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通病分析及防治措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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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根据宪法“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化学工业部劳动保护工作条例,为加强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安措)计划管理,做好统一安排。合理开支,逐步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第一条安措计划编制的依据1、国家和产业部门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标准和《安全措施计划项目总名称表》。2、安全检查中可发现尚未解决又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3、生产发展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广大职工群众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员工劳动保护的合理化建议。第二条计划编制的范围1、安全技术: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信号装置、安全标志、低压电照明等。2、工业卫生:改善生产操作条件和工业卫生条件,防止职业病和员工中毒的一切措施。如通风降温、采光、防寒取暖、防潮、消除噪音的设施等。3、辅助房屋设施:有关保证员工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及一切措施。如更衣室、消毒间、改善厕所卫生等设施。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编写安全技术教材,购置图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出版安全简报,印刷各种安全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办安全训练班、座谈会、展览会。第三条安措计划的编制及审批程序1、车间管理人员会同工会负责人员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令和以上具体规定,组织工人、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讨论,确定年度安措项目,指定专人编制具体计划和方案,经群众讨论后,送生产技术科审查汇总。2、生产技术科审查,平衡后编制出公司年度安措计划草案,报主管安全的领导和总工程师审核。3、车间管理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1)确定全年度安措项目。(2)确定各项目资金及来源。(3)确定设计负责单位及负责人。(4)确定施工单位及负责人。(5)确定完成或投用期限。(6)报请上级审批的重大项目。在批准后一定要落实上述责任及期限4、批准报的安措项目,由生产技术科在下达生产计划的同时下达。5、在日常和专业安全检查中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及其整改措施要按月报生产技术科备查。6、生产技术科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报公司汇总。7、经批准的安措计划项目不得任意变动,若因特殊原因,需修改计划应经生产经理批准。第四条安措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和报告。1、总经理、公司工会负责人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在专门会议上由生产经理汇报执行情况。2、生产经理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进行检查,会议上由生产技术科对执行情况进行汇报。3、重大安措项目,由生产技术科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执行情况。第五条安措经费和材料1、根据《化学劳动保护工作条例》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和国务院[1979]10号文件国家计委[1979]36号文件,以及省、市、(县)年取安措费的规定,本企业所用安措费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以上,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2、所需材料,设备应由供销部门列入采购计划,切实予以保证。3、安全装置的大修,威胁安全生产的设备大修(不增加固定资产)由大修费开支。4、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其它安措费用,由生产日常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第六条竣工验收1、安措竣工后,由安委会成员会同其它有关部门(生产技术、设备动力、电仪等)检查验收。2、安措竣工投入使用三个月后,由使用车间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效果和存在问题作出全面评价。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1、生产班组每天上班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及时做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交底要有针对性的内容;2、施工员、安全员每天对作业面上须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落实执行人员和整改期限;3、项目工程部每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由安全员及时做好台帐;4、检查要有重点,要讲究实效,并建立项目整改书面通知单,及整改反馈档案制度;5、项目要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的管理及有关记录,对较大隐患在短期内不能及时整改的,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向上级请示;6、对操作班组或个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制度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以相应的奖罚措施制约。7、凡承包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必须签定安全责任合同,对自己所管辖的民工生命安全负责,如发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自己负责,与公司无关系。民工入场时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工地、班组),认真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活动,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8、一切施工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凡违反规定或冒险作业,发生伤亡事故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自己负责,与他人无关。9、所有的起重指挥和挂钩人员,在未操作之前,必须环视周围和楼下,有无人员工作,要求做到一要看,二要喊,三离开后,才能指挥起重,做到人生安全,否则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完全由肇事者负责赔偿。10、塔机人员,一切操作必须按规范执行。凡不听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人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塔机工负责赔偿。11、钢模、塔机、砖工等一切工种和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必须将工具和物品放在安全可靠之处,保证安全,如违反规定,造成人生伤亡事故或材料损失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肇事者全部赔偿。12、现场所有人员,严禁站入灰盘和砖架内操作或玩耍。违反规定罚款10~20元,如发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自己完全负责,与他人无关。13、现场一切人员,均不准在室内向室外、在高空向楼下乱倒乱丢渣子和物品,违者罚款10~50元,如造成人生伤亡事故和材料损失者,由肇事者负责赔偿。14、现场的所有电线都必须架空设置,不准落地、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以免伤人。电线的一切接头必须包扎完好,不得漏电。如违反规定,造成人生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赔偿一切损失,直至法律责任。15、凡在人行道上空作业,必须搭设安全封闭通道,保证行人畅通、安全。16、凡在高空作业,向下放跳板或其他物品时,必须用绳子捆牢,不准用手拿着下滑,避免伤人。如违反规定,造成人生伤亡和物品损失者,由肇事者承担责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199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简称提升机)的设计、制作符合安全要求和在施工中得到正确使用,保证施工及人身安全,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整修、拆除等工程施工中,额定起重量在2000kg以下,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沿导轨做垂直运行的高、低架物料提升机。注:提升高度30m以下(含30m)为低架;提升高度31~150mm为高架。第1.0.3条提升机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制造提升机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并有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第2.0.2条提升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第2.0.3条提升机吊篮与架体的涂色应有明显区别。第2.0.4条提升机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附产品合格证。第2.0.5条安装提升机架体的人员,应按高处作业人员要求,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第2.0.6条提升机在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第2.0.7条使用单位应根据提升机的类型制订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及检修制度。第2.0.8条使用单位应对每台提升机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验收,检修,试验及事故情况。第2.0.9条应配备经正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的专职司机。第三章结构设计与制造第一节结构设计第3.1.1条提升机钢结构(以下简称结构)的设计,应满足制造、运输、安装、使用等各种条件下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其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第3.1.2条结构设计时应考虑下列荷载:一、工作状态下的计算荷载。包括:自重、提升荷载和工作状态下的风荷载;二、非工作状态下的计算荷载。包括:自重和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荷载;三、荷载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第3.1.3条结构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使用地区的计算温度高于-20?时,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3号钢;等于或低于-20?时,应采取3号镇静钢或16锰、16锰桥钢。注:计算温度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关于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第3.1.4条主要承重构件除应满足强度要求(计算方法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二)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立柱换算长细比不应大于120,单肢长细比不应大于构件两方向长细比的较大值λmax的0.7倍;二、一般受压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50;三、受拉杆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200;四、受弯构件中主梁的挠度(yL)不应大于l/700,其他受弯构件不应大于l/400(l为受弯构件计算长度)。第3.1.5条构件连接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第七章的规定。第3.1.6条采用螺栓连接的构件,不得采用M10以下的螺栓,每一杆件的节点以及接头的一边,螺栓数不得少于2个。第3.1.7条格构式构件的连缀件应采用缀条式。龙门架的立柱,应每隔4~6m设置横隔板,且每个标准节不得少于2个;横隔板可采用厚度6~10mm的钢板或截面不小于?50×5的角钢制作,可不验算强度。第3.1.8条井架式提升机的架体,在与各楼层通道相接的开口处,应采取加强措施。第3.1.9条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第3.1.10条提升机的天梁应使用型钢,宜选用两根槽钢,其截面高度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2根[14.第3.1.11条提升机吊篮的各杆件应选用型钢。杆件连接板的厚度不得小于8mm.吊篮的结构架除按设计制作外,其底板材料可采用50mm厚木板,当使用钢板时,应有防滑措施。吊篮的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m的安全档板或挡网。高架提升机应选用有防护顶板的吊笼,其顶板材料可采用50mm厚木板。第3.1.12条吊篮的导靴一般可用滚轮导靴或滑动导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采用滚轮导靴:一、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二、架体的立柱兼作导轨的提升机;三、高架提升机。第3.1.13条提升机附设摇臂把杆时,立柱及基础需经校核计算,并应进行加固。把杆臂长一般不大于6m,起重量不超过600kg.采用角钢制作时,中间断面不小于240mm×240mm,角钢不小于?30×4;采用无缝钢管时,钢管外径不小于121mm把杆支座应设置在单肢与缀件连接的节点处。第二节结构制造第3.2.1条提升机结构所用的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规定进行材质试验。第3.2.2条提升机架体的底节,宜采用无缝钢管制作。第3.2.3条制作前应按设计文件和图纸要求编写加工工艺,并严格按工序检验。第3.2.4条构件的制作精度,应满足安装精度要求,由多节组装的架体,应保证其标准节具有互换性。第3.2.5条提升机结构的制作质量,应符合现代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的规定。第四章提升机构第4.0.1条卷扬机的选用或制造,应满足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的要求。第4.0.2条提升机宜选用可逆式卷扬机,高架提升机不得选用摩擦式卷扬机。第4.0.3条卷筒两端的凸缘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卷筒边缘必须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的防护装置。第4.0.4条卷筒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应不小于30.第4.0.5条卷扬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卷扬机》的规定。第4.0.6条滑轮组的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低架提升机不应小于25;高架提升机不应小于30.第4.0.7条滑轮应选用滚动轴承支承。滑轮组与架体(或吊篮)应采用刚性连接,严禁采用钢丝绳、铅丝等柔性连接和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第4.0.8条以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其滑轮应有防脱槽装置。第4.0.9条提升钢丝绳的最大工作拉力应按下式确定:S=P/(a·η)(4.0.9)式中S——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N);P——提升荷载(N);a——承载钢丝绳分支数;η——滑轮组总效率。第4.0.10条提升钢线绳安全系数应按下式确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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