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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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班讲课题纲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及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一、我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发展历程及消防产品质量现状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四、现场判定规则一、我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发展历程及消防产品质量现状(一)我国消防产品行业规模1、我国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最早出现在1917年。2、1959年,国务院决定,由公安部负责组织全国消防器材生产,纳入国家计划。3、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数量由文革后期的100多家迅速增加到目前的生产企业4000余家、维修2000余家、销售4000余家、安装企业5000余家。(二)我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发展历程1、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批准《消防监督条例》2、1983年3月2日公安部和国家标准局颁布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83公发(消)26号)3、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4、1991年2月16日《关于公安部中国消防器材公司改为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公通字[1991]15号)5、1995年2月《公安部关于调整消防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知》(公通字[1995]19号)6、1997年11月13日《公安部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7号)7、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8、2002年1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9、2002年12月《关于成立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通知》(公通字[2002]376号)10、2003年5月15日《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38号)11、2005年12月关于印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消[2005]547号)12、2007年1月关于印发《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消[2007]29号)13、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三)我国消防产品质量现状及原因分析1、质量现状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国消防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不高。(1)2005年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2)在2006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中,平均抽样合格率为54.09%,到2009年平均抽样合格率为79.38%。2、原因分析一是消防产品生产、维修、销售、使用单位产品质量意识不强。二是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三是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产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一)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制度1、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产品:有4类12种,包括消防车、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和喷水灭火设备。2、消防车产品还应当列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3、拟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泡沫灭火系统、灭火剂、防火玻璃(构件)、消防装备产品(消防员呼吸保护装具)、火灾报警产品(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防火卷帘控制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消火栓按钮)、喷水灭火产品、消防软管卷盘。(二)技术鉴定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三)型式检验【生产者责任义务】依法应当获得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未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以及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一)消防产品的定义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现场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目前分为:消防车、消防泵、灭火剂、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水带、消防枪炮、防火门、火灾报警设备、自动喷水设备、泡沫灭火设备、气体灭火设备、干粉灭火设备、给水设备、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装备、防火材料、建筑防火构配件、消防通讯设备、其他类消防产品。(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了市场准入、质量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的内容。【监督管理】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场准入】消防产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鉴定等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认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并公布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并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活动实施监督。【认证机构指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经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检验机构。【技术鉴定】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由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技术鉴定机构)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实施规则开展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活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实施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公安部消防局确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活动的机构以及与鉴定有关的检验机构,并对其技术鉴定活动实施监督。【信息公布】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应当予以公布。【使用者责任义务】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志和有关证书,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待安装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监督管理【监管职责分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对消防产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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