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探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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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南天原矿业有限公司文件天原矿发〔2012〕02号云南天原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物探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矿井单位:现将《云南天原矿业有限公司物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云南天原矿业有限公司物探成果通知书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云南天原矿业有限公司物探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推进物探工作、进一步规范物探工作流程、加强-2-物探成果的管理,提高地质预报的快速性和准确性,特制订《云南天原矿业有限公司物探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物探”指在煤矿使用的各种地球物理勘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物探是一种勘探方法,是地质工作的一个手段,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强的特点。应用好物探技术,可以减少钻探工程量、提高地质预报的快速性和准确性。相关人员必需关注物探技术的发展动向,积极引进物探技术。第二条积极与科研院校合作,通过委托科研单位进矿区实施物探、购买仪器前后请技术服务商进矿区指导探测、与仪器开发商探讨改进仪器设备等方式引进推广物探技术。购买仪器前,必须要求销售商安排技术人员带仪器先到矿区进行试验,根据验证情况决定是否引进。第三条物探工作离不开地质工作这根主绳。要在地质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特定地质问题开展物探工作;物探资料分析要结合矿井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物探成果与地质分析成果、钻探成果共同组成分析决策的依据第四条探测手段选择应遵循“先物探后钻探”的原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公司总工程师是物探工作的分管领导,地质部是物探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物探技术的考察与引进推广,负责物探仪器的选型和分配,负责组织物探工作的检查和考核。-3-第六条各矿井必须成立物探工作领导小组和物探工作小组。矿井物探工作领导小组: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地测副总工程师和地测科长任副组长,地质副科长、物探主管技术员为成员。负责协调矿井物探工作和人员配备、制定矿井物探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督促按计划完成物探工作、检查考核物探工作的完成情况。物探工作小组:由地测副总工程师任组长、地质副科长任副组长,物探主管技术员、地质技术人员、现场物探操作人员为成员。负责每月制定工作计划、按计划完成物探工作、及时分析解释物探数据、及时发放物探成果通知书、管理与维护物探仪器、管理物探成果资料、每月进行一次物探工作总结与对比分析、对物探技术的引进和仪器选型提出建议意见。物探工作组成员应相对稳定。第七条各矿应根据井型配备至少一名专职物探技术人员和一名兼职物探技术员,配备至少两名专职地质物探工协助现场数据采集,物探技术员和物探工不得随意调整。第八条物探技术员和物探工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上岗,且每年要进行至少一次物探学习培训。各矿地测副总程师、分管地质副科长、地质技术员均要掌握物探技术。第九条物探工作组到井下探测采集数据时,应提前通知施工队,施工队应按物探所要求的现场环境进行准备,现场施工队-4-作业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以减少干扰信号;现场施工队的跟班队干负责落实人员清理物探点的浮渣浮矸和其它干扰物质。第十条各矿井和恒宇公司必须根据本办法制订矿井物探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仪器管理与维护第十一条物探仪器是精密电子仪器,每一台物探仪必须明确一名物探工作组成员负责保管,不用时存放于仪器柜中。第十二条不得野蛮搬运物探仪器,因搬运或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物探仪器的,视情节轻重由矿确定赔偿比例。第十三条现场探测操作时,必须爱护仪器和电线电缆。电线电缆铺设要规范,不能打结成团,要易于分辨检波器的道数;避免锤击到检波器和电线电缆;注意敲帮问顶,锤击时,避免浮矸砸伤人和砸坏仪器设备。第十四条现场采集结束,回到办公室后,保管人员必须将仪器、检波器和电线电缆擦拭干净,检查电线电缆有无破损。第十五条每季度要在地面对物探仪器进行一次性能检测,如果发现物探仪器有故障,必须查找原因,进行处理。如果不能处理,及时报告并联系厂家进行修理。第四章现场数据采集第十六条每次采集数据前,必须提前足够的时间对仪器进行充电;检查仪器及其附件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明确仪器及其附件搬运分工;明确探测目的和方法。-5-第十七条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由现场负责人向小组成员详细介绍施测方法,明确现场人员分工。第十八条探测前,应将震源及检波器附近的浮渣浮矸清理干净,排除其它干扰因素,作好现场地质描述记录。第十九条按照现场确定的施测方法布置测点,初步设置仪器参数,认真记录探测位置、源检距、道间距。测点位置必须与测量控制点联系,必须绘制测线示意图,去除巷道超欠挖对探测成果的影响。第二十条由于探测地点越来越多,为了查找方便,要求输入到仪器中的探测地点采用“中文巷道全称+距离+探测目的”。第二十一条现场采样初期,要依据仪器接收到的波形,逐步调整好采样点数、采样间隔、超前采样点数、增益等采集参数,以便获得较理想的探测深度和波形。第二十二条有头有尾、初至干净、波形起伏、同一点多炮或者几道波形大致一致时才是有效波形,应该保存。一个探测点的有效波形要求有三次以上,便于地面的软件分析和相互验证。第二十三条采掘工程邻近断层、岩溶发育区、富水区、导水通道、老窑、小窑采空区、积水区、煤厚异常区前,必须先进行物探,根据物探成果确定必要的补充钻探。所有掘进巷必须先物探后掘进,并保持10米的物探超前距。每次物探后在碛头后方40米范围内设置物探标记线,在作业工程图牌板处设立物探管理牌板,严格掌握掘进进度,现场物探管-6-理牌板、调度进尺台账、掘进队进尺台账和地测部门的物探工作台账必须实现“四统一”。第二十四条预计掘进工作面邻近相邻巷道已揭露的地质构造或地质异常时,属于物探探测范畴的,应提前采用物探进行超前探测,并作好分析验证工作。第五章物探资料管理第二十五条现场物探采集完成后,应在16小时内将物探仪采集的数据传输到办公室电脑内,采用专门的计算机硬盘目录进行管理,一种仪器数据单独存放一个目录,目录名:“XX物探仪现场采集数据”。各矿还应按照巷道分类或者探测目的建立子目录。第二十六条经地质部门研究后确定采用的物探分析成果资料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计算机硬盘目录进行管理,目录名:“XX物探仪分析成果资料”。各矿还应按照巷道分类或者探测目的建立子目录。第二十七条个人分析的物探阶段资料,必须每人单独建立一个的计算机硬盘目录进行管理,各存各的目录,目录名:“XX物探仪XXX人分析资料”。第二十八条计算机内存放的物探采集数据、成果资料、个人中间分析资料达到一定量后,必须及时刻录光盘保存。每年至少刻录光盘一张。第二十九条每一个地点的物探分析成果资料至少保存纸质-7-原件一份,集中保存。必须经主要分析人、地质技术负责人、地测科科长、总工程师审签。第三十条矿井应采用统一的《物探成果通知书》格式,《物探成果通知书》必须经主要分析人、地质技术负责人、地测科科长、地测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审签。《物探成果通知书》的格式参见附录。第三十一条物探探测后,必须在24小时内发放《物探成果通知书》。探测到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必须先停止采掘活动,出井后立即分析解释、发放《物探成果通知书》。第三十二条每一个采区必须选择已知情况进行条件试验。包括穿层探测试验、茅口顺层探测试验、可采煤层顺层探测试验。试验数据集中保存到“XX物探仪条件试验资料”目录中。各矿还应按照巷道分类或者试验目的建立子目录。第三十三条尽量利用单点多道探测或者反射共偏移探测方法,在顺层巷道中探测求取直达波的传播速度,以便准确求取本区本层的震动波传播速度。第三十四条物探成果有其它实测资料或者钻探资料印证,有地质综合分析成果时,则发放《地质预报通知书》,不再发放《物探成果预报书》。第六章物探资料分析总结第三十五条每次现场物探完成后,必须在24小时内,利用专门的处理软件进行资料解释分析,形成物探成果。-8-第三十六条物探解释分析应先由两个技术人员分别独立进行,然后再一起研究,形成基本一致的物探成果。第三十七条每月8日前,各矿必须完成上月物探成果资料与实际揭露地质资料的对比分析,形成总结资料,报送矿井物探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公司地测部。第三十八条矿井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物探工作总结会,总结前期的工作,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订或调整物探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公司地测部每季度召开一次总结交流会,及时交流物探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第三十九条物探成果评价采用“异常点漏失率”和“距离(或厚度)误差率”两个指标。分别采用下式计算:异常点漏失率=(探测区实际异常点-物探预报异常点)/探测区实际异常点×100%距离(或厚度)误差率=(物探预报界面距离-揭露同一界面距离)/揭露同一界面距离×100%。统计样本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发放了《地质预报通知书》或《物探成果通知书》;二是统计时已经揭露或钻探探明的。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所有样本必须100%参与统计。第四十条每年1月20日前,各矿必须完成上一年度物探总结报告及当年物控工作安排,报送矿井物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公司地测部。报告中必须用表格列举各个探测地点的物探成果资料与实际揭露地质资料的对比分析、逐点计算“距离(或-9-厚度)误差率”、统计“异常点漏失率”。第四十一条在物探成果资料对比分析总结的基础上,筛选波形特征明显、“距离(或厚度)误差率”极小、探测方法和地点具有代表性、分析解释具有唯一性的物探成果,进行集中保存,便于以后学习、总结提高。第四十二条公司利用地测例会、学术交流会、物探专题会等形式对物探工作进行总结交流。第七章检查与处罚第四十三条公司地测部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的物探工作执法检查,每季度通报一次物探工作情况。第四十四条公司季度质量标准化检查时,将《物探成果通知书》纳入地质预报进行考核。第四十五条未组建物探工作领导小组和物探工作小组,处罚矿总工程师1000元。第四十六条各矿从2010年1月必须配齐专职物探人员的,未配齐的矿井公司在处罚矿长2000元;总工程师1500元,以后仍未配置的单位依月类推处罚。第四十七条石灰岩巷未进行物探而掘进,发生一次,处罚矿工总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1000元。第四十八条未实现“四统一”、出现数据矛盾,发现一次处罚矿工总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500元。第四十九条各矿每月由安全部门牵头组织,地测、生产参-10-加的至少一次物探执法检查,必须有一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矿级领导参加。未组织的矿井,对矿工总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罚款500元/次,矿领导未参加视为没有开展。第五十条物探资料必备台帐:技术参数台帐、现场验证台帐、物探预测预报台帐、物探分析台帐、物探波形库台帐和物探执法台帐,每缺一种台帐,对矿总工程师罚款200元,对地测副总工程师和地测科长各罚款500元。台帐资料不全或未及时收集保存,对矿总工程师按100元/处.次进行处罚,对地测副总工程师和地测科长各按200元/处.次进行处罚。第五十一条每年1月20日前未及时向公司地测部报送上年物探总结和当年物探工作安排、季度首月10日前未向公司地测部报送实施计划的,处罚矿总工程师1000元/次,地测副总工程500元/次。第五十二条在全岩巷道物探发生漏失,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分析,查明原因,分析报告报公司地测部备案;发生物探漏失未组织分析,对矿总工程师处罚200元/次,对地测副总工程师和地测科长各按500元/次进行处罚。未及时报送分析报告到地测部备案,对矿总工程师处罚100元/次,对地测副总工程师和地测科长各按200元/次进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天原矿业有限公司物探管理办法(试行)》(松煤电发[2008]235号)予以废-11-止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云南天原矿业有限公司。主题词:煤矿物探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公司技术部、安全监察部、通风部、机电部、地质测量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副总。云南天原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2012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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