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电公司资本性支出项目管理办法S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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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管理制度HSDFDZD-**-SC39资本性支出项目管理办法2008-12-发布2008-12-实施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发布HHSSDDFFDDZZDDHSDFDZD-**-39--2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资本性支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资本性支出项目的管理,贯彻公司加强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确保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公司的自身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项目费用不能进入当期生产成本,且造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资本性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对公司所属电厂(以下称“各电厂“)现有的设备和设施进行的技术改造及以建筑工程为主且有独立施工条件的生产和福利性小型基建工程项目等。资本性支出项目仅限于对已投产机组及现有的生产设备和设施、辅助性生产、环保和劳动保护设施所进行的小型投资;新建、扩建、购并、参股等大型投资活动不在此列。第三条资本性支出的目的是利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对现有生产、环保和劳动保护等设备设施进行完善、配套和改造,消除重大隐患和缺陷,提高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可调性,满足环保要求,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电力工业的简单再生产和进行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增加电力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电厂以及委托公司管理的电厂(本规定中统称“各电厂”)。第五条资本性支出项目应遵循的原则:(一)确定项目应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为重点,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为依据,优先安排影响电厂或机组安全、经济、满发、多供的项目,同时要兼顾改善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二)加强资金管理,充分评估投资经济效益,发挥资金使用的技术经济及社会综合效益,节省各个环节的投资;(三)加强工程管理,缩短工期,保证质量,降低造价;(四)对项目实行从可研、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竣工评价到决算等全面工程管理。第六条资本性支出项目的范围如下:HSDFDZD-**-39--3(一)消除影响电厂安全、可靠运行的设备缺陷和公用系统存在的问题(含反事故措施),提高设备的效率和出力,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二)降低煤耗、水耗、油耗和厂用电,提高电厂的经济性;(三)提高机组设备(系统)的自动化水平,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四)发、供电设备和设施增效、增容改造、延长寿命改造以及灰坝补强加固改造;(五)治理环境污染,提高环保水平,开发灰渣的综合利用;(六)改善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的措施(安措项目);(七)利用新的技术手段提高设备运行、检修和日常维护等综合管理水平;(八)用于生产、维护、检修和常规试验等项目的小型设备、工机具或仪器仪表等零星采购项目;(九)生产车间、检修间、仓库、消防楼、门卫室、生产办公楼、生产培训楼等以建筑形式为主的小型基建工程项目和环保项目等;(十)电厂职工食堂、浴室、单身宿舍、职工宿舍区附属设施等福利性小型基建项目;(十一)其它技术改造和为上述目的而设立的科学研究开发并能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第七条资本性支出项目管理责任的划分规定如下:(一)各电厂生产(策划)部应根据电厂运行、检修、燃料和多种经营等部门的意见,负责资本性支出项目的立项和初步审核,包括问题的提出、可研和初步方案报告编写等工作;(二)经各电厂筛选审核后的项目应按本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必要的排序,列入次年资本性支出项目计划或今后三年的项目滚动计划,报公司审核;(三)公司职能部门审批责任分工:1.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电厂生产性技术改造及零购项目的调查、审核和批复;2.计划发展部负责各电厂属于小型基建性质项目的调查、审核并批复;3.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公司本部小型基建、零购性质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4.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公司本部和各电厂管理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系统软件、通讯设备和非生产用车等项目的调查、审核并批复,属于技改项目的经安全生产部会签后批复;5.财务部负责对所有上报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负责资本性支出项目总体资金平衡;6.对批复文件中明确由公司直接组织采购的项目,分别由责任职能部门提出要求方案,安生部(原来为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完成招标和采购工作。各电厂申报的上述的所有项目时,不准出现重复申报,多渠道立项的情况。(四)计划发展部组织审核汇总编制资本性支出项目及费用年度预算和综合计划;(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的批复文件稿,由公司计划发展部、财务部根据年度财务预算、HSDFDZD-**-39--4资金来源和总体平衡等要求进行确认,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在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超出年度预算部分需经总经理审批),由总经理审批,正式向电厂下发批复文件;(六)财务部负责按照批复文件向各电厂拨款。第二章资本性支出项目的资金来源及管理第八条资本性支出项目的资金来源,以公司的自有资金为主,主要包括:(一)按照规定比例可使用的生产、福利设施的固定资产年折旧费;(二)按规定用于技术改造的环保专项返回费用和保险返还费;(三)按照规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法定公益金;(四)公司批准的国内外专项投资、贷款等其它资金。第九条资本性支出项目的资金管理规定如下:(一)资本性支出项目计划是公司综合计划的一部分,所用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并在资本性收支预算中统筹安排;(二)资本性支出项目资金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各电厂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属于电厂自行审批项目资金外,其余部分要全部上交公司,作为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上,全公司每年用于生产项目的资金应不低于当年资本性支出费用的70%;(三)公司审批的资本性支出项目按批准项目资金数额拨款。公司各电厂应按批准的项目和资金(包括本办法规定的自行审批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环保专项返回资金应严格用于环保相关项目;(四)在履行资本性支出项目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属电厂自行审批项目的资金按以下限额控制:燃煤电厂:人民币0.45万元/兆瓦.年电厂自行审批的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第十条属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各类建设、改造或零购费用支出均单独统计汇总,在各类财务结算、项目总结中应反映实际开支。第十一条列入国家关停计划的机组,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第十二条资本性支出项目中的设备、材料的采购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第十三条公司对资本性支出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和三年重点项目滚动计划管理。公司各电厂要制定本单位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年度计划和三年重点项目规划。在每年8月15日前向公司申报下一HSDFDZD-**-39--5年度资本性支出项目计划和三年重点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经公司责任部门(责任部门的规定见第七条)核准后列入公司综合计划。三年重点项目滚动规划每年度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制定“资本性支出项目计划”时,必须明确技术改造的方向和目标,计划项目要具有充分的效益分析;第十五条突出重点项目和关键项目,防止短期行为和盲目上项目的做法;第十六条主体改造和与之配套的工程应作为同一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若干独立项目不得合并为一个项目,也不得将一个独立项目进行多项分解。第十七条年度计划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两类,电厂应分开申报,两类项目定义如下:(一)正式项目:是指申报资料齐全,初设经过审批、具备当年开工条件或上一年度的结转项目,包括确认成熟的或移植的以及可不需进行初设审批的计划项目。(二)预备项目:是指不满足正式项目条件,处于可研阶段的项目或可研已审批,进行初设的项目。第十八条公司各电厂计划项目要区分轻重缓急,按第五条第一款的原则进行排序,对能解决涉及人身和重大设备安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法律法规且存在严重隐患的项目要排列在优先位置。项目的排序状况将作为公司审核立项和批复费用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九条年度计划的申报和审批规定如下:(一)原则上公司每年度对资本性支出项目计划只集中审批一次,除个别特殊项目单独处理外,不再补充批复。预备项目以年度申报计划中的未批项目为主,公司将根据实际条件和时机确定是否批复。(二)单项费用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置项目和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投资额小于人民币20万元的小型基建项目由公司各电厂组织审批后实施,公司进行必要的监督,计划和实施结果须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单项费用在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及小型基建项目、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零星购置项目,由公司各电厂报公司审批后实施。(三)正式项目的申报1.单项费用在人民币20-100万元(含2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有分项申请表,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和概况、设计方案或图纸、工程概算(设备、材料、人工及机具费用等)和预期效果等;2.单项费用在人民币100-500万元(含100万不含500万元)的大型技术改造项目,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可行性分析、初步设计或设计方案、工程概算(设备、材料、人工及机具费用等)、预期效果、项目实施计划和管理措施等;HSDFDZD-**-39--63.单项费用在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特大技术改造项目,应单独提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附件格式编写),报公司批准立项后,按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设文件报公司审批后方可组织进行施工;4.单项费用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零星购置项目要提出申请,报公司审批;5.小型基建性质的项目,单项规模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属大型工程,凡单项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投资额在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公司审批;6.根据第六条资本性支出项目涵盖范围的定义,申报项目中属科技和两措的,要在申请项目汇总表备注中加以说明。(四)公司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用于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情况,参考公司各电厂的排序逐项审核。(五)公司主管部门根据资本性支出项目的规模和需要,原则规定单项费用在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特大技术改造项目和单项规模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小型基建工程项目可批复项目启动资金,用于可研和初步设计工作,启动资金一般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六)对于申报项目中单项金额较大并具备独立功能或作用非常重要的设备,在立项及审核阶段,公司工程部应参与对设备状况、改造要求和计划实施工期等条件的了解,根据确认的改造目标,在适当范围内提前安排市场调研,为公司集中采购或招标创造条件。(七)预备项目的申报要有分项报告,分项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方案、工期安排、前期费用预算、预期效果等内容。(八)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须在改造完成情况和年度总结中说明,不再重复申请;年度内因故未能实施的项目,应说明情况并按取消项目处理,具备条件后再申报。(九)资本性支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一,分项申请表见附件二。第二十条公司主管部门根据各电厂的资本性支出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各单位的电量计划、检修计划、安全及设备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等,根据公司综合计划的统一要求于11月15日前对审核确认将在次年第一季度实施的项目进行预批复,在公司各主管部门完成全公司资本性支出项目和资金年度计划的审核后,报公司履行综合计划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公司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批复各电厂当年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正式项目及核准的预备项目。批复项目按附件四的规则编号,公司和各电厂在项目管理、执行各环节中的各类报表、文档均使用相应编号记录。第二十二条每年7月15日前,各电厂书面汇总、上报上半年的项目进展情况,内容应包括公司批复和各电厂自定的全部项目。公司主管部门根据汇总情况,通过现有办公系统组织计划平衡会,以检查上半年资本性支出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调整、平衡全年计划项目。HSDFDZD-**-39--7第二十三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项目时,应提出专题报告,申述理由,按规定程序报批,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对预备项目之外的补充申请,原则上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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