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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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的法律要求目前对安全评价工作有明确法律要求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下面分别就这些法律、法规中对应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按评价的类型作一简单介绍。1.安全预评价(原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方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1)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2)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3)属于原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4)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6)其它由劳动行政部门(现改由安全监管部门——编者)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除上述6类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又规定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2.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现改由安全监管部门——编者)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现改由安全监管部门——编者)审批”。3.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评价”。除上述国家有关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以外,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也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对安全评价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扛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安全评价的分类及定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和《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中,将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并将各类安全评价做了如下的定义: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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