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市相关贯彻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主要包括:(一)涉及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三)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四条听证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承办的,听证由牵头机关或主办机关组织实施。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第五条区政府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决定,并指定相关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组织单位依照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区长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人员、陈述人、旁听人。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听证组织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听证人、听证记录人由听证组织单位指定。听证陈述人包括公众方陈述人、职能部门陈述人。公众方陈述人由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职能部门陈述人由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区政府工作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听证旁听人按听证方案的规定产生,一般不超过30人。第八条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20日前,根据听证方案发布公告,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相关内容,公众方陈述人及旁听人产生条件、人数等有关事项。第九条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公众方陈述人、旁听人人选,于举行听证15日前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公众方陈述人人选应兼顾不同意见的申请者。听证组织单位可以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领域,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担任公众方陈述人。第十条听证组织单位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听证通知和听证事项相关材料送达公众方陈述人,同时将听证通知送达旁听人。听证通知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姓名以及相关要求等内容,加盖听证组织单位印章。第十一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记录人核对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项、听证要求、听证人员及陈述人的组成;(三)职能部门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及有关材料;(四)公众方陈述人陈述对听证事项的意见、理由及依据;(五)双方陈述人就听证事项的不同意见进行讨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旁听人可以发表意见;(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十二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一)听证事项;(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三)听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四)听证记录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五)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六)职能部门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以及决策方案等主要内容所做的陈述;(七)公众陈述人的姓名等个人基本情况及陈述意见;(八)其它应当载明的内容。听证笔录应由听证人员、陈述人核对无误后签名,认为记录有误的,可当场补正。拒绝签字的,由听证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第十三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人应当在10日内提交听证报告,经听证主持人签署后报区政府。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听证会基本情况;(二)职能部门陈述人的陈述;(三)公众陈述人的主要意见、理由;(四)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五)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六)附听证笔录。第十四条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陈述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街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