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提纲•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供应商的权利救济途径•供应商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一、政府采购的本质•二、政府采购的主要政策•二、两型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的功能•政府采购:三大功能•1、规范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物有所值)•2、促进廉政建设•3、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是财政的宏观调控工具。一、政府采购的本质•政府采购的本质:购买国货,实现政策功能•法律: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行政法规:条例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规范性文件:湘财购〔2013〕17号《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文件。法律依据一•一、法律:《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十条政府采购法.doc•二、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doc第六条,第七条•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2、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的通知(湘财购〔2012〕5号)•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法律依据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5、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6、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7、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发展的实施意见(湘财购〔2007〕23号)8、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办法(试行)•(湘财购【2013】17号)二、主要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支持节能产品•支持环境标志产品•支持两型产品支持监狱企业发展采购过程中优惠措施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doc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制服采购项目,制服预算的30%3、试卷和免费教科书印刷项目4、其他项目。如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可以预留采购份额。支持节能产品•支持措施•1、强制采购产品:计算机设备、输入输出设备、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照明设备、电视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doc•2、优先采购产品:评审优惠•最低价评审法(5%-10%价格扣除)•综合评分法4%-8%支持环境标志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doc•评审优惠最低价评审法(5%-10%价格扣除)综合评分法4%-8%(四)企业如何应用采购政策•一是正确处理各项优惠政策的关系•1、强制节能产品优先•2、非强制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与两型产品评审价格扣除只能选其一•3、中小企业(监狱企业)优惠可以重复享受(四)企业如何应用两型采购政策•二是充分运用两型采购政策。•1、做好产品申报工作。两型产品的认定要经过形式检查、初审、综合评审三个阶段。首先,省科技厅对各单位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检查;其次,对形式检查合格的,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最后,省财政厅牵头组织两型产品综合评选会,对专家组评选的产品进行综合评选,并将结果在网上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产品,列入《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并公布。(四)企业如何应用两型采购政策•2、领会争取两型产品的优惠政策•选取恰当的采购方式(包括PPP)•争取优惠评审政策•3、拓展两型采购市场•要积极与采购人沟通,主动找市场,而不是等靠要。•要强化两型采购政策的宣传,发挥其品牌价值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明确: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目录的内容、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工程内涵、服务内涵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制定权限)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第八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工程的范围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与服务)适用两法的划分工程货物、服务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适用招标投标法,财政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红色: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黄色: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采购法规定了五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授权财政部可以制定新的采购方式(目前制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配套制度•可以批准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特殊情况•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不招标的工程的采购方式采购方式配套制度公开招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可批准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特殊情况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74号令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竞争性磋商,结合了竞争性谈判与招标的特点:需求可变,多轮谈判,综合评分询价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不进行招标的工程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程序•(一)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1、编制政府采购预算2、报备采购实施计划3、确定采购需求(必要时公布征求意见)4、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5、制作采购文件6、公布招标公告或邀请通知7、发售招标文件8、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程序9、组织开标评标活动10、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11、公布中标公告12、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3、公布政府采购合同14、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响应组织验收15、依据合同要求及时付款16、依法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档案采购程序•(二)竞争性谈判程序•1、方式审批(4种情形)•(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公开招标转为非标•适用条件:•公开招标只有两家、经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可以与该2家谈判)•注:可以争取采购人报请批准。2、成立谈判小组(74号令).doc第七条•组成人数:一般3人,公开招标数额的5人,•产生方式:专家库随机抽取•特殊情形: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3、制定谈判文件附件4谈判文件.doc(第十条和十一条)•提交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贯彻厉行节约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