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省教育规划纲要》),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省教育规划纲要》任务分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根据任务分工,逐项制订工作计划,抓紧出台配套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按照《省教育规划纲要》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加强统筹协调,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提出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省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一、发展任务(一)学前教育。1.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省财政厅)4.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优先改建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兼并弱园或合作办园。城镇小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探索建立以县(市)为主,县(市)、乡(镇)共管的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逐渐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民政厅)6.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乡镇有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民政厅)7.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积极吸引国内外资金和优质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幼儿园,探索幼儿园连锁、集团化发展模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8.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9.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和指导。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10.合理制定并严格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坚决查处乱收费。(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11.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省教育厅)(二)义务教育。12.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3.实行校长和教师资源在区域内统一调配和交流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14.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15.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配置标准和经费标准,实现区域内学校校舍、设备、校长和教师配置的均等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6.学校要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严禁以各种考试成绩为教师、学生排名次,严禁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上学补课,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省教育厅)17.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研究中心、省妇联、团省委)(三)高中阶段教育。18.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今后一个时期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全面落实课程方案,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加强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省教育厅、团省委)19.吸引国内外资源参与举办普通高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外办)20.积极发展科技、艺术、体育、外语等特色高中。鼓励普通高中发展特色学科。支持高中与高校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培养特色创新人才。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职业教育。21.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卫生厅、省林业厅)22.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厅、省农委、省林业厅)23.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筹管理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24.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职业教育投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25.推进职业教育办学多元化,加快社会化进程。(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委办)26.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厅)27.鼓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学校,给予优惠政策扶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28.依托行业、企业或职业学校建设跨企业培训中心。(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9.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30.支持职业院校和企业采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合作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创新实训基地建设模式与运行机制,实现政府、企业、学校共建、共管和共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团省委)31.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强化市级政府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责任,提高县级职教中心服务能力和水平。健全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强化各类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利用,推进城乡、区域合作,增强服务“三农”能力。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培养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支持职业学校积极参与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对农村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团省委)32.制定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33.省、市政府负责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34.对接产业集群建设,调整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农委)35.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36.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推进职业学校专业课程内容和职业标准相衔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7.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38.鼓励毕业生在职继续学习,拓宽毕业生继续学习渠道。(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9.制定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办法。(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40.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加大对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宣传表彰力度,形成行行出状元的良好社会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五)高等教育。41.加强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大学特色化发展战略,推进强校建设。(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4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健全教授为低年级学生授课制度。全面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省教育厅、省财政厅)43.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推进东北地区研究生教育创新平台建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4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加强科技平台建设,推动高校融入国家及区域创新体系,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国防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4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引导高校创新要素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服务。(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46.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布局。制定高等教育结构布局调整规划。合理控制院校数量和发展规模。(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六)继续教育。47.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改革与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48.政府成立跨部门的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发展。(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49.重点建设一批社区学院、老年大学和示范性家长学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50.建设一批示范性企业培训中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厅)(七)民族教育。51.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委)52.加快少数民族学校标准化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委)53.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幼儿园和少数民族学校的双语教育。提高少数民族双语学校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教师配备。(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委)(八)特殊教育。54.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经费的投入力度,提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残联)55.完善特殊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服务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创造条件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二、体制改革(九)人才培养体制改革。56.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树立全面发展观念,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树立人人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成长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