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加强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省属高校院所)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省属高校院所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省级财政设立省属高校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省属高校院所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科技人员提升基本科研能力,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稳定支持。鼓励省属高校院所加强青年教师、科技人员科研能力建设、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创新能力给予稳定支持。(二)自主安排。省属高校院所根据自身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按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三)公开公正。省属高校院所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主动通过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确定研究方向、遴选项目,确保各环节公正、透明。(四)严格管理。各省属高校院所应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注重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省属高校院所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和省财政有关规定。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及时将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下达到省属高校院所。第五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高校院所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绩效评价。第六条省属高校院所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要制定中长期基本科研规划,明确研究方向和项目产生办法,并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八条各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按在校生人数、基准定额核定,省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按编内在职人数、基准定额核定。第九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省属高校院所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省属高校院所应根据科研规划和年度项目立项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对实施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根据进展采取滚动方式分年度安排预算。第十条省属高校院所应当结合科研发展规划,自主设置资助项目类型,自行组织项目的遴选和立项,建立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同一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原则上只能牵头负责一个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其研究方向应相对稳定。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应专款专用,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单位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国家和浙江省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第十三条省属高校院所应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第十四条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省属高校院所按规定统筹管理。第五章绩效监督第十五条省属高校院所应当对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每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省教育厅、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一般每3年开展一次。第十六条省属高校院所要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和绩效挂钩的奖惩机制,强化激励约束。第十七条省属高校院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应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使用单位和个人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省属高校院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细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科技厅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