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桂建质[2006]22号各市、县建委(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资金的合理投入和使用,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减少作业人员伤亡,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中措施费所含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由招标方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方)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一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方(或承包方)应结合工程实际及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按附件二的费率计价。对于附件二费率区间的取值:(一)建筑(土建)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工程取高值,1万~3万(含1万,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中间值,大于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值不得低于最低值。(二)其余工程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取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投标竞价。第六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并载入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以及费用的预付方式、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施工合同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预付和支付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预付额不得低于总额的30%。预付款以外的款项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总承包方统一管理并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方应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方批准后提取所需费用。分包合同应列出分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第七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未提交的,视同没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八条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收入和支出清单备查。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理。对已经落实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对未落实措施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必要时可责令暂停施工。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二)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三)总承包方是否按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按工程项目专款专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或进行行政处罚。第十一条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通知》(桂建管字[2005]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