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前言本标准是对GA41-92的修订本标准与GA41-92有关章、节差别如下:第三章:增加了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附着物、散落物、地面痕迹、搓划印等术语的定义。第四章:明确了勘验原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增加了痕迹物证测量可以使用摄影测量的方法,并提出了相应的测量误差。增加了勘验中首先使用照相法固定痕迹物证。第五章:增加了痕迹物证勘查设备要求、勘验准备、痕迹物证发现、保全、固定、提取和测量;增加了勘验装有制动防抱死装置车辆地面轮胎痕迹的勘验要求;增加了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事故的勘验要求;并增加送检的内容。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41-92。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安徽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标、崔小平、石常林、丁正林、陈正广、朱亮、张爱红。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固定、提取、记录的主要内容、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有关痕迹、物证的勘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A49-9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GA50-93《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72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交通事故痕迹物证thetraceandphysicalevidenceofroadtrafficaccident遗留在交通事故现场或从交通事故现场带走能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品、物质和痕迹。交通事故痕迹物证主要包括肇事车辆、人体、现场路面、固定物、附着物、散落物和各种痕迹。3.2附着物theattachments在交通事故中形成,沾附在肇事车辆、人体、路面及其他物体表面能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质。如:油漆、油脂、塑料、橡胶、毛发、纤维、血痕、人体组织、木屑、植物枝叶及尘土等微量附着物质。3.3散落物thedebris遗留在交通事故现场,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物质。如损坏脱离的车辆零部件、玻璃碎片、油漆碎片、橡胶碎条碎片、车辆装载物、结构性土沙碎块、人体抛落在地面上的穿戴物品和携带物品、人体被分离的器官组织、从其他物体上撞、擦掉落在地面上的树皮、断枝、水泥及石头碎块等。3.4地面痕迹thetraceontheroad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事故车辆轮胎和部件、人体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等与地面接触而遗留在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如轮胎痕迹、人的脚印等。3.5地面轮胎痕迹thetyretraceontheroad车辆轮胎相对于地面作滚动、滑移等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印迹。3.6滚印theimprints车辆轮胎相对于地面作纯滚动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印迹。特征为能清晰反映轮胎胎面花纹形态、花纹组合形态、胎面磨损和机械损伤等特征。3.7压印thescuffmarks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沿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滚动、滑移的复合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特征为胎面花纹痕迹在车辆行进方向有所延长。3.8拖印theskidmarks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沿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滑移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特征为带状,不显示胎面花纹,宽度与胎面宽度基本一致。3.9侧滑印theyawmarks车辆轮胎受制动力或碰撞冲击力或转向离心力的作用,偏离原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横向滑移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特征为印迹宽度一般大于或小于轮胎胎面宽度,一般不显示胎面花纹。3.10]搓划印theroadscars车辆倾斜或侧翻后在地面上形成的刮擦痕迹。3.11车体痕迹thetraceofvehicle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与其他车辆、人体、物体接触,造成车辆变形和破损遗留在车体上的印迹,以及车体上的灰尘或其他附着物等缺失留下的印迹。3.12人体痕迹thetraceofbody人员在交通事故中与车辆、道路、物体接触,遗留在人体衣着和体表上的印迹。3.13其他痕迹othertrace交通事故中车辆或人体与路旁树木、护栏、道路交通设施等发生碰撞或刮擦,遗留在树木、护栏、道路交通设施等表面的痕迹。4勘验原则和一般要求4.1勘验原则]4.1.1勘验工作应迅速及时、全面客观、科学缜密。4.1.2勘验工作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4.1.3勘验工作应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采取先进技术。4.2勘验的一般要求4.2.1勘验工作应由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4.2.2勘验工作应采用必要的保护设备,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勘验人员的安全。4.2.3勘验工作应配备相应的勘查车辆、勘查提取工具和勘查器材等装备。4.2.4适用于简易处理程序的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可不进行勘验,按照规定做好必要的记录后,应迅速撤离现场,恢复交通。4.2.5勘验人员应根据各类交通事故的特点,仔细观察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的形态及特征,有重点的勘验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a)勘验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人员、现场路面和有关物体及其状态、痕迹位置。b)勘验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人员行进路线的痕迹、物证。c)勘验肇事车辆、人员、现场路面、有关物体接触部位、受力方向及有关的地面遗留物;在事故接触部位及周围寻找事故可疑物,重点勘验第一次接触的痕迹和物证及其相对位置。4.2.6勘验中发现痕迹为承受客体的,应勘验、确定相应的造型客体。勘查和确定造型体和承受体接触部位,对于连续发生多次接触,应准确认定造型客体和承受客体第一次接触时的具体部位。4.2.7勘验中应测量肇事车辆、人体、现场路面及有关物体的相对位置,进行定位,明确基准,测量各类痕迹的位置、形状、尺寸等;测量时应以道路边缘、标线或车辆的一侧为基准。测量可用卷尺(或激光测距仪)或摄影测量的方法。测量的最小计量单位为厘米。测量误差:距离小于50厘米的,最大误差允许为0.5厘米;距离为50厘米至10米,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距离超过10米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0厘米。对于使用摄影测量方法的,综合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4.2.8勘验中应首先使用照相法固定和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应在被照物旁放置10厘米长带毫米刻度的比例尺,比例尺应放置在痕迹物证旁1厘米以内,与痕迹物证处于同一平面,刻度一侧朝向痕迹物证,不得遮掩,妨碍观察;提取时应尽量不损坏提取物,并注明提取物名称、提取人、提取时间、地点、部位、天气、提取方法等情况。对提取的微量痕迹、物证要妥善保管,及时送检。4.2.9勘验和提取痕迹、物证应做好勘查笔录和提取笔录;记录痕迹、物体的位置、形状、尺寸、勘验过程及提取物等。4.2.10勘验照相按照GA50有关规定执行。4.2.11勘验绘图按照GA49有关规定执行。5勘验的具体要求5.1勘查设备要求5.1.1交通事故勘查车a)交通事故勘查车外观应符合公安部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b)交通事故勘查车应配备反光指示牌、反光围栏、反光背心、手持照明灯或车载照明设备等防护装备。5.1.2测量仪器a)应配备卷尺、皮尺或激光(超声波)测距仪、坡度测量仪等设备。b)现场测距、痕迹物证定位、肇事车辆形变可以应用摄影测量方法。5.1.3现场照相、摄像设备a)现场勘验照相应配备彩色胶片照相机或数码照相机,数码照相机的技术要求:分辨率应大于500万像素;b)胶片照相机应在指定地点进行照片冲洗、印制。数码照相机应有专人保管,在指定计算机、打印机上下载、打印。c)现场勘验摄像应配备磁带摄像机或数码摄像机。5.1.4提取工具和器材现场勘验应配备静电吸迹器、灰尘痕迹固定剂、长波紫外灯、手术刀柄、手术刀片、镊子、纱布、指纹提取工具(一体式指纹刷、磁性笔和吸耳球、指纹胶纸和衬纸)、物证通用标签、物证收集瓶、硫酸纸物证袋、塑料袋、载玻片、提取板盒等现场勘验提取工具和器材。5.1.5其他器材现场勘验应配备坡度仪、不干胶、比例尺、放大镜、铅笔、玉石笔、卡钳、钢丝钳、指南针、印泥、录音设备、绘图用照明灯、脱脂棉、酒精、医用胶布、手套、口罩、毛巾、肥皂等现场勘验常用器材。5.2勘验准备现场调查勘验工作应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进行。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应首先抢救伤员,然后进行现场痕迹物证勘验。在抢救伤亡人员过程中需要移动肇事车辆、人体或有关物体,应做好相应的标记或照相摄像固定。5.3痕迹物证发现、保全、固定、提取和测量5.3.1痕迹物证发现a)根据交通事故的类型及其特点,通过观察事故发生时所接触到的物体和接触部位所显现出来的异常现象,确定勘验的重点部位。b)仔细观察交通事故现场,在交通事故现场地面、肇事车辆、伤亡人员及其他有关物体的接触部位寻找发现可疑物;注意发现留在车辆运行的路面上、受伤人或死者的身体上和衣裤上、被车辆碾压的物体上的车轮印痕;注意发现路面上的其他痕迹和车体外、车体内痕迹。c)采用先进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发现痕迹物证。5.3.2痕迹物证保全a)痕迹物证因故不能及时提取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痕迹物证的破坏和灭失。b)方向盘上遗留的指纹或轮胎上存在事故物证的车辆,必须先行提取,方能移动车辆。c)现场路面上的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必须在勘查、测量和照相之后,立即进行提取。d)肇事车辆和物证,最好存放在室内。如果存放在室外,必须用妥善方法,将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部位保护起来。防止人员触摸或因天气变化造成痕迹和物证的损坏或灭失。e)不便立即送检的易挥发性样品,必须使用清洁的玻璃瓶、塑料瓶或塑料袋密封,并低温保存。5.3.3痕迹物证固定固定方式采用照相、绘制现场图和现场勘验笔录。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照相或摄像,对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进行重点拍摄。将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的位置、形状、大小、特征固定和记录下来。5.3.4痕迹物证提取5.3.4.1一般要求a)确认或疑似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应当进行提取。b)在勘查和提取物证的过程中,要防止所提的物证被污染。提取物证之前,切勿在物证部位及附近用粉笔、圆珠笔或蜡笔等勾画。提取物证所用的各种工具、包装物、容器等必须干净,用同一工具提取不同部位的物证时,每提取一次,都必须把工具擦拭干净。提取各种物证。特别是提取油脂、血迹、人体组织等,不得重复使用同一工具,切勿用手直接接触物证。c)对所发现的全部有关痕迹和各类实物,在提取之前应将其形状、数量、颜色、所在地点等分别编号记录。记录方式有录像、照相、绘图和笔录。对发现的实物可直接收取,但必须分别包装,特别是对某些需进行化验的物质(如血迹、汽油等),包装时应严防污染或相互混杂。对某些分离物或脱落物,在包装时应注意其边沿不被损坏。对交通事故中伤亡者衣服上的车轮花纹痕迹等,应连同衣服提取;对地面上的平面或立体轮迹,应当细心提取。5.3.4.2直接提取能反映交通事故痕迹及与形成交通事故痕迹有关的小件物品、易分解车辆零部件,应将物品和有关零部件全部直接提取。5.3.4.3间接提取无法进行直接提取的交通事故痕迹,应采用相应的照相或摄像法、静电吸附法、石膏灌注法、硅橡胶提取法、硬塑料提取法、复印法等技术手段进行提取。a)拍摄的痕迹影像应完整、清晰、不变形,能反映痕迹的适当部位特征,并附以毫米比例尺。b)遗留在光滑路面上的加层轮胎花纹痕迹,可采用静电吸附法提取。c)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