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评估方案细则和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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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细则(讨论稿)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的要求,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为依据,结合我省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一、评估的目的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旨在达到以下目的:(一)通过落实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切实办出高职特色,努力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二)全面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出分析和评价,查找分析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重点的引导学校加大对产学结合改革的投入,加强教学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三)完善省政府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长效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使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学校的自觉行动,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二、评估的指导思想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保证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教学质量,促进院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应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注重实际成效,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三、评估的原则(一)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配合,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二)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人才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还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三)全面了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要抓住关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四)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做出判断,更要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2(五)科学客观、民主公正,提高效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四、评估的内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内容由《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见教育部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数据信息,结合《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涉及的评估项目构成。《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使用教育部提供的平台系统)由基本信息、院校领导、基本办学条件、实践教学条件、办学经费、师资队伍、专业、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社会评价等九大方面组成。各高等职业院校每年9月30日前,填报《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上报教育部、省教育厅,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监测、管理和评估高等职业院校的信息资料。《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由领导作用、师资队伍、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特色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社会评价等7个主要评估指标组成,主要评估指标下共设22个关键评估要素,每项关键评估要素的说明为该要素的基本观察点与评价点,重点考察内容为反映关键评估要素的工作状况的信息。(详见附件1)五、评估的方法围绕影响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评估方法采取以分析《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为主要手段,辅以现场有重点的考察。现场考察按照以下方式方法进行:1.听取学校自评建设情况的汇报(不超过20分钟)2.查阅资料3.考察学校硬件环境和实验实训场所4.听教师说课、上课5.与领导、干部、教师、职工、学生等进行深度访谈或召开座谈会6.专业剖析根据考察评估院校的实际情况,专家组可按照上述基本做法,灵活采用各种评估方法,对评估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六、评估的结论被评估学校对各个关键评估要素中的基本观察点与评价点有思路、有措施、有成效,是该要素评为合格的基础。专家通过分析数据状态、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深度访谈等方式,对各关键评估要素达到情况给予评价,并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确定其是否合格。如专家组内对某关键评估要素是否合格存在争议,则通过集体表决的方式确定,3未获得半数以上“合格”票的,则该要素为“不合格”。专家组在对关键评估要素进行评定的基础上形成各主要评估指标的评价意见,并作为考察评估反馈意见的依据。被评估学校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经专家民主讨论或表决,关键评估要素被评为“不合格”的未超过5项,则评估结论为“通过”;关键评估要素被评为“不合格”的达到和超过5项,则评估结论为“暂缓通过”。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同时减少其10%的招生计划;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暂缓安排招生计划,直至达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七、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但须同时符合以下二项条件:1、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文件精神,生师比指标不高于下表数值,且其它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不低于下表数值:高职(专科)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学校类别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生均图书(册/生)综合、师范、民族院校2258250045工科、农、林、医学院校2259250035语文、财经、政法院校2355200045体育院校17513200030艺术院校175112000352、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学校类别综合、师范、民族类院校工科类院校农林类院校医学类院校财经、政法类院校体育、艺术类院校生均面积5.308.308.809.001.051.85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同时,我厅在其有3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逐年减少其10%的招生计划直至通过评估。已经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4(教高厅[2004]16号)要求,接受过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在2010年至2013年之间接受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但自2008年起,每年9月30日前都必须填报《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上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八、评估的组织实施(一)评估的组织1、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按照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基本要求和《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细则》组织实施。2、评估工作充分依靠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估专家应根据教育部的基本要求和我省的实施细则,按照专家组工作规范和评估操作规程开展评估工作。3、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应采取有力措施,对高职院校的自评和整改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规范高职院校的评估和整改行为,并将本年度已评院校评估结论和省内评估工作总结于当年12月底之前上报教育部备案,接受教育部的不定期工作检查。(二)评估的程序1、学校自评建设。学校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准确理解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实质内涵;认真回顾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和分项自评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登录《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填报相关信息。2、提交公布材料。学校于专家组进校前20天向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提交书面自评报告、分项自评报告和《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一式十份,供教育厅提供给评估专家提前审阅。学校应将自评报告、分项自评报告和《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的原始数据、黑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黑龙江省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学校发展规划、特色专业建设规划,同时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3、组建专家队伍。省教育厅根据被评院校规模与校区结构、自报主要专业、特色专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专家组成员名单,并对社会公布。评估专家组包括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领导管理人员和一线专任教师、行业企业人员共7-8人(含秘书)组成。其中,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领导管理人员和一线专任教师从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库中产生3-4名,从外省示范性高职5院校邀请2名,行业、企业人员由省内相关行业的学会、协会等机构推荐1-2名。4、现场考察评估。专家组到现场考察评估2天,在与学校充分交流和对学院填报的《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原始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察评估工作报告和建议结论。5、形成确定结论。专家组将考察意见及时反馈给学校,并将考察报告和评估建议结论报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审议,经省教育厅审定后公布。被评院校如对公布的评估结论有异议,可在公布后15日内向省教育厅申诉,由省教育厅通过适当程序进行复议或复评。6、评估后整改。学校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于评估后一个月内上报省教育厅,并实施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教育厅根据需要进行复查。(三)评估的工作与纪律要求1、专家评估的工作与纪律要求。评估期间,评估专家应严格遵照《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工作规程》(附件2)开展评估。2、院校评估的工作与纪律要求。自评建设期间,院校应严格遵照《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院校工作规程》(附件3)开展自评和整改建设。省教育厅对有违反评估工作与纪律要求的专家和院校进行严肃批评直至纪律处分。附:1、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2、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院校工作规程3、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组工作规程6附1: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讨论稿)主要评估指标关键评估要素说明重点考察内容数据库编号1.领导作用1.1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应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1.黑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2.黑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黑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3.学校“十五”及“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含总体、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改革、科研、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规划)4.根据社会需求调研,适时调整专业的设置、布局结构、培养方向及培养模式情况71.2办学目标与定位全日制普通高职办学规模适宜、稳定;短期培训种类、规模逐步增加;全日制中职、“三校生”单招、“五年一贯制”、“3+2”招生、专升本学生、成人高职学历教育学生规模逐渐减少,比例未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要求;未举办委托全日制或各类成人本科(含专升本)教育,未组织在校高职生参加各类成人专升本学历教育。1.学校发展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水平、学科专业、培养模式、服务面向、定位2.全日制高职招生人数、在校生人数,其中,普通高中起点、全日制中职、“三校生”单招、“五年一贯制”、“3+2”、专升本、成人中职与高职学历教育、委托全日制或其他各类成人本科(含专升本)教育的招生人数和在校生规模3.学校举办的短期培训名称、种类、对象和人次4.各类在校生结构比例1.37主要评估指标关键评估要素说明重点考察内容数据库编号1.3对人才培养重视程度重视对人才培养的投入;关心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重视与区域社会及产业的合作育人。1.学校财政经常性事业费、学费、专项经费、自筹经费收入及拨款文件2.学校征地费、基础设施建设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日常教学维持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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