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培训材料张师兄二○一三年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一、动物防疫条件二、畜产品安全一、动物防疫条件(一)、养殖规模的规定(二)、养殖场选址、布局要求(三)、防疫设施设备要求(四)、规章制度和档案记录(五)、人员要求(一)、养殖规模指标《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有明确指标。(一)、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指标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家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2万羽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量500只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量1000只以上。畜禽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5户以上,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蛋禽存栏2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出栏300头以上,肉羊出栏1000头以上,家兔存栏2000只以上。(二)、养殖场选址、布局要求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有明文规定。养殖场选址、布局要求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2、距离城镇居民区、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3、场区周围建有围墙;4、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养殖场选址、布局要求5、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6、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7、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8、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三)、防疫设施设备要求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有明确规定。防疫设施设备要求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防疫设施设备要求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种畜禽场额外要求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种畜禽场额外要求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四)、规章制度和档案记录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五)、人员要求1、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2、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必须有体检健康证明)二、畜产品安全(一)、动物防疫规定(二)、投入品管理规定(三)、检疫管理规定(四)、监督管理规定(五)、违规处理办法(一)、防疫规定1、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达到上述规定要求。2、每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总体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二)、投入品规定按照《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1、将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养殖场重要议事日程,场长为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安全事件。投入品规定2、确定一名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责任人,并制作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公示牌、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三)、检疫管理办法1、引进再饲养动物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备案,并经过隔离观察和加强免疫。2、出售动物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能出场。(四)、监督管理规定投入品的使用监管、兽药采购登记制度、兽药使用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五)、违规处理规定1、不履行上述各项职责的规模养殖场,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依法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使用违禁饲料的处理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2.2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2.3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2.4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2.5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2.6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2.7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违规使用兽药的处罚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兽药使用单位(特别是规模养殖场)必须建立用药记录。第八章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规使用兽药的处罚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违规使用兽药的处罚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违规使用兽药的处罚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志们:现在国家越来越重视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希望大家高度重视,抓好防疫保成功,抓好管理出效益,生产出优质动物和动物产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