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10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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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6章建筑工程合同•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掌握合同的订立、成立、主要内容,掌握合同的生效和无效,掌握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掌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式。•学习重点•(1)合同的概念;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2)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学习建议•学会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的程序,必须要在实际的现场中积累经验和消化知识点,因此建议在进行授课过程中多增加现场参与的模拟训练,从而进一步能运用学到的知识解决一般的合同纠纷问题。目录6.5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6.4合同的履行6.3合同的效力6.2合同的订立6.1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6.6违约责任6.7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6.1合同概念与法律特征6.1.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为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确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能发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6.1.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愿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4.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意向书是具有缔约意图的当事人就合同订立的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一般不涉及合同的内容细节问题;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意向书不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其签订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签订;而合同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义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违反意向书的约定导致合同未能订立,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合同的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概念不同效力不同后果不同合同与意向书的区别6.2合同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必须以依法订立为前提,使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成为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受法律约束和请求法律保护的契约文书。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所谓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6.2.1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包括电信、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如;招标文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投标文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的表示。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当事人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承诺生产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对方接受的1、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即按照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6.2.4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格式条款1.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2.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的解释;3、违约过失责任: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二是有损后果的发生;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6.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不仅规定了合同生效、无效合同,而且还对可撤销或变更合同进行了规定。6.3.1合同生效1.合同生效2.合同的生效时间3.合同效力与仲裁条款4.效力待定合同1、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生效;批准登记生效;约定生效;4、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超越代理人;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6.3.2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确认: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合同的处理;(1)无效合同自合同签订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无效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如果部分合同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3)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4)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3、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1.无效合同的确认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3.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4.当事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5.当事人合并或分立后对合同效力的影响6.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全部义务的行为。6.4.1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2.诚实信用3.实际履行6.4.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1.合同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问题的处理2.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6.4.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后履行抗辩权3.先履行抗辩权6.4.4合同不履行处理1.提前或者部分履行的处理2.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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