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kuakao.com咨询法硕考研点击加入2017法硕考研学生必备真题解析,答案,核心考点,想要的赶紧来加群↗法硕考研交流群跨考独家整理最全法硕考研知识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和知识点等内容,加入我们的法硕考研交流群还可以获得法硕学长免费答疑服务,帮你度过最艰难的考研年。以下内容为跨考网整理,如您还需更多考研资料,可选择法硕考研一对一咨询进行解答。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类型1、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2、财产关系(1)债权关系①合同之债②侵权行为之债甲开车将乙撞伤,乙依据法律要求甲赔偿③无因管理之债乙被甲撞伤后甲逃跑,乙躺在地上此时行人丙路过将乙送往医院,替乙支付医疗费,事后丙请求乙支付为其垫付的费用所形成的关系。④不当得利之债乙的妻子丁得知丙替乙垫付了医疗费,于是就将足额将该医疗费支付给丙的妻子戊。然而,乙和丙都不知道这一情形,,乙又再次支付给丙一笔医疗费,此时乙和丙形成的乙请求丙返还这笔多支付的医疗费的关系。(2)物权关系①用益物权关系e.kuakao.com咨询法硕考研点击加入2017法硕考研学生必备真题解析,答案,核心考点,想要的赶紧来加群↗法硕考研交流群②担保物权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一)财产权和人身权。(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1、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3)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基e.kuakao.com咨询法硕考研点击加入2017法硕考研学生必备真题解析,答案,核心考点,想要的赶紧来加群↗法硕考研交流群于意思自治原则,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之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而催告权本身不是形成权。(4)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三)绝对权和相对权。(四)主权利和从权利。(五)专属权和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和救济权。救济权都是请求权。四、民事权利的救济(一)公力救济(二)自力救济1、正当防卫不构成侵权行为2、紧急避险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受益人要给受损人补偿,但危险是由受损人引起的除外。3、自助行为构成:事后找不到人措施:扣人或扣财产后果:无责任五、民事法律事实(一)概念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二)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条件1、法律规范的构成:e.kuakao.com咨询法硕考研点击加入2017法硕考研学生必备真题解析,答案,核心考点,想要的赶紧来加群↗法硕考研交流群构成要件模态词(应当、可以、必须等)法律后果(某种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2、客观事实(三)法律事实的类型民法总论民事主体(一)——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广,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三种。我国由于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采取国民待遇,所以凡是适用于我国公民的法律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所谓民事权力能力是指能够作为民事主体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2、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的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有:(1)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民事权利能力人人完全,不受限制,即非常内容广泛(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得抛弃。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1、自然人民事权力能力开始(1)自然人的权力能力始于出生(2)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由胎儿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3)出生时间的认定e.kuakao.com咨询法硕考研点击加入2017法硕考研学生必备真题解析,答案,核心考点,想要的赶紧来加群↗法硕考研交流群出生的时间以户藉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人的权利能力决不是从上述证明文件证明的时间开始,而是从事实上的出生时间开始。对于出生时间的认定主要是为了确认人之年龄从而确定人的行为能力。2、终止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1、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实施有效之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即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没有权力能力就不可能有民事行为能力,任何民事主体都是有权利能力的,但并非所有民事主体都有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成年无精神病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劳动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部分精神病人3、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单方行为无效,合同行为效待定。(三)无民事行为能力。e.kuakao.com咨询法硕考研点击加入2017法硕考研学生必备真题解析,答案,核心考点,想要的赶紧来加群↗法硕考研交流群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完全精神病人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三节监护一、监护制度的含义。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立保护人,保护其人身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二、监护人的确定(一)未成年人的监护。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3)没有这些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担任监护人。(4)父母离婚后不影响监护关系(5)父母离婚后,被监护人侵害他人的权利的由与该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即在与该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力承担时有另一方承担所剩余的部分。(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成年子女;(3)其他近亲属;e.kuakao.com咨询法硕考研点击加入2017法硕考研学生必备真题解析,答案,核心考点,想要的赶紧来加群↗法硕考研交流群(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5)没有这些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谁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的职责。(一)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5、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二)违反监护职责的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是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经过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并为其设置财产代管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的制度。(一)宣告失踪的要件。1、受宣告人失踪。失踪是指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的情形。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2年,从失踪人消失的次日起算。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厉害关系人无顺序的限制。4、由法院宣告。法院宣告前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e.kuakao.com咨询法硕考研点击加入2017法硕考研学生必备真题解析,答案,核心考点,想要的赶紧来加群↗法硕考研交流群1、财产代管人的指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1)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2)涉及失踪人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代管人作为原告和被告。(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三)失踪宣告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二、宣告死亡(一)概念宣告死亡,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并结束其以住所地为中心之一切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制。(二)宣告死亡的要件。1、受宣告人失踪。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正常情形法定期限为4年,从失踪人消失的次日起算;特殊情况为2年,即因为以外事故失踪,从失踪之当日起算;因意外事件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难以生还可以直接申请死亡宣告。例:2003年3月5日甲失踪,那么最早申请甲死亡宣告之日是哪一天?答:最早申请是2007年3月6日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死亡宣告之申请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前顺序人不申请死亡宣告的后顺序人不得申请死亡宣告。前顺序人申请失踪宣告而后顺序人申请死亡宣告的,法院应当宣告失踪。e.kuakao.com咨询法硕考研点击加入2017法硕考研学生必备真题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