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议两公开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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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一、居民代表要根据“就近居住,便于联系”的原则联系若干居民,全社区联系户覆盖面要达到100%。二、居民代表要加强与所联系户的沟通,定期座谈及时征集联系户对社区事务决策的意见、建议,在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前,居民代表必须深入到联系户家中,逐一征求意见,确保决议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三、居民代表要带头学习,向联系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使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的事务,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对通过的决议带头执行,带动联系户支持社区“两委”开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二、“四议”讨论决定事项的过程和情况,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三、凡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货、变更和处置居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居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档案管理制度一、社区“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有关文书的起草、档案的管理,由专人集中统一负责。二、对“四议两公开”每个环节的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决策过程和结果、执行情况,对执行中问题的处理情况等都要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三、决策过程中的每一次会议都必须有详细的会议记录、与会人员发言记录。四、“四议两公开”形成的意见、报告、决议等,必须有与会人员签字、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盖章后存档。五、“四议两公开”档案要内容详实,字迹清晰,手续齐全,按时归档,保存备查。居民代表推选制度一、居民代表的推选方式:居民代表的推选工作在社区党支部的指导下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二、凡本居年满十八周岁的选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规民约》,带头执行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关心集体,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和一定的协调能务,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的居民,可以被选为居民代表。三、居民代表必须由群众选举产生,不经群众选举产生的,经街道党工委调查核实,取消居民代表资格。5—15户推选一名居民代表,每个社区代表人数一般为20—60名。2000人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居民小组进行推选的方式。四、推选居民代表时,应召开户代表大会,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名单;领取选票,由户代表单独填写,不得相互委托;投票结束后,当日在选举现场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半数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投票有效,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户代表的三分之一。五、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期满后重新由居民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六、选出的居民代表必须身体健康、热心社区事务、确实能代表部分群众利益。七、居民代表因各种原因空缺达到或超过1/5时,应由居委会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补选;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居民代表可由群众提议罢免并补选。党员联系群众制度一、按照居住地就近原则,每名党员都要联系5-10户群众,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设岗定责、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活动,在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中发挥作用。二、党员要加强与所联系户的沟通,在党员大会审议前、审议后“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全过程,向联系户宣传决策的事项,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并对通过的决议带头执行,在了解群众意愿、需求,反映群众意见、建议发挥作用。三、社区党支部每年要通过党员民主评议对党员联系群众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党员认格和评先主要依据。四、党员联系群众采取党员自报与组织分配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由社区党支部对党员联系群众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事关社区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的事顶,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等事项。二、实行预告制和决策内容通报制。社区党支部在运用“四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的每个会议前,必须通过书面布告或会议通报的形式,把需要决策的内容提前告知给征求意见对象,给征求意见和参与审议、决议党员、居民代表和广大群众充分的思考时间。三、对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更加广泛地征求和倾听群众的意见,使群众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科学提议制度一、凡涉及社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民生问题办理情况、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分配等重大社区事务、必须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决策。二、社区党支部提议前要广泛征求党员干部、居民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绝大多数群众的切身利益。三、对提议事项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社区党支部要认真、科学地进行考察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技术人员进行项目论证。四、提议事项在议定前以书面形式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对社区党支部提议事项进行审核把关,看是否符合上级政策、法律法规、本社区实际和群众意愿。居民代表议事制度一、居民代表议事会是代表居民行使权利的机构。二、居民代表由居民推选产生,由具有一定群众基础,且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诚实守信的居民组成。三、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期满后重新由居民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四、居民代表和居委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共同组成居民代表会议。五、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召集、主持,一般在三日前通知代表,征求意见。六、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决议由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有效。七、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居委重大决策也可随时召集讨论,每次讨论一至两项事宜。八、居民代表会议应收集群众建议和意见,提交会议,传达“两委”会议商议的事项和国家法律、政策。九、居民代表每半年听取一次“两委”工作汇报,并给予评议,对在参政议政中工作主动,积极做出贡献的应给予奖励。居民质询制度提倡居民质询是进一步拓展群众监督渠道,将居务、财务的知情权完全交给群众的一种有效办法,其目的在于提高任职干部和相关人员工作水平,保持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促进社区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一、凡群众对居务、财务有不清楚、不理解和有疑点的地方,均可向“两委”提出质询。二、除两委班子成员以外,居民组长、企业负责人、学校负责人以及其他从事公益事业的管理人员,均为居民质询的受询人。三、居民质询的形式一般采用书面质询和当面质询两种。书面质询是日常生活中群众向有关人员提出的质询,当面质询是民主议事会成员,代表本人和其他居民在“民主议事中心”当面质询。四、无论书面质询或当面质询,有关人员都须积极地向质询人作出负责的答复。书面质询用书面答复,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五天,当面质询应当面作出答复。五、对于一些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召集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后向群众进行公布或说明。六、对于在质询中,涉及到个人隐私或受法律保护不愿公开的内容,受询人可谢绝回答。民主监督制度一、设立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加强对社区事务的监督,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强化监督。二、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由5—7人组成,从居民代表中选举产生,在社区党支部领导下代表居民开展工作,负责监督本社区重大事项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程序决策实施,并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真实性监督评议。社区“两委”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三、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四议两公开”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内容在公开前要进行认真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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