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与监管的国际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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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与监管的国际比较研究作者:姚殿莉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康洁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模式选择及运行研究2007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市场化发展,特别是入世后,在国外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冲击面前,国内许多金融机构,也包括某些大型企业集团纷纷另寻途径冲破政策壁垒,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但是,由于国家并没有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体制上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所以它们仍旧只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新突破的金融控股公司。《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纲要》中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明确了我国金融业发展创新的方向。在我国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以其自身具有的节约交易成本、隔离风险和获得协同效应等优势,成为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特定背景和内在动因,并在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存模式进行比较和剖析地基础上指出了其中存在的缺陷;然后,以美、英、日、德四国为典型代表,对其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程及发展特点进行详细描述,得出有助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选择的经验;接着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按照“稳步渐进、适时推进”的原则促进以金融资本为主体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同时为我国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的改造指出了具体的路径。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运行的相关政策建议,以提高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可操作性。2.期刊论文卢育林金融经营集团化对我国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影响-社科与经济信息2001,(10)近年来,国际上金融业购并案例不断出现,英、日、德、美等经济大国鼓励金融自由化集团化经营的政策也陆续出台,金融经营集团化正成为一种趋势.我国金融业也已初步出现了集团化经营的趋向:一是众多的金融机构正积极进行着跨业合作和跨业资金融通,从资金和业务上向集团化经营发展;二是若干大型机构通过资本运营已形成或正在形成中国的金融集团,比如光大、中信等金融集团已初具规模.金融业的集团化经营必将给我国的经济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3.学位论文徐越我国金融经营及监管模式的选择2003中国金融业目前正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但是,随着近几年国际金融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为了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中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已成为必然,金融监管体制也必将随之进行调整.根据中国金融业的现状,金融机构应采取何种形式进行混业经营以面对大量全能型的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适应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同时为了尽可能地控制金融业转型时期的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将采取何种形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些都成为金融业即将面临的选择.该文共分了三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这三个部分是:中国目前的金融经营及监管体制、中国金融经营模式的选择、混业经营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4.期刊论文卢育林论金融经营集团化-社科与经济信息2001,(9)(一)国际上的金融经营集团化趋势.近年来,国际上英、日、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相继放松对金融业多业经营的限制.首先是1986年英国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经营多种业务的金融集团;接着日本于1998年4月实施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允许各金融机构跨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年11月,美国也在众参两院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1933年G-S法案,确立从事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这种集团化经营组织在美国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国际上金融业的购并潮也风起云涌.在欧洲,瑞士银行集团收购了英国最大的商业银行--华宝银行,德意志银行并购了德累斯顿银行;在日本,1995年3月,日本三菱银行与东京银行合并成东京三菱银行,同年11月,大和银行与住友银行合并.在美国,1998-1999年,美国银行的数目减少30%,而八大银行总资产份额却从22.8%增加到了35.5%.这些都标志着一种金融集团化经营的趋势已在全球范围内出现.5.学位论文杨洋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经营监管模式的法律思考2007本文旨在从法学角度研究规范金融经营监管模式的基础理论和机制,籍此探讨如何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监管模式。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建立一个健康、完善、高效的金融体系是维护金融安全,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快速发展的关键。我们从金融史上的金融危机可知,金融秩序严重紊乱时会影响到一国的安危的说法毫不夸张。正是这个原因,世界各国都采取措施加强对本国金融业的监管。金融监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及面广、意义重大的工作,因此必须严肃、科学、合理地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金融监管法并不是仅指某一部金融法律、法规,而是指金融监管主体从社会利益角度对金融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限制、约束和保障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除了德国、瑞士等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从二战后至今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外,英国、美国等一批于20世纪30年代开始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也先后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改革并完善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制成为二十世纪末的这些国家在法制发展方面的重大方向。我国金融监管法主要体现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这种监管法制在金融机构业务不交叉的情况下无疑是有效的,但随着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对我国金融业的冲击,随着我国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业务呈现出不断融合的趋势,若不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进行完善,将会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阻障。2003年12月27日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颁布,《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在法律界引起了对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的讨论。正是基于这种背景,也使笔者开始了对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法制的完善研究。本文就我国目前经济转轨时期金融体制的模式选择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做了一些探讨,以期对我国金融建设有所启示。本文通过历史分析、价值分析和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金融体制的两种不同形式进行了比较,得出了分业制更注重安全,混业制更注重效率的结论,并指出一种良好的金融体制应当兼顾安全与效率;同时,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金融体制变迁过程和演变特点的研究,得出了更能适合当今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和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金融体制是金融混业制,并且指出西方金融体制由分业转向混业的过程是在金融法律制度导向下完成的,即金融体制的变迁基本上是在法制环境中进行的。这些经验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很有借鉴意义。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重点研究的是金融经营监管模式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实践上的对策思考。从结构上说,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关于金融经营监管模式的基础理论研究。笔者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金融经营模式的概述。首先,分别介绍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含义。其次,概述了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的现状,指出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是一条沿着从混业到分业然后又重新提出混业的轨迹。再次,阐述我国应当选择的金融经营模式及对其实行监管的必要性。实行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经营模式的必然选择,并且对混业经营实行金融监管有其内在的必要性。第二,金融监管概述。本节主要概述了金融监管的含义,金融监管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以及金融监管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关于金融监管模式的基础理论探讨。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国外金融经营监管模式的主要实践。本章分两节,第一节集中介绍了发达国家实行混业经营的主要实践,各国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德国全能银行模式、英国全能银行模式和日本的异业子公司模式。第二节阐述了采用混业经营体制国家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德国的分业监管法律制度、英国的混业监管法律制度和美国的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相结合的法律制度。第三章,是我国现行金融经营监管模式的法律分析。第一节主要阐述了我国立法中金融经营模式的规定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模式。第二节则是通过上一节的阐述分析出现行金融经营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存在的六个问题说明我国现行的金融经营监管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急需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其予以完善。第四章,完善我国金融经营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本部分主要阐述了完善我国金融经营监管体制的五个对策建议,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更新监管理念,健全监管立法;第二,制订金融控股公司法,在被监管者之间设立风险隔离墙;第三,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第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法律定位辅助机制;第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本文本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的逻辑思路,对我国金融经营监管模式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对我国混业经营条件下的金融监管法律模式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6.学位论文毛南我国金融经营模式选择研究2003该文从考察国外的金融经营体制改革和发展的经验出发,结合中国目前金融市场和金融经营体制的现状,试图选择一种适和中国国情的未来金融经营体制模式.第一章阐述了金融分业、混业的广义和狭义含义,并通过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得出金融混业经营是适应各国经济发展需要和世界经济潮流的一种经营模式.同时,对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依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第二章重点考察了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变迁.事实上世界主要国家在金融分业、混业的选择上都经历了一次或多次的变革.美国1933年以前采取混业制度,1933年随着《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实施转向分业制度,而1999年又重新回到混业制度.日本同样也经历了混业—分业—再混业的过程.这些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能够给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带来一些启迪和借鉴.第三章回顾了中国金融经营体制的改革历程,并对中国目前金融业亚混业经营模式进行了实证分析,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和业务融通的实证研究和中国目前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中国从1989年开始对金融市场进行整顿.通过制订一系列法律法规,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管理,至1998年基本确立了中国的分业管理体制.但近两年来,受国际上混业化趋势的影响,中国的分业体制有所松动,国家允许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开展不同程度上的合作,中国金融企业纷纷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来实现多元化经营.银行资金和保险资金被允许以一定的方式和规模进入证券市场.同时,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也促使中国金融业逐渐向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第四章在前三章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中国目前实行混业经营存在的主要障碍.这些障碍表现在中国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不强、法治环境有待完善、信息技术不够发达以及人才储备不充分等方面.因此实行完全的混业经营对中国来讲是长期目标,中国金融经营体制的近期目标模式应是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建立监管有力,业条适度交叉经营的金融体制.一、在目前过渡期阶段:一是努力实现金融环境市场化、法制化.包括逐步实现利率的市场化;加强金融法规的建设;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建立安全稳定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快中国资本市场的建设;加快金融企业的上市工作,增强金融企业的竞争力;加快银行改革的步伐,建立银行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约束机制.二是金融业务的相互交叉化、融合化.在组织模式方面,金融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手段组建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实业于一身的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在资金流动方面,可以加强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动,通过开发更多、更好、更安全的资金流通渠道,促使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在业务合作方面,银行、证券、保险三方之间相互合作,通过业务代理、开发交叉业务、共享客户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合作.二、进入混业经营的阶段:随着中国金融国际化、一体化程度的逐步加深、法律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的渐趋完善、各金融企业的内控能力显著提高,中国混业经营的基础条件日趋成熟,此时可通过法律形式,促使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合法化.混业经营的模式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风险防火墙型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同时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7.期刊论文范祚军.洪菲建立金融机构协调机制的对策研究-上海金融2005,(1)我国应该在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下建立金融经营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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