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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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西省贯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及全国爱卫会、原卫生部制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蜱、螨、蚤等生物。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本单位及其卫生责任区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分级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方针,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消除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防控病媒生物。2二、职责分工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制定工作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第六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集中统一活动;(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考核、效果评估和达标评比活动,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五)协调和监督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六)组织开展病媒生物消杀药械安全使用监督管理;(七)组织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价;(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在本级爱卫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3(一)协助本级爱卫部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二)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和抗药性监测,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监测和预警网络,加强边境口岸病媒生物监测与预防控制,最大限度防止病媒生物跨境传播,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爱卫部门,为制定病媒生物防制规划、方案提供科学依据。(三)负责制定本级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方案,做好消杀药物、器械等储备工作,有效应对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湖区、河流、林区的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二条园林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监督管理园林、城市绿化带及辖管范围内的园林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三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开展垃圾转运站、公厕、市政管井、环卫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4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相关经营单位开展交通工具、汽车站、火车站以及机场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第十五条城镇地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对于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由其管理单位负责;若责任主体不明确,由当地爱卫会办公室依法确定相应的责任人。第十六条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以管垃圾、管粪便、改厕、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负责农村垃圾中转站、村庄道路、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同时协助上级爱卫、疾控机构做好农村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宣传教育和督导检查工作。村民应当做好居住场所、经营场地及承包责任区(农田、湖区、河流等)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必要经费予以安排,财政部门要纳入工作预算。按常住人口,市、区经费保障标准人均不少于1元、县不少于0.5元,并根据工作需要逐年增加。单位和居民住户平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原则上各自负担;特殊情况(重大疫情、重大活动)。物业租赁和待建工地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三、防控措施第十八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防范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5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以及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治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公厕,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需做好以下防治工作:(一)保持下水道、沟渠通畅,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二)垃圾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五)积极参加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并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第二十二条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四防控服务6第二十三条凡开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或者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方可营业,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爱卫会办公室备案。开展异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还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四条对已备案的、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和监督:(一)有合法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五)收费合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使用药物种类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鼓励依法成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和爱卫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制定预防控制病媒生物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预防控制病媒生物服7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五、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发生下列情形的,由爱卫会办公室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一)因工作不力导致病媒生物孳生,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或引发病媒生物传播疾病发生,且责任主体明确的;(二)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的;(三)在病媒生物防制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方式告知周围居民,发生人、畜中毒事件的;(四)在开展化学消杀工作过程中,大剂量使用药剂且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六、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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