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诈骗案辩护词(缓刑案例)简介:被告夫妇伙同别人以买卖药材为名,诈骗某出租车司机现金500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一审法院基本上按照辩护意见,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审讯长、审讯员:受本案被告人朱淑艳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朱淑艳犯诈骗罪的定性意见无异议,依据证据事实与法律,仅对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一、本案诈骗金额尚未到达数额巨大规范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民法院认定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规范是诈骗金额7万元以上。本案被告人诈骗金额5万元,尚未到达数额巨大规范,依据《刑法》第266条,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意见》,建议将本案基准刑确定为24个月。2/4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在逃的同案犯熊家林从提议诈骗、购买蛇干、设计骗局、安排角色,到指挥施行犯罪、确定分赃方案,起到了组织、计划方案、指挥作用。被告人朱淑艳、曹志国二人参与犯罪,虽然不能认定为从犯,但相对熊家林而言,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三、被告亲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案发后,被告人朱淑艳、曹志国的亲属朱宝红,代为退出了二人犯罪所得的全部赃款,连同赔偿被害的损失,共计5万元。退还给被害人的5万元,除了二人应退的赃款,还包括了被害人的其他损失,即被熊家林非法占有部分。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20条第(1)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四、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真诚谅解3/4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因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赃、退赔,得到了被害人高存军的真诚谅解,本案社会危害性被有效降低。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22条,对于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五、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归案后向办案机关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为初犯。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18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以下。另外,本案被扣押的圣达菲汽车是朱淑艳与丈夫曹世国的共同财产,不是朱淑艳夫妻二人的犯罪所得,也不是专门为施行诈骗犯罪准备的工具,而且在诈骗犯罪恶程也没有使用该车辆。建议法庭在本案审结后及时返还被告人。此外,法院在确定罚金时,还应考虑本案被害人购买蛇干的价值是2450元,被告人违法所得金额是47550元,而非50000元。希望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采纳辩护人的上述意见。4/4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田希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