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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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人本章重点:法人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成立条件;法人变更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应当明确的内容:法人的分类;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财产责任的有限性;法人终止的程序。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特征: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与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相比较,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法人特征: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产生小生产规模自然人生产规模扩大合伙或者私营企业社会化大生产法人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债务清偿案当事人:万海昌、邢智宾、齐明礼、蔡锦肃、某电脑公司案情一:2002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2004年1月,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因管理不严发生严重失窃事迹。公司财产损失巨大,只剩下1万元存款,而负债却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因此宣告破产。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宣告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某电脑公司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清偿欠款。万海昌和邢智宾提出他们所开办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上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向法院起诉。问题:1、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关系?各自的主体是谁?2、每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有何不同?二、法人的本质我国民法通说认为对法人本质的看法在民法上涉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以及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意义重大。二、法人的本质我国民法学界对法人本质的讨论受到了德国民法的影响。自18世纪以来,尤其是在19世纪,法人的本质问题,一直是德国民法学者关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看法。(一)法人拟制说(二)法人否认说(三)法人实在说法人否认说组织(团体)甲乙丙1、无主财产说2、受益者主体说3、管理者主体说法人拟制说组织(团体)甲乙丙丁“法律技术的产物”甲乙丙的工具•【德】萨维尼•个人主义•价值主体与工具主体法人实在说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组织(团体)甲乙丙丁“本来就是一个法律上的人”法律不过是确认之,而不是创造之•【德】基尔克•团体主义•双重价值主体1、有机体说——与人类比2、组织体说——独立于人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成立——程序依法、实体依法(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权利能力的物质基础,人格要素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修改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修改修改理由:现行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人格要素(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终结果第二节法人的分类一、《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独立经济实体。三个特征:特殊企业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企业法人分类:2、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权力部门。特点:(1)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双重身份);(2)有独立经费;(3)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种类:3、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单位。特点:(1)主要从事社会各项事业,即以社会利益为目的的事业;(2)有独立经费和财产;(3)取得法人资格与国家机关不同。4、社会团体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依法经登记而成立的,以实现其成员共同愿望的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特点:(1)从事社会事业;(2)依法自愿成立,一种民间组织,群众组织;(3)拥有独立财产和经费;(4)取得法人资格分两种情况区分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意义1、性质不同:营利和非营利2、财产或经费的来源不同:投资、营利或拨款、自筹3、设立的程序不同:登记、或依法或行政命令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区分的意义:1、成立的基础不同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3、设立行为不同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5、设立目的不同(一)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以成员的集合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社团法人成员出资财产为成员利益服务(目的)(手段)捐赠者捐赠财产捐赠目的管理人实现财产目的(手段)财团法人(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法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中间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区分的意义:1、目的不同2、设立的准则不同3、设立程序不同4、法律形式的不同5、行为能力的不同(三)公法人、私法人公法人:依据公法设立,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私法人:依据私法设立,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公法人和私法人区分的意义:1、诉讼方式的不同2、损害赔偿的依据不同(四)本国法人、外国法人•本国法人:依据本国法律设立,具有本国国籍•外国法人:依据外国法律设立,不具有本国国籍第三节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法律赋予法人民事主体资格,象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法律责任。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权利能力开始、终止的标准不同2、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所有人皆平等地享有,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于其宗旨、性质、业务范围不同可能有所不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决定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决定于法人的宗旨、性质及业务范围;2、决定于法律和行政命令;3、决定于法人生存的需要。由于法人的宗旨、性质和业务范围等的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有差异,但是任何法人为维护生存而必须实施的民事活动则体现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共性所在。“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法律规定的变迁•《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法律规定的变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消灭,即始于法人成立,消灭于法人终止。(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一致性。(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实现。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1、二者开始和终止的时间要求不同法人从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备相应智力时才能取得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2、法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故自然人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实现,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一)概念---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二)法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学说一、经营活动说《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名义说《民通意见》第55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6条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三、执行职务说《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因职务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第四节法人的机关一、法人机关的概念•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法人机关的法律特征•(一)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二)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三)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四)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五)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二、法人机关的构成权力机关——形成法人意思执行机关——执行法人意思、对外表示法人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监督机关——监督执行机关的活动,向权力机关负责可分立可合一(二)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的职能•在法人内部具有领导管理权;•对外享有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权限内直接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代表权。法定代表人的条件(1)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必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3)无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4)己担任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原则上不得再担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三、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代理说法人机关不具有行为能力代理•法人为法律拟制之人•无机体——没有意志——无行为能力•法人机关外在于法人•比照自然人,引入代理机制法人与法人机关之间的关系,为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三、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拟制说法人机关不具有行为能力代理•法人为法律拟制之人•无机体——没有意志——无行为能力•法人机关外在于法人•比照自然人,引入代理机制法人与法人机关之间的关系,为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法人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对内:形成意思(决策)对外:代表法人做出表示(决策的对外表达)代表说•法人为实在之人•有机体——有意志——具有行为能力•法人机关内在于法人——意志机能•代表制法人与法人机关之间的关系,为一个民事主体的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法人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对内:形成意思(决策)对外:代表法人做出表示(决策的对外表达)法人实在说•法人为实在之人•有机体——有意志——具有行为能力•法人机关内在于法人——意志机能•代表制法人与法人机关之间的关系,为一个民事主体的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表示者:代理人后果转承(代理权)(知道代理之存在)代表与代理代表•被代理人——代理人,两个人•代理人所表示的,是自己的意思•存在后果转承的问题被代表人代表人相对人表示者:被代表人后果归属表示实施者:代表人代理代表与代理代表•被代表人——代表人,整体与部分•代表人所表示的,是被代表人的意思•不存在后果转承的问题第五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一、概念和特征于企业法人总部以外设立的、以自己名义对外执行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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