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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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关于发布《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110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1月12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我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全国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编制的。规范编制组在总结膨胀土地区已有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经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了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全国广泛地征求意见,并经几次讨论和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总则、勘察、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五章,并附有膨胀土工程特性指标室内试验等六个附录。本规范属初次编制,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遇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基础研究所(北京安外小黄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年10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膨胀土地区的工程建设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膨胀土地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第1.0.3条膨胀土应是土中粘粒成份主要由亲水性矿物组成,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两种变形特性的粘性土。第1.0.4条膨胀土地区的工程建设,必须根据膨胀土的特性和工程要求,综合考虑气候特点、地形地貌条件、土中水份的变化情况等因素,因地制宜,采取治理措施。第1.0.5条膨胀土地区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勘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可分为选择场址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设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应达到详细勘察阶段的要求。对地形地质条件复杂或有成群建筑物破坏的地区,必要时还应进行专门性的勘察工作。第2.1.2条选择场址勘察,应以工程地质调查为主,辅以少量探坑或必要的钻探工作,了解地层分布,采取适量扰动土样,测定自由膨胀率,初步判定场地内有无膨胀土,对拟选场址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第2.1.3条工程地质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初步查明膨胀土的地质时代、成因和胀缩性能;二、划分地貌单元,了解地形形态;三、查明场地内有无浅层滑坡、地裂、冲沟和隐伏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四、调查地表水排泄积聚情况,地下水类型,多年水位和变化幅度;五、收集当地多年气象资料(包括降水量、蒸发力、干旱持续时间、气温和地温等),了解其变化特点;六、调查当地建设经验,分析建筑物损坏的原因。第2.1.4条初步勘察阶段应确定膨胀土的胀缩性,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地质条件作出评价,为确定建筑总平面布置、主要建筑物地基基础方案及对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方案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其主要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三章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膨胀土地基的设计,可按建筑场地的地形地貌条件分为下列两种情况;一、位于平坦场地上的建筑物地基,按变形控制设计;二、位于坡地场地上的建筑物地基,除按变形控制设计外,尚应验算地基的稳定性。第3.1.2条平坦场地上的建筑物地基设计,应根据建筑结构对地基不均匀变形的适应能力,采取相应的措施。木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以及建造在常年地下水位较高的低洼场地上的建筑物,可按一般地基设计。第3.1.3条对烟囱、窑、炉等高温构筑物应主要考虑干缩影响,并根据可能产生的变形危害程度,采取适当的隔热措施。对冷库等低温建筑物应采取措施,防止水份向基底土转移引起膨胀。第3.1.4条凡符合下列情况,应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建筑物,从施工开始就进行升降观测,竣工后,移交使用单位继续观测;一、Ⅲ级膨胀土地基上的建筑物;二、用水量较大的湿润车间;三、坡地场地上的重要建筑物;四、高压、易燃或易爆管道支架或有特殊要求的路面、轨道等。其观测方法应按附录五的规定进行。对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室侧墙及高度大于3m的挡土墙,宜进段。第3.3.2条总平面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建筑物地基土的分级变形量之差,不宜大于35mm;二、竖向设计宜保持自然地形,避免大挖大填;三、挖方和填方地基上的砖混结构房屋,应考虑挖填部分土中水分变化所造成的危害;四、应考虑场地内排水系统的管道渗水或排水不畅对建筑物升降变形的影响;五、对变形有严格要求的建筑物,应布置在膨胀土埋藏较深、胀缩等级较低或地形较平坦的地段。第3.3.3条场地内的排洪沟、截水沟和雨水明沟,其沟底均应采取防水处理,以防渗漏。排洪沟、截水沟的沟边土坡,应设支挡,防止坍滑。第3.3.4条地下排水管道接口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渗漏,管道距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净距不得小于3m。第3.3.5条建筑场地平整后的坡度,在建筑物周围2.5m的范围内,不宜小于2%。第3.3.6条场地内的绿化,应根据气候条件、膨胀土等级,结合当地经验采取下列相应的措施;一、在建筑物周围散水以外的空地,宜多种植草皮和绿篱;二、在距离建筑物4m以内可选用低矮,耐修剪和蒸腾量小的果树、花树或松、柏等针叶树;三、在湿度系数小于0.75或孔隙比大于0.9的膨胀土地区,种植桉树、木麻黄、滇杨等速生树种,应设置灰土隔离沟,沟与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5m。第四节坡地第3.4.1条建筑场地符合本规范第2.3.4条二款的规定时,建筑物应按坡地建筑进行设计。第3.4.2条坡地建筑设计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坡地上的荷载,按本规范第3.2.11条的要求验算坡体的稳定性;二、考虑坡体的水平移动和坡体内土的含水量变化对建筑物的影响。三、对不稳定斜坡或根据坡体结构可能产生滑动的斜坡,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治滑坡措施。第3.4.3条防治滑坡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施工影响等,分析可能产生滑坡的主要因素,结合当地建设经验,采取下列措施;一、设置支挡,根据计算的滑体推力和滑动面或软弱结构面的位置,设置一级或多级抗滑挡土墙、挡土桩或采取其他措施。挡土墙基础应埋置在滑动面或软弱结构面以下。二、排水措施,必须设置排水沟防止地面水浸入坡体。必要时,尚应采取防渗措施。对裂缝必须进行灌浆处理。三、设置护坡,可根据当地经验在坡面干砌或浆砌片石,设置支撑盲沟,种植草皮等。第3.4.4条挡土墙(图3.4.4)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墙背碎石或砂卵石滤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二、基坑坑底应用混凝土封闭,墙顶面宜做成平台并铺设混凝土防水层;三、挡土墙应设变形缝和泄水孔,变形缝间距6~10m;四、墙背填土宜选用非膨胀性土及透水性较强的填料,并应分层夯填;五、挡土墙高度不宜大于3m。第3.4.5条对于高度小于3m的挡土墙,其排水条件及填筑材料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要求时,其主动土压力可采用楔体试算法确定。计算时不考虑土的水平膨胀力,破裂面上的抗剪强度指标应采用饱和快剪强度。当土体中有明显通过墙址的裂隙面Q2——作用于桩基承台顶面上的竖向荷载(KN);Q3——承台和土的自重(kN)。二、当桩身承受胀切力时,应验算桩身抗拉强度,并采取通长配筋,最小配筋率应按受拉构件配置。三、桩承台梁下应留有空隙,其值应大于土层浸水后的最大膨胀量,且不小于100mm。承台梁两侧应采取措施,防止空隙堵塞。四、进行桩的胀切力浸水试验,浸水深度与试桩长度应取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桩端脱空100mm。第七节建筑与结构第3.7.1条建筑体型应力求简单。符合下列情况应设置沉降缝;一、挖方与填方交界处或地基土显著不均匀处;二、建筑物平面转折部位或高度(或荷重)有显著差异部位;三、建筑结构(或基础)类型不同部位。第3.7.2条屋面排水宜采用外排水,水落管下端距散水面不应大于300mm,并不得设在沉降缝处。排水量较大时,应采用雨水明沟或管道排水。第3.7.3条散水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散水面层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其厚度为80~100mm;二、散水垫层采用灰土或三合土,其厚度为100~200mm;三、散水伸缩缝间距可为3m,并与水落管错开;四、散水宽度不小于1.2m,其外缘应超出基槽300mm,坡度可为3~5%;五、散水与外墙的交接缝和散水伸缩缝,均应填以柔性防水材料。取下列结构措施;一、较均匀的弱膨胀土地基,可采用条基。基础埋深较大或条基基底压力较小时,宜采用墩基;二、承重砌体结构可采用拉结较好的实心砖墙,不得采用空斗墙、砌块墙或无砂混凝土砌体;不宜采用砖拱结构、无砂大孔混凝土和无筋中型砌块等对变形敏感的结构;Ⅱ级、Ⅲ级膨胀土地区,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三、房屋顶层和基础顶部宜设置圈梁(地基梁、承台梁可代替基础圈梁),多层房屋的其他各层可隔层设置,必要时,也可层层设置;四、Ⅲ级膨胀土地基如不满足本规范第3.5.3条要求,尚可适当设置构造柱;五、外廊式房屋应采用悬挑结构。第3.7.9条砖混结构房屋圈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圈梁应设置在外墙、内纵墙以及对整体刚度起重要作用的内横墙上,并在同一平面内闭合;二、圈梁的高度不小于120mm,纵向钢筋可采用4根直径12mm,混凝土强度等级可为C15;三、采用钢筋砖圈梁时,砂浆不应低于M5强度等级,其高度不应小于400mm,水平通长钢筋不应少于4根直径8mm,分上、下两层布置,水平间距可为120mm。第3.7.10条砖混结构房屋的门窗或其他洞孔,其宽度在Ⅱ、Ⅲ级膨胀土地基上分别大于1.2m、1m者,均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得采用砖拱过梁,在底层窗台处宜设置通长水平钢筋。第3.7.11条膨胀土地基上的建筑物,预制钢筋混凝土梁支承在砖墙或砖柱上的长度,不得小于240mm;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支承在砖墙上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第3.7.12条钢和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山墙和内隔墙应采用与柱基相同的基础形式。围护墙宜采用填充墙或外包墙,并砌置在基础梁上。基础梁下宜预留100mm空隙,并做防水处理。有吊车时,吊车顶面与屋架下弦的净空不应小于200mm。吊车梁应设计成简支梁,吊车梁与吊车轨道之间,应采用便于调整的连接方式。第八节管道第3.8.1条给水进口管和排水出口管,宜敷设在钢筋混凝土套管或管沟中。第3.8.2条地下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如管沟、检查井、检漏井等)的地基,宜设置厚150mm灰土垫层,管道宜敷设在砂垫层上。第3.8.3条检漏井应设置在管沟末端和管沟沿线分段检查处,并应防止地面水流入。井内应设置深度不小于300mm的集水坑,并应使积水能及时发现和排除。第3.8.4条地下管道或管沟穿过建筑物的基础或墙时,应设有预留孔洞。洞与管沟或管道间的上下净空,均不应小于100mm。管道与洞孔间的缝隙,应采用不透水的柔性材料填塞。第3.8.5条对高压、易燃、易爆管道及其支架基础的设计,应考虑地基土不均匀胀缩变形所造成的危害,并根据使用要求,采取适当措施。第四章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膨胀土地区的建筑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和施工季节,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执行施工技术及施工工艺规定。第4.1.2条基础施工前应完成场区土方、挡土墙、护坡、防洪沟及排水沟等工程,使排水畅通,边坡稳定。第4.1.3条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控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第4.1.4条堆放材料和设备的现场,应采取措施保持场地排水通畅。排水流向应背离基坑(槽)。需大量浇水的材料,应堆放在距基坑(槽)边缘10m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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