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价〔2017〕165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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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7〕16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5〕33号)规定,鉴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7年6月7日发布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17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42号),我厅近期对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详细调查与测算,并对相关结果组织了评审听证。现发布2017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人工工资单价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的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装饰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工程。二、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处理。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工程结算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三、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等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人工工资取费基价均按60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计算。四、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原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2017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按合同约定及本通知进行调整。附件:2017年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8月15日附件2017年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单位:元/工日地区最低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建安工程装饰工程建安工程装饰工程长沙、株洲、湘潭市90110100120衡阳、岳阳、益阳、常德、郴州、娄底、怀化、邵阳、永州、张家界市、自治州801008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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