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前串讲: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例题:《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2002年法硕联考题)A商刑B汤刑C吕刑D九刑2、奴隶制五刑奴隶社会五种法定刑:墨、劓、剕、宫、大辟。墨刑又称黥[qíng]刑、黥面,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对犯人的身体状况实际影响不大,但脸上的刺青会令犯人失去尊严。既是刻人肌肤的具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劓[yì]刑,《周礼·秋官·司刑》郑康成注:“劓,截其鼻也。”劓最早见于甲骨文,从刀从自,“自”是鼻的古字,象征用刀割鼻,也就是劓刑。劓刑重于墨刑,而轻于剕(刖)刑。劓刑在周代适用的范围甚广,史称周初“劓罪五百”,至穆王时增至千条。春秋战国时期,劓刑仍被沿用。剕[fèi]刑,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砍足曰剕,砍手曰刖[yuè]。砍去膝盖骨,叫膑[bìn]刑,。《殷墟书契前编》中有字,象征一人拿锯锯断另一人的足。可见殷代已有此刑。《国语·鲁语》载:“中刑用刀锯”。韦昭注:“割劓用刀,断截用锯。”又《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引韦昭曰:“锯,刖刑也。”“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一般人在受宫刑以后,因创口极易感染中风,若要苟全一命,须留在似蚕室一般的密室中,在不见风与阳光的环境里蹲上百日,创口才能愈合。宫刑又称腐刑,这是因为,对受害者来说,不但肉体痛苦,而且心灵受辱,从此像一株腐朽之木,有杆但不能结实。宫刑最初的作用是为了惩罚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即“女子淫,执置宫中不得出;丈夫淫,割其势也”。《伏生书》传更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由此可以推见,宫刑是在一夫一妻制出现后的事,否则就不可能存在什么对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的惩罚了。大辟,死刑的总称。例题:夏代承袭并发展了舜禹时代习惯处罚方式,从而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即:()(2005年法硕联考题)A黥、劓、贼、宫、笞B墨、劓、剕、宫、大辟C昏、劓、剕、宫、皋陶之刑D死、流、贼、宫、笞3、夏商司法制度夏朝中央司法官,称为大理,商朝中央司法官,称为大司寇或司寇。监狱,夏朝称之为圜土、夏台、钧台;商朝,称为圜土、囹圄[línɡyǔ]和蚞[mù]里例题:商代的中央最高审判官吏为:()A大理B司寇C正D史4、西周的立法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5、礼与刑的关系①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②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处罚。③“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二者相辅相成。“出礼入刑”。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并非不受礼的约束,贵族犯罪也并非不受法律制裁。例题:试述西周礼与刑关系的主要内容。(2008年论述题)6、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制三赦之法,即:幼弱、老耄[mào]、蠢愚。对于这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当减轻、赦免其刑罚(西周)。在汉代,“年八十上下,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希者,颂系之”,“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或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此类规定即所谓三赦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对不能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和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行为,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给予宽宥处理。《尚书·康诰》则把犯罪明确区分为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实行故意或惯犯从重、过失或偶犯从轻的处罚原则:“人有小罪,非眚[shěng],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非眚”与“惟终”分别是故意犯罪与惯犯,即使小罪也要严惩;“惟眚”与“非终”分别是过失与偶犯,即使大罪也可宽宥减刑。例题:西周法律中“非眚”指的是()。2003年单选题A故意犯罪B过失犯罪C惯犯D偶犯西周将故意犯罪不称为()。2009年多选题A非眚B不端C非终D惟终司法官的“五过”,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公报私仇,惟内:袒护亲戚,惟货:图财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例题:西周五过中受私人请托而枉法不被称为()。2008年多选题A惟反B惟来C惟货D惟内7、西周民事法制质剂,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例题: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A质剂B市券C红券D白券E傅别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七出、三不去/出,“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在解除婚姻方面一套完整的制度。“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七出”显示了礼制对夫权的维护。但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的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例题:西周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A六礼B七出C三不去D八议E五听8、司法制度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的方法,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三刺”制度/之法,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要三道特殊程序决定。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例题:西周中央司法官员大司寇负责的司法工作()。A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B以五刑纠万民C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D以嘉石平罢民春秋战国1、铸刑鼎:春秋末期郑国的子产首先创制成文法,他“铸刑鼎”,即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事件。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例题: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的()2009年单选题A邓析B子产C赵鞅D范宣子2、竹刑: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属于私人著作,并无法律效力,后经执政者接受,才成为正式法律。例:春秋时期郑国的成文法竹刑是由()编制。2002年单选题A子产B邓析C赵鞅D叔向3、《法经》:《法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即六禁,①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③狡禁。有关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罪行。③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规定。④嬉禁。关于赌博的禁令。⑤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⑥金禁。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例1:《法经》的制定者为()。2001年单选题A子产B李悝C商鞅D邓析例2:李悝在制定《法经》时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2003年单选题A不孝B盗贼C贪墨D权制独断例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六禁内容的有()。2006年单选题A金禁B嬉禁C狡禁D宫禁4、《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5、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主持过两次变法,是法家变法最有成效者。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是:(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颁行秦国,励行法治(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及一切特权(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1)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2)普遍推行县制,县令、县丞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集权中央,并统一度量衡制度(3)按户口征收军赋,以利开垦荒地和增加赋税收入。6、爰[yuán]书:属战国时期秦国司法审判制度中的内容,是整个司法审判过程的笔录。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把当事人的姓名、身份、机关、是否有前科等问题写成书面报告;然后前往现场勘验、调查,每一过程都要做笔录;庭审时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可进行刑讯;最后,司法机关做出判决。整个审判过程都记录下来,制作成“爰书”。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秦朝。简言之是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7、礼崩乐坏:指原来以西周礼制和礼仪所维系的“礼乐征伐自天子”的社会政治秩序被破坏,即春秋时期社会出现了与以西周的礼为根本大法的要求根本不相容的局面。这种从维护旧体制立场发出的不满、哀叹和指责,概括了春秋时期社会大变动的全貌,说明了奴隶制法制正在解体。秦1、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2、廷行事:廷行事实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可以作为法律依据。3、公室告、非公室告:是秦代诉讼形式。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的行为所提出的控告。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有义务向官府告发。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例:秦律规定,子盗父母、父母擅刑,不属于()2006年多选题。A公罪B私罪C公室告D非公室告4、上计:上计是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一种。“上计”的主要内容是经济活动方面的情况,一般由县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有关部门进行书面汇报。中央有关部门在对其内容核实后决定有关官吏的奖惩。6考课:是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一种。即对官员定期进行考核,并依考核的结果进行奖惩。除了县级政权对下属官吏进行考核外,中央政权就县级及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