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身老人晚年再婚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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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独身老人晚年再婚问题探究作者:金晓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8期摘要老年人福利保障是我国近几年重点关注问题,国家在物质方面给予老年人以便利与保障,但在精神保障层面仍有欠缺,空巢老人、独身老人、失独老人、留守老人普遍存在,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成为新时代社会问题。独身老人晚年缺乏伴侣陪伴独自生活,于是许多老人选择再婚以共度晚年,由于这一选择,“走婚”这种非婚同居模式产生,老年人们由于种种原因拒绝登记结婚,而以一种“结而不婚”的搭伙模式生活。目前我国对于老年人再婚等法律问题缺乏针对性保障规定,不利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本文建议对目前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通过对婚姻制度与“走婚”现象进行立法设计,保护老年人在晚年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关键词老年人再婚走婚婚姻法律保障作者简介:金晓洁,西北政法大学。中图分类号:C913.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95一、晚年独身问题多随着社会发展,国家给予了老年人更多的福利保障,在养老、医疗、交通、法律援助等领域对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和权利保障。物质方面的社会帮扶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重要保证,但在老年人婚姻家庭和精神健康方面,社会并没有给予其以相对应的支持和帮助,于是便出现了空巢老人、留守老人、独身老人、失独老人等人群。物质上的丰富无法填满心灵上的空虚,老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这种“弱势”不仅体现在健康与经济上,更体现在心理健康问题中,也应该是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问题之一。晚年幸福应该是真正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要做到物质帮助与精神安抚的“两手抓”,才能实现社会养老、扶老、敬老。物质满足与精神满足是我们构建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的追求目标,也是社会对我们的要求与期待。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即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下很多老年人由于丧偶、离婚等原因变成独身老人,他(她)们在家中缺少交谈对象,由于独自生活而主动或被迫降低自身生活质量,身体健康问题令人堪忧。由于这种精神缺失,部分老人选择寻找配偶共度晚年,“走婚”在老年群体中悄然而生,“走婚”即“结而不婚”的非婚同居的生活模式,相对于法律登记结婚,老年人更偏向于这种形式简单的“搭伙养老”。同时,很多老人也选择了法律登记婚姻模式,这种婚姻虽然有法律保障更加稳固,但也面临着婚后财产等法律争诉问题。龙源期刊网二、晚年再婚困难多(一)家庭及社会因素阻碍现实生活中子女问题是老年人晚年再婚的最大阻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老年人的再婚。一是有的子女会受到封建传统观念影响,认为老年人再婚是“伤风败俗”的不良行为;二是很多子女担心父母的再婚会使得父母的财产、房屋落入外人之手,自己无法继承原本应得的遗产;三是老年人再婚后激化与子女之间的矛盾,原本和谐的家庭整日鸡犬不宁,最终导致老年人再婚后的离婚;四是老年人考虑到子女的利益,不想加重子女的生活负担而选择放弃再婚,孤独地度过晚年。但实际上,伴侣所带来的精神抚慰完全不同于子女所给予的关怀,儿女虽孝,但代替不了老伴,老年人晚年的精神关怀至关重要。同时,社会上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社会主流思想等影响,也没有形成支持老年人再婚的社会共识,社会上对老年人的再婚持不同态度,甚至还存在歧视再婚的迂腐观念。社会舆论压力使老年人不敢、害怕选择再婚。子女的不理解与阻挠、子女利益保护的考虑、社会压力等因素共同导致了当下老年人再婚难的局面,不利于老年人婚姻权益的保护。(二)现行法律对老年人婚姻保障不足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其中要求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传统观念、价值伦理、经济因素等原因,这种婚姻的自由权利很难得到实现,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在老年人群体中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这种缺乏刚性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在社会与家庭中形成支持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共识,法律与现实生活缺乏衔接性,使得“婚姻自由”在老年群体中难以实现。同时法律对老年人婚姻自由是一种原则性的笼统规范,老年人再婚受到阻挠如何进行权利的救济?再婚夫妻財产的权利如何进行特别规制才可以减少老年人再婚的阻力?法律并没有具体的保障路径与权利救济手段,使得老年人在选择再婚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三)“走婚”缺乏婚姻法律保障再婚时,老年人可能会因为子女的阻挠、担心被“骗婚”、惧怕承担社会舆论压力等原因拒绝登记结婚,选择“走婚”这种灵活的非婚同居生活模式,但由于“走婚”没有婚姻法律的保障,很多情况下在一方老人去世后,另一方没有获得财产方面的扶助,从而面临生活无助甚至陷入无家可归的境遇,使得老年人难以安享晚年。再婚过程中,由于老年人情感基础薄弱,有时一段感情很难维系很久。老年人再婚中,存在一种“短频快”的特点,“短”是指恋爱时间短,“频”是更换伴侣频繁,“快”是离婚快,而感情基础薄弱则是再婚后情感破裂的主要原因。走婚中时常遇到“逃婚”现象,即一方老人身患疾病龙源期刊网或者难以自理时,另一方便脱离这种同居关系,这种“抽身而退”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但由于没有法律的规定(如《婚姻法》中的扶养义务)又难以追诉。“走婚”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种“泡沫婚姻”,没有坚实的感情基础,缺乏法律的保护,这种“搭伴养老”以口头和默示的方式形成,在“稳定”中飘摇前行。三、晚年婚姻的法律展望(一)建立同居制度目前多数老人选择“走婚”,非婚同居事出有因,更适合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选择,同时也大量存在于当今社会,所以直接对这一现象进行法律规制是客观、科学、具有现实意义性的。同时我国法律对于目前非婚同居的模式进行了立法调整,体现出一种既不鼓励也不打击的立场,所以在这一制度上进行立法完善与学科研究是可期的。可以建立“独身老人同居制度”,使老年人的“走婚”模式合法化。例如可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同居办法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同居法》,在结构框架和立法精神上可参照《婚姻法》进行设计。通过同居与登记婚姻两种制度设立,使得老年人再婚具有灵活性与多样性,更全面地保障了其晚年的婚姻自由权。同时,在同居制度的设计中,还需要对这种关系进行合理的条件设立:1.同居关系的确立首先要签订非婚同居协议,并于相关机关登记或公示。2.同居期间应尽到相互忠实与相互扶养义务。3.同居前双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不会变更,去世后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继承人各自继承。4.同居双方的各方子女对父母同居另一方无赡养义务(双方约定除外)。5.同居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获得必要生活保障的遗产。6.同居期间应对其他相关问题作出约定或者协议。这样的条件设置,可以减轻老年人再婚压力,让其本人及子女少了对于财产继承和老人赡养问题的后顾之忧,保障了老年人在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对于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实现具有推动作用。(二)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目前的《婚姻法》中,对于再婚老人的财产进行分别规定,即明确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理所应当地认定为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的财产收入可由双方共同协商或者约龙源期刊网定,例如用于必要生活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医疗支出、娱乐支出等非生活必需费用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在一方有子女的情况下,可以对不同财产的继承分别规定,例如各自财产由后代继承人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则遵循《继承法》规定继承财产。对于再婚进行这样的分开财产制,不是对于再婚的歧视与打压,而是因为再婚可能面临着财产继承的难题与纠纷,尤其是在老年人一方有子女的情况下,老年人再婚的分别财产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再婚阻力,同时保障老年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三)设立老年人结婚前置程序可以设置老年人再婚登记的前置程序,让合法的婚姻拥有更大的“保护伞”。例如必须对财产归属、赡养义务、相互扶养等问题进行协商、签订协议,或者进行公示。前置程序的设立可能会增加行政成本、降低部分行政效率,但却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了老年人婚姻关系确定后产生法律争诉的可能性,一定意义上讲降低了司法成本,推动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将这种前置程序作为登记注册的必要条件,不是对老年人再婚施加阻力,而是利用强制性手段为其晚年婚姻上一个“保险”,减少日后的争端,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四)加强宣传教育,依法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我国一直关注老年人的福利保障制度建设,做到物质帮助与精神安抚的“两手抓”,才能实现社会养老、扶老、敬老。要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形成社会尊重老年人再婚、支持老年人寻求晚年幸福的共识,营造一种宽松、包容的氛围,减轻老年人及其子女的社会压力;教育子女站在老年人立场上思考,多为老人着想,关心父母的精神健康。再婚本身就是两个新个体的结合,更是两个家庭的结合,溝通交流是开启一段婚姻、维系一段婚姻、稳定一段婚姻的重要保障。同时,要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告知其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财产公证、订立遗嘱等方式规避风险,用法律的途径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约束责任、划分财产,这不是感情的防备与人情的冷漠,更多的是一份对于感情的保障,所以在财产公证、协议签订和协商谈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让来之不易的感情可以在科学自由、依法灵活、理智公平的情况下长久地发展下去。参考文献:[1]陈雄.中国老年人宪法权益保障实证研究[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17.[2]刘利君.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3]宋环环.老年人“走婚”的法律初探[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7).龙源期刊网[4]傅若平.尴尬的老年“走婚”,“行知部落”[EB/OL].https://m.baidu.com/mip/c/s/m.xzbu.com/7/view-6137990.htm.[5]方靖.论老年人再婚自由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12).[6]黄晓丽,江海湖.老年人走婚:不得已而为之的“前卫”行为[J].老人世界,2007(12).[7]吴国平.老年人搭伴养老现象的法律规制研究[J].老龄科学研究,2018(06).[8]王芳.对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的法律思考[J].科教文汇,2014(10).[9]梅长伟.浅谈老年人再婚的法律维权问题[J].法制博览,2018(08).[10]王琦.浅谈老龄化背景下我国老年人的走婚现象,“知行部落”[EB/OL].https://m.baidu.com/mip/c/s/m.xzbu.com/4/view-59134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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