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排放控制区2015年12月16日中国交通运输部近期宣布引入相关措施,以减少船舶在中国沿海排放的有害物质。据此建立了三个排放控制区,分别为珠江三角洲水域、长江三角洲水域以及环渤海水域。此项新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商船。为符合上述新规定,船舶需使用含硫量≤0.5%m/m的燃油,或采取其它能够减少排放量的等效措施,包括废气处理、使用可替代清洁燃料和岸电(岸电接用系统)。新排放控制区建立于以下三个区域:1、珠江三角洲(见地图)海域:排放控制区为以下六点连线内海域,即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地区管辖水域)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核心港口区域:深圳、广州和珠海港。2、长江三角洲(见地图)海域:排放控制区为以下十点连线内海域,即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外磕脚岛外延12海里处、佘山岛外延12海里处、海礁外延12海里处、东南礁外延12海里处、两兄岛屿外延12海里处、渔山列岛外延12海里处、台州列岛外延12海里处、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外延12海里处,以及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16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核心港口区域: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港。3、环渤海(见地图)海域:北起丹东海岸,南至威海海岸连线以西海域。内河水域:范围为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秦皇岛、唐山、天津、沧州、滨州、东营、潍坊、烟台13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核心港口区域:天津、秦皇岛、唐山以及黄骅港。新排放要求将分五个阶段实施:自2016年1月1日起排放控制区的港口可要求靠岸停泊的船舶(锚泊或系泊,但在到港后以及离港前给予一小时的宽限期以便船舶更换燃油)使用含硫量≤0.5%m/m的燃油,或能够减少排放量的等效措施。也可能会要求其它减排措施。目前看来,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MARPOL)中的要求直至2017年1月1日会在新排放控制区适用,同时,会采取措施以确保控制区内的港口能够提供充分的低硫燃油。不过,建议会员在船舶驶入三个新排放控制区之前,尤其驶入11个核心港口之前,与当地代理联系,从而确认当地海事局是否有任何特殊的减排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或采取等效的减排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或采取等效的减排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或采取等效减排措施。2019年12月31日前主管部门对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采取额外的减排措施。进一步的要求可能包括:(a)船舶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b)扩大排放控制区范围,和/或(c)其他进一步举措。尽管新规定并未提及对不符合排放控制要求的行为采取何种处罚措施,但根据中国现有法律规定,如果船舶未按要求使用燃油,会被处以人民币10,000元(约1,550美元)到人民币100,000元(约15,500美元)的罚款。如果船上未留存最近三年的加油记录单(BunkerDeliveryNotes),或最近一年内添加燃油的样品,会被处以人民币2,000元(约310美元)到人民币10,000元(约1,550美元)的罚款。会员如需进一步指导,请联系防损部。协会在此感谢海通律师事务所对本文撰写工作提供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