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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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学习重难点及目标•重点:航空法定义和性质、航空法的6个基本概念、航空法的特点和渊源•难点:航空法的6个基本概念、航空法的特点和渊源•知识目标:掌握航空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性质,了解航空法的特点和渊源,掌握航空法的6个基本概念。•能力、素质目标:能够结合实际运用航空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讲述和分析问题。目录CONTENTS32146个基本概念航空法的特点航空法的名称及定义航空法的渊源2.1航空法的名称及定义2.1.1航空法的名称“航空法”是广义上的统一名称,而狭义上的名称,各国不尽相同,多数国家称之为“航空法”,我国称之为《民用航空法》。2.1.2航空与航空法的定义1、“航空”指任何器械凭借空气的支撑力,在空气空间运行的活动,也称“空中航行”。要实施航空,须具备4个基本要素:第一,航空要有赖于活动的场所。即所谓的空域。第二,航空要有适合飞行的工具,就是航空器。第三,航空要有合格的人员方能施行。这类人员称为航空人员。第四,航空要有地面设施予以保障。地面设施主要指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导航设施,包括电信、气象等服务,以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飞、降落和飞行。2.1航空法的名称及定义2.1.2航空与航空法的定义除了以上4项基本要素,还必须调整好航空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如安全防卫、旅客与承运人、机场与周边居民等),建立起保证航空活动的正常秩序。把这种关系调整和正常秩序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上升为法律,便形成了航空法。各国航空法和有关航空的国际条约都有以下3点基本共性:第一,领空主权原则是一个根本性的法律原则,是航空法的基础;第二,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航空法的主要调整对象;第三,在和平时期和正常情况下,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在同一空域中活动时,应遵守同一的空中交通规则,实行同一的空中交通管制,以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和通畅。综上,航空法定义为: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航空法的名称及定义2.1.3航空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也应包括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原因:1、航空法关于领空主权的规定,是一切航空活动都必须遵守的规则。2、在同一空域中同时进行各种航空活动,无论是民用航空还是军用航空,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的需要,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3、非民用航空部门参与民用航空活动,都必须受航空法有关规定的约束。2.1航空法的名称及定义2.1.4航空法的性质航空法在本质上是民用航空法,而不是调整一切航空活动及其所产生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法律。如,我国的航空法涉及与航空制造业的个别关系,但不包括航空制造业所涉及的全部关系。航空法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涉及领空主权的宣告及其空域管理制度,规范民用航空行政管理行为,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民商法律关系,还涉及采用刑法手段保护民用航空的安全问题。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调整国家之间开展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2.1航空法的特点2.2.1航空法的独立性1、航空法的独立性:航空法自成一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里的独立是相对的,指航空法在一般法中的特殊性,而不是完全独立、自成体系。2、民用航空的专业型、特殊性使得它在整体上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要正确调整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就需要专门的法律,即航空法来调整,航空法调整的对象是十分明确、专一的。2.2.2航空法的综合性1、航空法的综合性:调整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手段纵横交错,法律调整的方法多样化,综合在一起构成航空法。2、民用航空部门工作人员的综合性,航空活动的综合性,所产生社会关系的综合性。2.1航空法的特点2.2.3航空法的国际性航空法的国际性由航空活动的国际性决定。航空法的国际性反映在国内法上,决定了国内航空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主要表现为:1、国内航空法应尽可能地采用国际航空法律规范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否则不利于国际航空交往,也将阻碍本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2、航空运输有国际国内之分。3、国内航空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域外效力。这种域外效力体现在:一是国内法可以延伸适用于域外飞行中的本国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二是本国法对本国航空器的管理规定,可以约束到域外的外国人涉及本国航空器的行为。航空法的国际性还表现在,国内航空法与国际航空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国内航空法直接采用国际航空法规范。2.2.4航空法是平时法航空法是平时法,指航空法仅调整和平时期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遇战争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民用航空要受战时法令或紧急状态下的非常法的约束。如果是战争时期,所有的航空活动是不是依照航空法的原规定执行呢?2.36个基本概念2.3.1领土主权一国对其领土享有最高权力,不容许任何国家或个人侵犯其领土,同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国家领土由各种不同的部分组成,包括陆地、水域、陆地及水域的底土、陆地及水域的上空。国际航空法对组成领土一部分的领空主权做了如下规定:每一国家对其领土至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2.3.2管辖权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航空法在管辖权问题上,将本国领土上空、领海上空与公海上空空间加以区别。国家管辖权不仅约束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还延伸至领海上炕的空气空间。2.3.3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的法律依据。2.3.4空域的管理与利用领空是指一个国家的领陆、领水和领海上的空域,就其利用价值而言,是一种重要的、如同海洋和土地的资源。航空法的目的之一是确认国家作为空域所有人享有的相应权利并维护国家的民用航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国内载运权、空域管理权、空中航行管理权、机场费用和其他费用征收权等。2.36个基本概念2.3.5空中交通规则空中交通规律是组织实施航空器飞行,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飞行安全的依据,通常称之为“飞行规则”。2.3.6国家民用航空权利1、国内载运权。我国作为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迅速发展的打过,拥有巨大的航空运输市场,明确禁止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进入我国国内市场,无疑是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保护。2、空域管理权国内载运权也称境内业务权,国际航线上如果包括了本国国内航段,这些航段的客货邮由本国航空公司运输。国家行使对空域资源的统一管理。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实行的是统一管制、分别指挥的体制。3、空中航行管理权4、机场费用和其他费用征收权民用航空器在空中飞行或在机场降停,需要地面人员或机场人员提供服务,并占用一定空间,因此,世界各国对航空器使用机场及航行设施均收取一定费用,如航路费、起降费、停机费等。2.4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的渊源是航空法的组成和具体的表现形式,即航空法的形式渊源。2.4.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则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是国际法主体间相互交往的最普遍的法律形式。可分为多边国际公约(包括议定书)、双边航空协定和多边航空协定等。到目前,国际上已被普遍使用的条约有以下3个系列:1、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系列,完全摆脱了军用航空范畴,是纯粹以民用航空规则的形式出现的。2、以1929年在波兰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华沙公约》及其一些列修订文件组成的“华沙体制”,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则。3、航空刑法系列,包括1963年的《东京公约》、1970年的《海牙公约》、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2.4.2国内法除了《民用航空法》和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之外,我国民航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还颁布了内容繁多、范围广泛的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此外,我国其他许多法规都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这些法规对于调整我国民用航空活动,维护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2.4航空法的渊源2.4.3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我国《民用航空法》地188条规定:“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因此,诉讼中选择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对于妥善地解决法律纠纷是有利的。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先例,最初被某些国家长期反复使用,后来被各国普遍接受冰杯承认法律效力。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一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4.4法律解释与司法判决法律解释主要分为法定解释和法理解释两大类。法定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或正式解释,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解释。法定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是广义上的法律的组成部分。司法判决是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在航空法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2.4.5其他渊源如国际组织的立法文件,最直接的就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立法文件。案例阅读与思考【阅读与思考】阅读P26-27《中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稳步推进,正在制定法规标准》,思考、讨论问题:我国为什么要开放低空空域?视频:我国进一步开放低空空域结束!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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