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投诉与处理制度第一条投诉和指控可能为监控提供线索,根据本所实际制定本所业务质量投诉与处理制度。第二条合理保证能够适当处理针对下列事项的投诉和指控:(1)已实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2)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第三条投诉和指控既可能源自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也可能源自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第四条本所设置投诉和指控的渠道分为:电话、传真、信函、邮件,可采用口头、书面等形式;本所联系电话:传真第五条本所由主任会计师负责制,负责处理投诉和指控。第六条如果投诉和指控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本所予以保密,未经本人许可,不得披露其姓名。本所鼓励用实名投诉和指控。第七条本所对所有的投诉和指控都将进行记录、调查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和指控人。反馈调查结果通常采取书面形式。第八条本所收到投诉和指控后,将委派本所内部不参与该项业务的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人员负责对调查的监督。必要时,聘请法律顾问参与调查工作。第九条本所组织部门负责人、有关技术人员,对投诉和指控进行必要的分析后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的方式包括内部询问、征求法律意见、更全面地复核业务底稿和与本所员工座谈等。所需要的调查技能可能涉及鉴证和会计、法律或者其他专业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第十条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果调查结果表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违反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采取适当行动。(一)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二)将监控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三)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四)对违反本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按照本所规章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