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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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知识问答(一)□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1.什么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答: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按照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贷记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为什么要制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20世纪90年代初,针对不少企事业单位多头开户、一些银行为拉存款随意为存款人开户、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较为混乱的状况,中国人民银行为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于1994年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经济金融秩序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形式多元化,组织机构多样化,资金管理个性化,企业经营集团化,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进行规范;个人的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也产生了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在需求。原有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章、制度已明显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需要制定、实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章制度。二是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由于1994年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不够完善,缺乏比较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加之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甚至私设“小金库”;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违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有效遏制逃债、腐败、洗钱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制定新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三是促进中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和深化,我国银行业已形成了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商业银行等多种性质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并存的结构体系。为促进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客观上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是银行业的基本业务,是开展竞争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为促使银行能为社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迫切需要制定新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什么范围?答:《办法》规定,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币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纳入《办法》管理。由于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外币存款账户从开户资格、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方面都要受到严格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此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制度。所以,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以获得利息为目的的投资性账户。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备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由此,《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应规定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而对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至少为1万元”,“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这充分表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存在本质区别。所以,该两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分别遵守《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纳入《办法》管理。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变化?答:按照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中国人民银行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办法》共有七章,七十一条。分为总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罚则和附则。其主要内容:一、建立以基本存款账户为龙头的账户管理体系。《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对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统驭地位,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单位的主要转账收付及工资、奖金和日常现金的支取,必须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二、为满足各类存款人的结算需求,增设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种类,将个人与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加以区分。《办法》规定个人凭身份证件开立的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体工商户凭商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同时,《办法》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的功能进行了严格的界定,规定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严禁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款项转入储蓄账户。三、规范了账户开户条件和开户手续,使《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根据不同的存款人和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不同用途,《办法》具体列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条件,并按照一一对应的关系,对存款人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对存款人提出开户申请、银行审核、报送、人民银行核准等开户程序作了统一的规范。四、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放开了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1994年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一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存款人借款转存和支付,贷款清偿后,应及时办理销户。《办法》扩大了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规定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五、适应经济活动跨行政区域发展的需要,对异地开户实行有条件的开放。《办法》突破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异地开户的禁止性限制,规定符合条件的存款人可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同时,鉴于目前异地开户的要求不具有普遍性,全面放开异地开户也不利于银行管理,《办法》对异地开户实行有条件的开放,体现了“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的管理思路。六、为满足国家对各类特定用途资金的管理要求,明确了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针对目前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体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业监督的指导思想,《办法》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存款人具有特定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要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七、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逃债、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办法》从八个方面强化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防止违规开户。二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存款人账户信息,以利于债权银行和司法机关掌握其开户情况。三是对不同的存款人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银行审查核实,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四是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规定只有其合法收入才能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转账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必须向银行提供合法的付款依据,款项达到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五是严格对支取现金的管理,分别规定了哪些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须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办理。六是实行生效日制度,规定单位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自正式开立起三日后方能对外办理支付。七是规定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八是建立异常支付申报制度,要求银行对单位异常支付进行分析和监控,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八、明确了银行结算账户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严格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据《行政处罚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了对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处罚力度。5.为什么要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答:一是为适应个人因投资、消费等产生的各种转账结算需要,进一步扩大转账结算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方式的多样,个人金融业务迅速发展,个人转账支付需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个人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如支付水、电、话、气等基本日常费用、归还住房信贷款项、证券投资、购物消费等,单纯的个人储蓄账户显然不能满足上述需求。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方便了个人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转账支付业务,个人合法收入亦可以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该账户。个人还可以通过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不仅充分满足了个人的各种支付结算需求,也有利于使用、推广个人支付工具、扩大转账结算范围,减少现金使用。二是有利于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管理。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将其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资金分别核算,有利于其规范资金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通过严格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加强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进行控制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等行为。三是有利于银行提高服务水平。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可以促使银行更加重视个人零售业务的发展,大力推广网上支付、个人支票、借记卡、信用卡等便捷的支付手段和支付工具,通过疏通结算渠道、加快结算速度等措施改善服务水平,并能够有效激发银行开展业务创新的积极性,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理财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赢利能力。四是有利于节约银行管理成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个人储蓄账户在功能与服务对象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个人因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开立的储蓄账户数量庞大,而因转账结算需要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相对较少,客户群体相对集中。《办法》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其同储蓄账户相分离,区别管理,降低了银行的管理成本,符合现代银行的成本效益原则。6.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哪些种类?其相互关系如何?答:《办法》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之所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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