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教版政治选修5《积极维护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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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最基础的权利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一)生命健康俱可贵(1)为什么?(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案例1】两剑坛高手华山论剑,高手甲用剑把高手乙逼下悬崖,致其身亡。问:以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的什么权利?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案例2】两少林高僧嵩山比武,僧甲猛击僧乙左耳,致乙左耳失聪。问:以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什么权利?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案例分析请问:本案中陈琪是否侵害了齐玉的人身权?如果是,侵害了什么权利?应承担什么民事法律责任?1、姓名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二)姓名肖像受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批复认为,本案当事人是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权利人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既涉及对姓名权的侵犯,也构成对受教育权的侵犯。相应的法律责任形式,则不仅有赔礼道歉,还应当有赔偿经济损失。对于本案中的侵权行为,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实例分析:苍南中学高二学生林某,嫌父母给自己取的名字太土气了,所以想给自己换个名字,请问可以吗?如果对所改的姓名仍不满意,还可以再改吗?《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条例实施后,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条例》还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处800元以下罚款。2、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案例分析:想一想:张薇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了侵犯?如果是,谁是侵犯人?问题:用明星的照片做论坛、QQ头像或类似的一些软件的头像,是不是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呢?解释: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权利也是受到限制的,只要你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那就不能算侵权。(三)名誉隐私不可侵案例分析:顾墨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吗?案件中这些人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1、名誉权对于人格的这种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要件:A主观上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的故意B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C上述行为为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D侵权对象指向了特定的个人或群体。名誉权2、隐私权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例】2005年4月,有个帖子是这样的,“昨天晚上,1幢的女生寝室被闯入,为了几盏手电筒应急灯,所有的衣物皆被搜查得乱七八糟。我们不反对学校对就寝的管理,但这样的搜查究竟是不是一种对隐私权的侵犯?……我想问问法律专家,我们与学校的这种住宿关系,算不算一种租赁关系?”▲隐私权构成要件:A未经过权利人同意B实施了披露行为C主观上为故意D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查看孩子短信,家长是否违法?一则“湖北拟立法禁止家长看孩子短信、聊天记录”的消息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案例分析我们推广一项农业新技术,在宣传的专题中有一养猪户在采访中,站出来对记者说了说效果,当时让签字,农民挺实在的说不用,我们就大意了。专题广告播出后,他告我们侵犯公民肖像权,开口要5万。给不给?实际人挺善良的,主要是有个律师怂恿他这么做。我们科研和推广工作很忙,想通过协商给他人民币5000了事,可是对方不同意,支持起诉,我该怎么办?农民告我们侵犯公民肖像权,开口要5万给不给?网友发帖求助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侵权人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评析:王某殴打张某,是对张某人身权(生命健康权)的侵害,高某制止这种侵害行为是合法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我国法律不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侵犯损害已发生情况下,鼓励公民制止这种侵害,并保障制止者的利益。《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样规定,为那些见义勇为保护国家和他人生命财产的模范人物提供了利益上的法律保证。•高某因制止王某对张某人身权的侵害,防止张某受到更大的损害而被王某打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王某赔偿。王某推托责任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案中王某如果仍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养猪户在采访中,站出来对记者说了说效果。说明,其被采访的行为过程是经本人同意的。不符合侵犯公民肖像权第一个要件:未经本人同意。养猪户接受采访,显然是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拍摄者会播放,而他在接受采访的前后均无要求支付费用,并没有相应的合同,属于自愿行为。不能认定为未经本人同意。但是,我如果是对方的律师会抗辩说:农民接受采访的时候,不知道要作为广告的内容播放,而是以为是公益的采访,因此,作为商业广告播放的方式,未经本人同意。这时,你们就必须把将推广农业新技术作为非营利的行为来抗辩。因为侵犯肖像权的第二个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把该广告是性质作为公益广告,就可以推翻侵犯肖像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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