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企業境外上巿介绍百富达融资有限公司主讲人:蕭祖核总裁百富达融资有限公司2目錄一、企業在決定上巿前需了解的問題二、上巿財務准备工作三、上市法律准备工作四、稅務方面注意事項五、架構重組注意事項六、上巿審計七、財務顧問在上巿過程中的作用百富达融资有限公司3一、企業決定境外上巿前需了解的問題企業上巿的利弊境外上市相关政策介绍境外主要市场上巿的基本條件上巿方式的選擇上巿地點的選擇上市中介機构上巿費用及籌集資金預算上巿時間及基本程序企業成功上巿的關鍵因素百富达融资有限公司4企業上巿的利弊好處:上巿集資資金形成企業的長期發展資金,改善公司的資產負債結构;上巿股票溢價發行,增加原股東每股淨資產值;建立長期在股巿上融資的平台,提高企業快速發展和擴張能力;股東的資產可以在股票巿場上變現,為創業者的資金構築退出平台;有利於規範企業管理,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和競爭力,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合作和發展的機會;设立股权激励机制,吸引高级管理及专业人才。不利因素:增加企業的透明度,公開披露企業的財務、業務等敏感資料;需遵守上巿規則等更多法規的約束;上市及維持上巿地位的相關費用,增加企業的運營成本;增加企業業務增長的壓力;攤薄原股东所占股份比例。百富达融资有限公司5境外上市相关政策介绍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93年4月9日证委发[1993]第18号)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国发[1997]21号)百富达融资有限公司6境外上市相关政策介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14日证监发行字[1999]83号)为支持我国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今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经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均可自愿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现就公司申请到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司申请境外上市的条件(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三)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百富达融资有限公司7境外上市相关政策介绍证监发行字[2000]72号文《无异议函》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其在2000年6月9日向从事证券业务的各律师事务所所颁布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72号文》对境内律师报送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海外市场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的法律意见书所出具的没有任何异议的同意函;《72号文》本身并未明示规定将《无异议函》作为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与上市的一个前提条件,但事实上包括港交所在内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对没有取得《无异议函》的内地企业将不予受理其上市申请;《无异议函》成为大多数内地企业以境外公司在海外上市的必要条件之一;2003年证监会在取消一些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过程中,也取消了这一程序。百富达融资有限公司8境外上市相关政策介绍2003年3月7日原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4月12日施行)。现金并购价值评估符合外商投资指导目录百富达融资有限公司9境外上市相关政策介绍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5]11号2005.1.24一、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应参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二、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办理由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时,应重点审核该境外企业是否为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是否与并购标的企业拥有同一管理层(详见附件)。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其外汇登记申请上报总局批准。四、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并已办理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列出详细名单,对该类企业的验资询证、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东贷款登记、利润汇出、利润再投资、股权转让等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百富达融资有限公司10境外上市相关政策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一、境内居民个人将境内资产、股权注入境外企业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股票的,如境内被并购企业(或为并购而设立的企业)2005年1月24日之前发生的最近一期关联外资并购交易已于该日期之前办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内居民个人应按照附件格式到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未经外汇局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境外投资及其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二、在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的境外企业如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境外企业最大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应于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境外投资登记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三、境内居民个人对其持股的境外企业已办妥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以为该境外企业发生于2005年1月24日之前的并购境内企业交易办理外资外汇登记。八、除境外上市企业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保留外汇收入,境内居民个人直接获得或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间接获得的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30日内全额调回境内结汇,违者按照逃汇行为予以处理。特殊目的公司系指境内居民个人为其实际控制的境内企业权益在境外筹资的目的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百富达融资有限公司11境外上市相关政策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05-10-21汇发〔2005〕75号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本通知所称“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百富达融资有限公司12境外上市相关政策介绍(续)二、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三、境内居民将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或在向特殊目的公司注入资产或股权后进行境外股权融资,应就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的净资产权益及其变动状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四、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境内居民可以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回境内五、特殊目的公司使用境外融资所得资金返程投资或向境内企业提供股东贷款及其他债务资金,相关境内企业应按照现行利用外资、外债管理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外汇管理手续。六、境内居民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后,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十三、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同时停止执行百富达融资有限公司13境外上市相关政策介绍2006年8月8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由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6部委联合颁布,新《规定》于同年9月8日实施。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百富达融资有限公司14境外上市相关政策介绍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新《规定》第四章全部内容为新增添的“换股并购”方面的条款,新《规定》对“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之“换股并购”的定义、条件、范围以及并购顾问和并购顾问报告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百富达融资有限公司15境外上市相关政策介绍新《规定》的该章节制定了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百富达融资有限公司16境外上市相关政策介绍第四十三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第四十七条规定,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百富达融资有限公司17境外上市相关政策介绍新政策的影响监管和审批体系更为到位,商务部对外资并购的各个环节(设立、预审、境外投资、变更、换股、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