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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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一、什么是法律?广义上使用的法律泛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维持社会秩序。狭义上使用的法律特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指“国家的律”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如教会法)二、法的概念和特征1.法的概念法是社会生活中判断人们行为是与非的一种界限,所以说,法是人们行为安全与否的标志,它规定了人们行为的自由度。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人们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法……“平之如水”,代表公平;律……“律”是一致遵循的格式或准则。2.法的特征(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4)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虽然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可能随心所欲,必须由其所依赖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三、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指法存在的价值和法对社会产生影响的体现,即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所产生的影响。从总体上看,法的最根本的作用是能够反映出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并要求全社会普遍遵循。所以,法是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用以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1.法的规范作用即通常所讲的“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它是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则”,这是从法的规范性解释法的作用。①.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②.评价和预测人们行为的作用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这种行为也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③.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④.法的强制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在维护阶级统治利益方面的作用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社会作用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的发展四、法的种类1.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种类,即纵观历史的一切法,按照其建立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所反映的阶级本质不同所做的基本分类。一般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2.法的形式分类1)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公认,以国际惯例或条约构成,调整国家和国家之间或不同国家的公民、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国内法: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本国范围内调整本国的公民、法人、组织之间社会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程序以条文形式制定和公布实施的法律。不成文法:是未经国家立法程序制定,但由国家认可,不具备条文形式的法律,主要有国际惯例和判例法。3)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也称“主体法”,它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婚姻等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婚姻法、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等。程序法:也称“审判法”、“诉讼法”,是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程序法规定了人们与司法机关以及不同的司法部门之间诉讼应遵循的程序和手续。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4)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即“宪法”的别称,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效力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律。宪法被普遍认为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普通法: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通常是规定某种主要社会关系或主要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性法律,相对于宪法而言,可称为“子法”,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民法》、《刑法》、《婚姻法》等。5)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一般人、一般事普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特别法:即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的法律。(香港特别行政法和澳门特别行政法)五、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它侧重于从法的外在形式上来把握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和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决议、命令,以及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法必须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为具体形式的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根据立法的权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进行划分法的渊源,具体表现如下:1.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由立宪委员会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公民有效的法律,是制定法律的依据。2.法律国家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它是由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依照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它所规定的是属于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中最根本的问题,它在所有的规范性文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及各部委根据宪法和法律,为解决某些行政问题而发布和实施的决议、决定、指示、命令、暂行规定、条例等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5.地方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是指省级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而制定的,在本辖区内生效的规范性文件。6.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其他国家,为了调整关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相互关系,确定彼此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双边条约(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多边条约(多个国家之间签定的国际条约)。第二节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概述1.规范的概念规范------标准。一般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是人们进行各种活动时应该遵守的规则。(1)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它调整人们在使用自然界的力量、生产工具、交通工具、劳动对象进行活动的行为规则。(2)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即调整人们各种社会关系活动中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了调整人们思想、道德、宗教的规范;礼节、礼仪的规范;也包括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2.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人们的行为规则。通俗的讲,法律规范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规矩”,以及衡量人们行为的“尺度”。为此,法律规范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规范必须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具体表现法律规范的根本在于将人们行为纳入统治阶级利益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从而实现统治的目的。(3)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法律文件法律规范的存在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媒体,否则它的存在就不可能具体化。只有把具体的法律规范用文字的形式客观地表现出来,法律规范才能被人们所了解、遵守和使用。3.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1)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区别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有:1)法律规范的体系是单一体系形式,必须以法律文件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其他规范则可以通过多种体系表现出来;2)法律规范具有具体的规范性,它具体地告诉人们行为的后果。而其他社会规范往往不具备具体的规范性,只是告诉人们一种原则性的规范;3)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暴力为后盾,要求全社会所有的人都必须接受,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制裁。而其他的社会规范无法强制人们接受,人们可以选择性地接受或不接受。(2)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的联系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的联系是,统治阶级可以把其他规范中对统治秩序和社会有利的东西,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成法律规范,直接规定在法律文件中。这时,这些规范就具备了法律规范的一切属性了。所以,在许多时候,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内容是重合的。二、法律规范的构成1.假定假定,即指明法律适用的条件,是法律规则的必要的成分之一。任何规则,无论是法律规则还是其他行为规则,都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只有当一定情况具备时,该规则才能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2.处理处理,即行为规则本身,指明允许怎么做,应当或禁止怎么做。处理是法律规范中的核心部分。如果没有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人们的作为或不作为就失去了判定“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合法与否也就失去了判定的“尺度”。3.制裁制裁,即指明违反法律的法律后果部分。它是法律规范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根本条件,也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三、法律规范的分类1.按效力强弱划分按效力的强弱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指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任意予以伸缩或变异的法律规范。(2)任意性规范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与自己确定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民法、经济法中法律规范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2.按规范确定的程度划分(1)确定性规范指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1)。(2)委任性规范指规定某种行为规则的内容,需由指定的某一专门机关加以确认的法律规范。(2)(3)准用性法律规范指规定行为规则的某一部分需参照其他法规才能实施的法律规范。它所参照的法规是行业已明文规定的现行法律规范。(3)3.按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性质划分(1)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2)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4)(3)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依法有权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5)四、法律规范的实施1.法律规范实施的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有意识的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它表现为法律规范对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过程。只有通过法律规范的实施才能达到立法所预期的目的,它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起到保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2.法律规范实施的形式(1)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自觉遵守法律规范,从而实现法律规范的要求。(2)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国家授权的单位把法律的一般规范应用于具体实践,统称为“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以及授权的单位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一种活动。)法律适用因适用的机关不同,可分为司法适用和行政适用。1)司法适用(6)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诉讼程序实施法律规范的方式,是国家的司法行为。司法适用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上具有重要的作用,一般要求做到正确、合法、及时。为此,司法适用中一律遵守以下原则: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办案原则。2)行政适用(7)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照职权范围和法定手续实施法律规范的一种方式。国家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不属于司法行为,是国家的行政行为。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决定”。3.法律规范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涵义、用语所作的说明。法律解释伴随着成文法的出现而产生,且受到历史及当时政治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影响。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为统一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所必需。(1)法律解释以其解释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正式解释)和无权解释(非正式解释)。1)有权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2)无权解释指不具有约束力的解释。它包括: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即任意解释;专家、学者在研究和箸书以及教学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解释。(2)法律规范的解释还可以其解释的方法,分为文字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等。(3)以其解释的尺度,可分为字面性解释、扩充性解释、限制性解释等。需要说明的是:任何法律解释都必须以法律规范的条文本身为依据,而绝对不允许离开法律的规定任意发挥解释。五、法律规范的效力法律规范的效力一般分为: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1.时间效力即法律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一般而言,法律生效以公布的时间或以公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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