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esignstandardforresidentialbuildingsDGJ08-20-2001/8/27主编单位: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01年8月1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1)第0342号关于批准《住宅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主编的《住宅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3.2.1条、3.2.2条、3.3.3条1~4款、4.1.l条、4.2.2条、4.3.2条、4.4.2条、4.7.2条、4.7.3条、5.l.1条、5.1.2条、5.2.1条、5.2.2条、5.3.2条、5.5.3条、5.6.2条、5.6.3条、6.1.2条、6.2.1条、7.1.l条、7.1.2条、7.1.3条、7.4.2条、7.4.3条、7.4.4条、9.0.3条、10.0.11条、10.0.17条、11.0.3条、11.0.8条、12.1.1条和12.4.1条为强制性条文。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0-2001,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原《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局部修订)》(DBJ08-20-98)同时废止。该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前言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沪建建(99)第0197号《关于下达1999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完成的。本标准围绕上海“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与城市功能定位相协调、以人为本、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为指导思想,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十五”期间住宅设计的安全、功能、环境、适用等要求作了多方面的考虑,提出了一些基本指标和基本规定。为了较好地适应住宅市场化、商品化的需要,本标准以倡导性提示和推荐性条款为主的形式予以编制。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总体设计;4套型设计;5公共部位设计;6物理环境性能设计;7构配件设计;8技术经济指标;9结构设计;10给水排水设计;11燃气设计;12电气设计;13智能设计。为便于将相关强制性条款适时纳入《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加大强制性标准实施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力度,本标准强制执行的内容以黑体字标注。本标准在制订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领导的指导和关心,以及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限于经验和水平,本标准尚存在一些不足。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地址: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2305室;邮编:200032;电话:64031689),以使本标准逐步趋于完善。主编单位: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参编单位: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要起草人:彭圣钦陈华宁王勤芬周建新吴云芝曾杰崔莹沈育祥林在豪陈宁刘明明刘乔明王薇张绍弘黄彬‘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2001年5月1总则1.0.1为适应本市“十五”期间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和居住环境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城镇住宅。租赁式公寓、改建、扩建住宅等也可参照使用。1.0.3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考虑可改造性和环保、节能的要求,并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特殊使用要求。1.0.4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1.0.5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6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套型typeofflat按完整的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的房型。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及娱乐室的使用空间。2.0.4阳光室sunroom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玻璃外墙面或屋面,能获取大量日照的使用空间,且与其他空间相分隔。2.0.5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6贮藏室cabinet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的空间。2.0.7使用面积usable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复合保温层和管道井的面积。2.0.8标准层typical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2.0.9层高stor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0室内净高ceiling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低层住宅low-risedwellingbuilding一至三层的住宅。2.0.12多层住宅multi-storiesdwellingbuilding四至六层的住宅。2.0.13中高层任宅mediumhigh-risedwellingbuilding七至九层的住宅。2.0.14高层住宅high-risedwellingbuilding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2.0.15商住楼commercial-residentialbuilding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2.0.16塔式住宅tower-typeapartmentbuilding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2.0.17通廊式住宅galleryapartmentbuilding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2.0.18单元式住宅combineddepartmentbuilding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2.0.19跃层式住宅duplexapartmentbuilding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2.0.20跃式住宅skipfloorapartmentbuilding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联系两层或三层楼面各套住房的住宅。2.0.21租赁式公寓apartmentforleasing用于出租的成套住宅。3总体设计3.1一般规定3.1.1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的和谐,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3.1.2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遵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3.1.3住宅建设应按《城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91)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的要求,配置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3.1.4住宅建设应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BJ08-7)的规定,配置与居住规模和标准相对应的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采用机械停车库的,其设计应符合《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DBJ08-60)的要求。3.2居住环境3.2.1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h。3.2.2多层住宅间距在中心城浦西地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浦东新区、郊区、县城镇等地区不得小于1.2倍。3.2.3除3.2.1条及3.2.2条以外,建筑间距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3.2.4居住区域内道路设计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垃圾车和居民小车的通行,并符合防灾救灾的要求。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3.2.5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3.2.6居住区域内围墙宜通透。3.2.7居住区域内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利用系统。3.2.8居住区域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和通信、安保、电视等管线。各类管线必须与城市管线相衔接,并应按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3.2.9有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内;无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并达到《民用建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定》(DBJ08-71)的排放指标。3.2.10居住区域应设置分类收集垃圾的设施。3.3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场地3.3.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区内宜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5m×15m。3.3.2联体的住宅群,当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1消防车道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旁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且建筑应设置与两条车道连通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应大于80m;2建筑的适中位置应设有穿过建筑的门洞,其净高、净宽不应小于4m。3.3.3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2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3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4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m,且进深不应大于4m;5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3.3.4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不少于一块的消防登高场地,每块消防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8m。3.3.5消防登高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登高场地距住宅的外墙不宜小于5m,其最外一点至消防登高面的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2设有坡道的消防登高场地,其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5%;3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操作。3.3.6高层住宅的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影响消防车荷载的地下设施,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场地、消防车道时,地下建筑的楼板荷载计算应考虑消防登高车的重量。4套型设计4.1套型4.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室或壁橱、阳台或阳光室等基本空间。4.1.2住宅套型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居住空间个数宜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套型分类套型可分居住空间数(个)小套2中套3大套4-54.1.3住宅出入口宜设过渡空间。4.1.4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个,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5°~南偏西35°。在特殊情况下,其朝向可南偏东45°~南偏西45°。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4.1.5套型功能分区设计应明确合理,做到洁污分离、动静分离。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序列,减少交通面积,组织好公共空间和私密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4.1.6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4.1.7卧室与卫生间之间不应设计错层。4.2卧室4.2.1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主卧室12m2;2双人卧室10m2;3单人卧室6m2。4.2.2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2.3主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小套、中套不宜小于3.30m;大套不宜小于3.60m。4.3起居室4.3.1起居室的使用面积,小套、中套不应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