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体检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规范对员工体检流程的统一管理,加强疾病的预防和控制,保障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及试用期员工。实习生、临时工和季节工除外。3、职责3.1综合部为员工体检的具体管理和实施部门,负责体检工作的安排、医院的选择、办理体验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并对员工体检报告管理存档等具体工作。3.2人力资源负责人根据体验报告作出员工是否录用或调岗建议。3.3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综合部体检管理工作的安排。4、实施细则4.1体检项目及地点4.1.1公司体检管理工作包括应聘人员入职前的体检、特定工种职工职业病健康检查和其他岗位员工年度常规体检管理工作。4.1.2员工自行体检的必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或由公司综合部统一带到指定医院体检,否则体检结果视为无效并且不予报销体检费用。4.1.3职业病检查由公司负责职业病健康的专职人员带到符合政府部门规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4.2入职前体检4.2.1新聘员工如为非生产人员在入职报到前必须按规定到公司指定医院接受健康体检,经体检合格后方能录用。4.2.2新聘生产工人在入职前可不进行体检,但是转正签约前必须由综合部统一带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经体检合格后方能正式签约。4.2.3所有新聘员工健康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既往病史询问、心肺肝脾肾内科检查、血液(肝功能、乙肝表抗原)检查、血压检查、心电图、X线胸透检查等。4.2.4凡经健康体检,查出患有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心脏病、高血压、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职业病或其他有碍于公共卫生的新聘员工,一概不予录用或签约。4.2.5凡隐瞒既往病史且疾病属于4.2.4条规定范围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不给予任何补偿。4.3职业病检查规定4.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凡经体检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包括打磨、铆焊等岗位新入职人员和在职人员均要到符合条件的机构作尘肺、矽肺等项目的职业病鉴定,经检查合格后方能上岗。4.3.2检查时间规定。新入职人员在入职前进行职业病鉴定。在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鉴定,时间由综合部统一安排。4.3.3检查程序内容及相关规定。(1)综合部指定负责职业病安全人员统一带到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2)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经医院通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住指定医院进行复查,以助判断疾病。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3)经检查结果有疾病的员工,应进行及时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令其停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到劳保指定医院治疗。(4)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岗位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经治疗或修养后仍不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岗位调动或经协商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4.3.4职业病鉴定报告由综合部统一保管。综合部拿到体检人员的职业病健康检查报告以后,正式将结果通知体检员工并由该员工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在一周之内将检查结果有工厂进行公示,员工可到综合部复印或咨询检查结果,凡是拒不接受体检结果或不原在体检报告上签字的以公示结果为准。4.4其他岗位健康检查4.4.1对公司从事食品生产的员工例如食堂员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检查项目同4.2.3规定。凡经体检合格者可按规定办理健康证(IC卡),持证上岗。4.4.2其他岗位员工确有必要进行体检的,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指准后由公司统一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检查项目由综合部核定。4.4.3参加过公司统一安排体检的员工,如入职体检、职业健康检查及食堂员工健康检查的,不再参加公司员工年度常规体检。4.5体检程序4.5.1申请。除员工入职体检外,食堂员工体检、特定工种职业病健康检查以及自己提出检查申请的,都必须填写《员工体检申请表》(见附件),由部门主管签字并交综合部同意、交总经理批准。4.5.2通知。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同意执行后,由综合部指定专人统一安排体检时间、地点并通知体检人员相关注意事项,以免影响体检结果的准确性。4.5.3体检。体检当天服从带队人员指挥安排,严禁起哄、喧闹等。4.5.4体检费用和体检结果处理(1)凡是由公司统一安排的体检,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个人不需要承担。(2)未经过申请程序,或自行在非公司指定医院接受的各类健康体检,其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4.6档案管理4.6.1综全部应当为员工建立和保管员工健康档案,并根据员工性质分类管理,内容包括:(1)普通员工健康档案管理;(2)食品加工从业人员健康证的管理;(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4.6.2综合部负责妥善保存员工健康档案,不得丢失。凡是参加职业病健康检查的员工应按员工每人单独建立档案信息,以便查阅。4.6.3综合部应为员工健康信息的保密负责,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其他员工健康信息。未经综合部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探问其他员工健康信息。4.6.4一旦发生员工健康档案丢失,由薪酬管理员负责,并按本制度规定给予处罚。4.6.5员工离职后,员工健康档案的保存期限为2年。员工离职离开公司2年后,由薪酬管理员统一销毁,不得随意作为废品销售或丢弃。否则按本制度规定给予处罚。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经总经理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