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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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主要题型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视不同年份而定。第一部分1.建设市场中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都要依靠合同确立相互之间的关系。2.《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的主要法律,能够有效的实现建筑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2)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3)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4)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违法和犯罪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2)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3)建设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4)建设合同管理目标制度(5)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5.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方面。6.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7.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得有生命的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8.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9.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0.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1.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的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1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律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13.其他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14.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该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15.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16.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定的客观现象和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17.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18.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承担民责任19.以代理权限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20.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21.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详见P7。2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23.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24.无权代理:失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25.代理关系的中止:见P8。26.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和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担保合同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7.《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28.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29.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30.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31.不能作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2.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3.保证责任:详见P9.34.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轻易不会灭失,且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35.可抵押的财产和不可抵押的财产。详见P1036.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37.抵押的效力和抵押权的实现详见P1138.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权利质押一般是指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39.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能够留职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40.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1.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建设工程中的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可能是信用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如担保公司。建设工程中银行出具的保证称作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称作保证书。分为施工投标保证、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施工预付款保证。42.施工项目的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时提供,担保方式可以是由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书。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43.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44.施工预付款保证是承包人提供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金额应当与预付款金额相同。45.保险:是指投保人更具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限、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一般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详见P1446.合同公证: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据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同公证一般实行自愿公正原则。公证员对申请公证的合同,经审查认为符合公正原则后应当制作公证书发给当事人。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应当拒绝公正。47.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合同鉴证实行的是自愿原则。48.合同鉴证应当审查的内容:(1)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2)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合同(3)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合同(4)不能及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5)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49.合同鉴证的作用:(1)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纠正违法合同。(2)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更加完备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3)经过鉴证审查,便于合同管理机关了解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50.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相同点:(1)除另有规定外,都实行自愿申请原则(2)合同鉴证与公正的内容与范围相同(3)合同鉴证与公正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不同点:(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合同鉴证办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合同公证则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的公证机关依据《公证暂行条条例》行使公正权所做出的司法行政行为。(2)合同公证与鉴证效力不同。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3)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公正作为司法行政行为,按照国际惯例,在我国域内和域外都有法律效力。而鉴证作为行政管理行为其效力只能限于我国国内。第二部分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必须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公平原则(3)自愿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3.《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详见P234.《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使用电水气热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5.其他分类:计划与非计划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行式。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但是法律规定的除外。7.合同法采用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原因:(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影响8.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9.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要约应当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1.要约撤回:是指邀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12.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邀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13.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具有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3)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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