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报审稿)为加快推进我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法》)、《“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等,制定本规划。一、“十二五”时期的成就“十二五”时期,是我省老龄事业整体推进快速发展的五年,也是迎难而上,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的五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省政协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全省各级涉老部门的通力合作,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老龄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省老龄事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领导坚强有力。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连续多年把发展老龄事业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将“高龄津贴发放”、“关爱老年人健康工程”等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对各市政府的绩效考评体系。省人大加2大了对《老年法》、《条例》执法检查力度,进行了专题问询,形成了决议。省政协就老年民生问题开展专题调研,积极建言献策。每年省市老龄委全委会和重大的老年活动,省市主要领导及省老龄委顾问都带头参加并作报告和讲话。各地都进一步加大了老龄工作的力度,创新落实规章制度。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合力推动老龄工作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已成为“新常态”。(二)老龄工作组织机构建设、经费保障取得历史性突破。全省有四个市充实调整了市级老龄工作机构;省人大常委会首次通过决议将老龄事业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定了省、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省直相关部门积极落实人大决议,联合发文,规定市、县(市、区)要设有老龄工作机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配备专兼职老龄工作人员;村(社区)要成立老年协会并有专人负责老龄工作;老龄事业专项工作经费要按照每名老年人市本级不低于年均2元、县本级不低于年均3元的标准拨发。这项政策的出台为加强我省老龄工作、促进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目前,全省76%的县(市、区)和70%乡镇的老龄工作机构逐步得到理顺和加强,老年协会建设更加规范,95%的村(社区)建立了基层老年协会组织,约22万名志愿者经常开展为老服务。(三)老年人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全省建立了统筹3城乡的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障体系。43万城乡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被优先纳入了保障范围,做到了应保尽保。全省604万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已提高至2200元。全省10552名城市“三无”老人,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保障水平年人均分别达到9300元和7380元。全省13.76万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达到年平均6159元/人,分散供养标准达到年平均4057元/人。建立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十二五”期间全省建成61所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集中托管常年病人1.6万人次。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基本覆盖了全部城镇居民,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占农村常住人口的99.3%。(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建立完善了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多层次服务与管理网络。“十二五”末,全省各类养老机构达到1735家(公办802家、民办933家),其中农村敬老院631所(区域中心院279所、乡镇院352所);全省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8000多个,社区照料床位3.1万张,年服务老年人数达到52万人次,15万困难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的服务。社会养老床位总数25.13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开展了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4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五)老年人优待维权工作取得新成效。老年优待范围大幅拓宽,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长寿补贴政策全面落实;建立了80至89周岁低收入高龄津贴制度,9.7万名80至89周岁低收入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50元高龄津贴。实施了“关爱老年人健康工程”,8.5万名城乡分散供养特困老人每人免费获得政府购买的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全省60至69岁老年人乘车、参观文化、体育、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和场所半价优惠,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等优待政策全部落实到位。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维权网络体系基本形成。省、市、县(区)建立了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全部向社会公开了维权电话;乡镇(街道)挂牌成立了老年人维权工作站。司法部门对老年人诉讼案件实行“立案、审理、执行”三优先和诉讼费减、免、缓优待。(六)老年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的决议》,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等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系列政策文件。各地、各部门也相继出台了落实省人大、省政府文件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全省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迈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教育、文化、体5育事业加快发展,全省共有市县两级老年大学(老干部大学)150所,在校学员近10万人;各级各类老年学校5000所,参加学习人数超过30万人。全省共有老年文艺体育团体14000个,80多万老年人经常参加以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书画大赛为内容,展示当代我省老年人的时代风采和良好精神风貌的“夕阳风采”系列活动。(八)全社会敬老氛围日益浓厚。积极打造“敬老文明号”创建、“辽宁好人·最美老有所为人物”、“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评选和“敬老月”、“银龄行动”等品牌。有55家单位被全国老龄委授予“敬老文明号”先进单位,166家单位被省老龄委授予“敬老文明号”单位。1人被中央宣传部和全国老龄办命名为全国“最美老有所为楷模”,2人被全国老龄办命名为全国“最美老有所为先进人物”。1人荣获全国“孝亲敬老楷模”荣誉称号,200人被评为全国“孝亲敬老”之星。老龄宣传工作硕果累累,省老龄办连续三年被全国老龄办和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评为“老龄宣传报道先进单位”,多篇文章获“老龄宣传好作品”一、二、三等奖。三篇调研报告获全国老龄办“老龄科研”一等奖。积极与国家、省主流媒体合作,广泛宣传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在全社会营造了尊老、敬老、爱老的浓厚氛围,老年人的尊严感、幸福感和获得感明显增强。二、“十三五”时期的形势与挑战“十三五”时期,是辽宁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6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转型发展的攻坚期,是加快辽宁新一轮全面振兴的关键期。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加快老龄事业改革发展,既面临着重大机遇,又面临着严峻挑战。一方面,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就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我省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我省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稳步推进,将为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领域投入、发展老龄事业提供有力的支持。人口老龄化也蕴藏着发展的活力和机遇,尤其给发展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带来广阔空间。现代科技手段、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全社会对老龄事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随着生育率偏低、死亡率下降、平均寿命的大幅上升,我省“十三五”时期人口老龄化程度将继续位居全国前列,且呈现增速快、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家庭小型化加剧的态势。预计到2020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102.7万人,约占全省户籍人口的25.58%。面对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我省老龄事业发展与实现全体老年人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还存在明显的差距:老龄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基层基础比较薄弱;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涉老法规政策系统性、协调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有待增强;城乡、区域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不均衡,农村老龄问题较为突出;社会各界对人口老龄化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全方位影响认7识不足,社会参与不充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合力尚未形成;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质量效益不高,人才队伍短缺;全民参与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尚未形成,适老化环境、公益性老龄服务网络建设相对滞后;推进老龄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尚未建立,老年用品市场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亟待加强;医养结合亟需快速推进;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老龄意识,加大老龄事业发展力度。三、“十三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讲话批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老年法》和《条例》,按照实现“五个老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为重点,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完善老龄政策法规,加强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加快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着力加强老年人民生保障和服务供给,充分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努力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增强老年人的幸福8感和获得感,确保全体老年人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将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作为老龄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尊重老年人的社会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社会共建共享机制,确保全体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衔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落实好政府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规划引领、政策调控、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督促检查等方面应尽的职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进基本养老保障和公共服务普惠化、均等化。广泛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的积极性,抓好舆论引导,凝聚全社会共识,形成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合力。3.坚持补齐短板,提质增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质量效益,着力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强化薄弱环节,加大投入力度,有效保障面向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4.坚持改善结构,突出重点。着力加强老龄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夯实基层和农村老龄工作基础。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9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5.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以创新为引领,全面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理论、制度、科技、文化创新,为老龄事业发展增加动力。以改革为动力,深化养老、健康、服务及相关领域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强化科技支撑,引入“互联网+”思维,加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培育新业态,促进新增长,推动新发展。6.坚持统筹协调,全面提升。把老龄事业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与城乡老年人口增长相适应的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加强各地、各涉老部门协调配合,增强综合应对能力,强化责任落实和政策落地。推进城市老龄工作与农村老龄工作、收入保障和服务保障、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协调发展,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