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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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知识产权发展概况西班牙没有采用世界上使用甚广的“知识产权”一词,而是使用两个词来表示知识产权:工业产权(PropiedadIndustrial),指专利、商标、外观设计、附加保护证书、半导体拓扑图、植物品种等;智力产权(PropiedadIntelectual),专指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发明在西班牙,对发明进行保护的知识产权形态有两种:专利,适用于具有绝对新颖性和相当严格的创新性的发明(相关发明对于掌握相关领域技术的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实用新型,适用于小型发明,实用新型将地域新颖性的范围限于西班牙境内,并且对创新性的要求不如专利严格(相关发明对于掌握相关领域技术的人员而言不应非常显而易见)。上述两种知识产权形态都要求相关发明具备工业适用性。两种知识产权形态的主要区别在于保护期限的不同: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从申请之日起计算,某些技术领域还可延期,不过需要办理行政许可,通过附加保护证书进行保护;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为10年。另一个主要区别是工艺方法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保护。《西班牙专利法》几乎照搬了《欧洲专利公约》中有关可专利性除外条件的条款。外观设计对于在美学上具有新颖性和吸引力的外形,可以通过在西班牙或者欧盟注册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此外,即使没有在欧盟注册,外观设计从公布之日起也可获得为期三年的保护。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公共领域不存在相同设计)和个体特征(对知情的用户而言,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带来的整体印象有别于公共领域存在的其他设计带来的印象)。在西班牙和欧盟注册的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5年,从申请之日起计算,之后还可办理延期,每次可延期5年,外观设计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最后,如果希望得到保护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商标,即该外观设计具有显著特征,并且可以用图形表示,则还可对外观设计追加保护,申请注册三维商标(不过,要证明一项外观设计具备显著特征相当困难,尽管如此,仍然值得一试,因为商标的保护期限是无限期的)。显著性标识对于显著性标识,可以注册为欧盟商标、西班牙商标或者西班牙商业名称进行保护。此外,根据《巴黎联合公约》第6条(修正)规定,在西班牙没有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获得保护。要获得商标权,相关标识应当具备显著性特征,并且可以用图形表示。西班牙或者欧盟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从申请之日起计算,并且可以无限延期。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对于以实物形式表现的文学、艺术或者科技原创作品的单纯创作行为,作者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如果作者是表演者、制作者或者拍摄者,则受到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保护。著作权由两种不同的权利组成:精神权利,完全属于作者本人,不能进行转让,例如是否公开作品的决定权;开发权,例如作品的复制权,开发权中含有可继承内容,可以进行转让。开发权中还包括单纯的报酬权,报酬权通常由收费管理组织进行管理。著作权对作者的保护期限为作者一生加死后60年;对相关权利所有人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或20年。体制框架的专业化和标准制订框架的最新创新上述资料反映,一般称为盗版的活动在我们的领域内已经很严重,因此西班牙有必要建立稳定的框架,协调各种旨在打击此类活动的(标准制订和体制性)公共政策。1997年以来,在两个领域内成立了工作组,对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领域的盗版行为进行打击。2000年成立了打击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侵权活动的跨部委员会,使这些工作组具备了法律形式。从当时起至2005年,委员会和两工作组的工作取得了极为丰硕的成果,在推动下文将要介绍的立法改革,以及公布反映西班牙盗版真实情况的联合统计数据方面发挥了有关作用。鉴于该问题越来越重要,需要采取的行动也更加具体,因此西班牙政府在2005年10月决定组建两个部门间委员会,取代以前的体制框架,分别负责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这项决定是打击盗版方面的一个进步,因为当前的优先重点是以专门化的方式处理每个领域(即知识产权或版权和工业产权)公共政策的制订和落实,同时不影响在最有效时采取协调行动。刑法典的最近一次改革在2004年10月1日生效,由于它将此类犯罪确定为公诉罪(即无须申告即可依职权起诉的犯罪),因此尤为重要。这一制度与10月1日之前的情况有重大不同,当时的制度使国家保安部队和机构极难开展工作,因为须经当事人申告才能对侵权者提起刑事诉讼。此次刑法改革实施了多项重要修改,例如统一了对侵犯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而且规定了具体的加重情节,例如利用未成年人从事犯罪活动,或者参加有组织犯罪网络。此外,通过刑法典的修正,还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了在特定情况下符合若干担保要求时销毁被扣押商品的可能性,这一规定将被用于涉及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审判。审判侵犯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罪,目前还可适用一般称为“快速审判”的程序,以提高某种具体类型司法程序的速度,避免刑事审判发生过度耽搁,尤其是当审判涉及的犯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时。同样,应当重点指出的前跨部委员会的一项成就是,西班牙首次进行了警方有关介入情况的全面统计学研究,这些研究提供了这种现象在西班牙发生率的总体情况,并每年提供给新闻界,作为一种适当的渠道,提高公众和不同部门对针对盗版现象和非法使用商标开展适当活动必要性的认识。最后,应当提及最近成立的专业民事法院──所谓的“商业法院”,这是处理我们正在讨论的侵权行为的司法机关专业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进展。在保护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共同体文书方面,西班牙是首先落实涉及知识产权执法的2004/48/EC号指令的国家之一,制订了扩充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保护手段的法律,并制订了为各项共同体条例的实施提供便利的程序准则,这些程序准则就在本月──2006年5月得到最终批准。最后还应当回顾,欧盟目前正在辩论旨在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涉及刑事措施的指令提案,以及旨在加强消除知识产权侵权的刑法框架的理事会框架决定。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的盗版从2000年至今,盗版现象发生了惊人的增长,原因是新技术得到了传播和发展,可对原始产品进行日臻完美的复制。虽然为根除这种问题作了巨大努力,但是这种活动的指数级增长要求必须采取新的措施。因此,2005年4月8日,西班牙政府批准了所谓的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综合规划,也称为反盗版规划,目前正在落实当中。1由于盗版现象不仅对创作活动有消极影响,还对其他社会、政治、经济和道德领域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该计划将盗版现象作为涉及普遍利益的现象处理。这是西班牙政府首次在最高一级采取总体战略来处理这种规模不断扩大的问题。这是该计划取得成功的关键之一:它具有总体性和综合性。这种情况有多种原因。这一计划包括了所有公共和私营部门的雇员,因此将公共机构的活动和反应与个人发起的努力结合起来。这本身即是巨大的进步,是一种协调所有有关各方的努力,目的是从各种角度处理这一问题,并让所有主人公参与进来:权利人、文化产业、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不同公共机构、不同政府部门和使用者。另一方面,计划的目的是打击所有不同形式的盗版现象,包括在西班牙称为“topmanta”和“topmochila”(两种流动贩卖非法制品的方式)的有形制品非法销售方式以及在线盗版,并分别针对每种方式的具体特点。计划取得成功的另一个关键是提高社会意识。该计划并不限于制订纯粹压制性的战略,因为这些战略虽然必要,但如果得不到公民由衷的支持,则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由于这种原因,因此以提高认识、尤其是年轻人的认识为基础,从建设性的和教育性的角度开展工作,来解决这一问题。为此开展了针对使用者和消费者的信息活动,以消除对欺诈行为的容忍态度。关于计划的具体内容,它包括五大方面的措施:合作与协作措施、预防措施、提高认识措施、规范措施和培训措施。这些措施涉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个部门,例如音乐行业、音像、图书和软件。所有这些部门均面临着该问题,而且每个部门均有自己的特点。在计划规定的合作与协作措施中,重点是成立一个部门间委员会,作为公共和私营部门接触、辩论、找出解决方案和达成协议的机制。该委员会已召开两次会议2,其代表来自负有相关责任的所有公共机构,包括负责计划实施的机构,以及私营部门的代表,该委员会按要求将发挥知识产权反盗版战略催化剂的作用。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倡议中,最重要的有:建立由专业从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警察首长和管理机构组成的工作组。成立该工作组的目的是协调打击盗版和税务欺诈的活动;计划为司法行政部门的成员加强培训活动;根据马德里市和巴塞罗那市的经验,为市镇政府编写示范法令,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在旅店场馆开展活动,制止流动贩卖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在学校中心普遍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该计划还包含预防措施,以确定问题的真正范围,并找出公民即使自己不消费非法制品、但接受非法制品交易和消费的原因。归根到底,采取这些措施是要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活动发生的范围,按部门分析发生率,确定侵权者和犯罪组织及这些产品的消费者的简况,以及发生这种消费的原因。在此方面,目前正在全国进行一次关于文化产品和服务消费习惯的调查,调查将于2007年结束,将提供关于我国盗版情况的重要信息3。由于调查有助于进行一次评估,以便针对消费非法制品最多的阶层编制符合具体情况的信息,因此这次调查的结论对计划至关重要,特别是因为调查涉及各项提高认识的措施。除此项调查之外,文化部正在开展工作,确定文化和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这项全新进程的基础,是在初期制订拟使用的方法,而这种方法目前尚不存在。由于要采取此项初步措施,在年底之前还不能提供以国内生产总值表述的第一批经济数据。文化部2006年用于这些活动的预算为520,000欧元,预计2007年为350.000欧元。第三,该计划包括提高认识的措施。这一主题受到特殊关注,且仍有大量工作尚待开展。需要通过解释创造活动和创造者为社会所做的文化和经济贡献,不仅使年轻人,还使全部社会阶层了解尊重知识产权的必要性。为此,文化部在2005年11月发起了一场提高认识的活动,主题为“保卫文化免受盗版侵袭”,目标是促进创造过程,说明创造过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推动力。这项正在进行中的活动以人口中年龄最低的群体为重点,并在电视、电影、广播、图画出版和因特网上传播4。活动已花费1,290,000欧元,费用包括设计和创意制作,例如在媒体播出的广告和绘图作品。这场最初的传播活动已成为一项涉及文化和产业界许多社会角色的综合战略。今天,活动开始6个月之后,文化部继续向任何有意在其图书、期刊或媒体中加入活动信息者发放活动材料,以继续传播信息,提高活动的有效性和影响力。2006年将开展一次新的提高认识活动,预算超过250万欧元。沿着上次活动的路线,本次将尝试传播更为坚决和尖锐的信息,强调对受保护作品和服务的非法使用是反社会行为,公民必须予以坚决抵制。因此,由于受保护作品系经过社会整体文化框架──创作者和文化企业──的工作和努力才得以产生,对于那些不尊重这些作品者的行为,必须视之为一种滥用、不团结和反社会的行为。此外,考虑到非法下载行为的发展,下一次活动还将以改变公民普遍接受的这种观点为目的,即网络上流传的内容应当免费获取。为此,将强调对因特网负责任的使用以及未经授权下载行为的非法性。第四,该计划包括标准制订措施。它包含一项计划,对各种细则和条例进行立即生效的改革,以纳入各项欧洲指令,例如《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及相关权若干方面的指令》和《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指令》。纳入第一项指令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我们正在讨论的主题,因为它根据数字环境的要求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调整,并向权利人提供了在网络上保护作品的机制。第二项指令涉及增加法律保护手段,有效保证知识产权标准的适用。议会目前正在审议在西班牙法律中纳入这两项指令的问题,并即将予以批准(拟定于2006年5、6月)。第五点,也是最后一点,该计划规定了培训措施,这些措施的根本对象是所有其职责包括确保尊重这些权利的人;特别是国家、自治区或地方保安部队和机构的成员以及法官和公诉人员。最后,人们认为需要采取一系列由于其紧迫性而必须立即开展的活动,其中最重要的包括:由政府组建一个工作组,以便促进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自律机制。除非产业界自身提供必要的技术,否则许多侵权活动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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