商机,开发了一系列保护隐私的软件,如Surfsecret、Burntcookies、Windowscleanup、Cookiecop等等。许多免费的保护个人隐私的软件已经实现了在不接受网站发送给用户的Cookies程序的同时,又不影响对网站的访问的功能。已经实现了在不接受网站发送给用户的Cookies程序的同时,又不影响对网站的访问的功能。我国公民逐渐认识到了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网络空间中的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重要性。由于在网上非法搜集他人隐私数据并将之用于商业用途事件的频繁发生,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开始关注个人数据资料的使用权限以及如何利用等问题。许多隐私权方面的专家对个人数据隐私权问题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并强烈呼吁完善和健全我国有关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大部分网络用户为了无偿获得电子邮箱、虚拟主机服务、得到免费奖品或打折的商品,而主动地将自己的详细个人信息,甚至是电子银行账号及密码泄露给网站。其导致的后果是无法预料的。而网站可以以受害人同意为抗辩理由否认其获取个人信息的违法性。因此,我国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仍有待加强。(二)我国消费者隐私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商家的客户资料已经成为商业竞争的重要部分,消费者的个人资料自然也戒了有经济价值的信息。信息网络技术的出现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管理等提供了5得天独厚的物质条件,然而,人类在享受它带来的众多方便的同时,也应看到,它使得个人隐私遭到前所未有的威胁。由于计算机强大的记录、储存功能,以及网络这一新兴媒介的发达,对消费者信息的搜集和利用已较以往更为容易、便捷。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隐私受到侵害的行为类型可分为如下情形: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被非法收集(1)消费者信息被商业网站过度收集。在电子商务中,过度收集个人数据是指为了商业上的需要,商家采用多种形式收集个人信息。一是透过填写各类表格。目前的电子商务流程有一种很普遍的模式:当个人在网上浏览、咨询或购物时,总要填一系列以确定浏览者身份的表格,如姓名、生日、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邮箱地址等内容。由予互联网的方便和快捷,这些资料就有可能被网上的任何机构获得。二是通过先进的电脑追踪技术收集个人数据。一些商家拥有先进的电脑追踪技术,以识别网际网络使用者,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收集网络浏览的个人资讯。(2)他人隐私被商业公司非法获取、利用。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某些网络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用户站上所进行的操作,Cookies将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并将详细资料发送到网络公司中,网络公司根据这些资料掌握个人的情况,并建立庞大的资料库。这可能导致某些用户重要信息的失窃,例:股票信息、信用卡资料等。(3)被未经授权个人的进入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hacker),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对个人通讯内容进法非法侵害、监听。这主要表现为非法截获、篡改、监看他人电子邮件和非法监视雇员在办公室的工作情况。2.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被非法传播随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群体的高速增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在网络上遭受到非法传播。2009年2月网络上就出现一个典型的案例《百万家中国企业老板手机名录网上标价叫卖!》。广告上称,他们收集了2008年在网络上比较活跃的企业老板手机,信息中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老板姓名、手机号码,企业类型、注册资金、主营行业以及年营业额等信息,所有信息他们都按地区进行了分类,全部待价而沽。广告中特别注明,此次销售的名录是最新的,信息截止时闻为2008年12月。广告同时注明了QQ、MSN、传真以及固定电话等多种联系方式,号码前的区号显示,该机构确实在广州①。此案例也提示我们,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正在被有偿地转让给一些机构,从而导致了消费者不断地接到这些机构打来的骚扰电话。6四;我国关于消费者隐私保护的政策我国目前尚没有具体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条文,至今为止,隐私权还未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我国法律上加以规定。也没有针对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直到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将隐私权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逐步规定在宪法和其他的法律部门。宪法第38、39、40条分别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秘密不受侵犯。这是宪法保护隐私权的原则性规定.虽然没有出现隐私权的字样.但人格尊严是一个基本的法律范畴,包括名誉和隐私等内容。它的弹性内涵为公民隐私权的其他立法和司法解释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是对隐私权的认可与保护,这成为网络隐私权立法的依据。其他相关隐私的保护的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通常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中加以保护①。因此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及可操作性降低。关于主要网络隐私权保护。我国也有一些规章做出相应规定。如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五;就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的相关建议(一)加快相关消费者隐私保护立法建设我们应该在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同时,积极关注国际上的立法趋势和立法动态,从中吸取可行的经验措施,形成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立法的一般方式和原则。并逐渐向隐私保护的国际标准靠拢,取得国际协调,争取在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和发展刚刚起步的时候取得主动。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进而尽快制定《隐私权法》,既加强对隐私权的传统法律保护,也重视对信息时代下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调整,建立一套完整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目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拟定相关条例、决定或司法解释,填补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保护方面的空白。(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