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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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教学目的及要求〕目的:通过本章讲授,使学生全面掌握我国工时法的相关规定,并能对我国工时法的水准作出初步判断。掌握我国目前工时立法的缺陷。要求:要求教师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工时立法作对比介绍,并对我国工时法的水准作以评析,指出我国目前工时立法的不足。〔主要内容〕1.工作时间制度2.休息时间制度3.加班加点制度〔重点和难点〕重点:1.我国工时立法评析;2.加班加点制度。难点:我国工时立法评析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一、工作时间的含义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劳动时间。一昼夜内工作时数的总和称为工作日,一周之内工作日的总和称为工作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工作时间:1.是劳动者履行合同义务而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2.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规定或由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3.工作时间具有较强的基准性4.工作时间是衡量劳动报酬的重要尺度。二、工时立法的起源与发展有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立法是劳动立法历史中最早的法律规定内容。被公认为现代劳动立法开端的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就是以限制工作时间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立法。1886年5月1日,芝加哥的二十一万六千余名工人为争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举行大罢工,经过艰苦的流血斗争,终于获得了胜利。国际劳工组织的第一个国际劳工公约也主要是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995年3月重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对标准工作时间重新进行了限定,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世界工作时间立法的发展具有下列趋势:(1)即使不是雇主指挥命令下的劳动,只要是实际工作中所必须的,都视2)将“周”作为工作时间的计量单位,即将8小时工作日变为“40小时工作周”。这将成为当今社会工作时间的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在1935年第47号公约中规定劳动时间为一周40小时,没有规定一天的劳动时间。目前,日本有的大企业正在试行周劳动时间为35小时。这是今后工时制度的发展趋势。三、工作时间的分类(一)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统一实行的标准长度工作时间。在我国,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5天工作40小时。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的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标准工作日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工时制度,适用范围广,法律规定性强,其他一切工时制度都是对这一制度的转化和变通适用,都以其为实行基础和区分标准。(二)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制度是指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时,法律规定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它是在特殊情况下对标准工作时间的缩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有关单位的实际情况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制度适用于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指当日晚22时至翌日晨6时。实行“轮班制”的企业,夜班工作时间比白班少1小时,并按规定发给夜班津贴;连续生产不易缩短工作时间的,夜班工作时间可与白班相等,但要给劳动者发夜班津贴。(三)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制度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时间,即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延长工作日制度适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突击性或季节性工作以及完成其他紧急任务的职工。忙季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标准工作时间,但每日最长不得超过11小时,闲季工作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对延长工作日者应当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无法补休的,可按照规定加发工资。(四)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工作和休息,平均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日时数相同的工作日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环境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月、年、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制度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企业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过程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2.对于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五)不定时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制度。这种工作制度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工作时间限制的职工。对此类职工法律没有规定单位时间内固定的工作时数,而对其采取相对灵活的工作时间,但要求其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企业可以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六)弹性工作时间。弹性工作日制度是指在工作周时数不便确定的前提下,在标准工作日的基础上按照事先规定的工作办法,由职工个人自主安排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对于实行弹性劳动时间制的职工,在一定单位期间内,在不超过法定劳动时间的前提下,即使特定日或特定周的所定劳动时间超过一日或一周所定劳动时间,也视其劳动时间为合法工作时间。这一制度承认了针对单位期间的变形法定劳动时间的合理性,因而在此意义上也称为变形劳动时间。在我国,弹性工时制度是标准工时制度的转换形式,每周工作时数不变,保证每天核心工作时数不缺勤,由职工个人安排上下班时间。弹性工时制度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可以保证必要的劳动时间创造社会财富,又可以给职工一定的自由空间。同时,可以减少迟到、误工、病假,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职工休息、学习、料理家务、教育子女和参加社会活动。第二节休息休假制度一、休息休假制度设立的意义(一)劳动者劳动权保障;(二)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三)人的和谐发展需要。二、休息休假的内容(一)工间休息单位工作时间内的间歇时间又称工间休息,是指单位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所享有的用以解除工作紧张状态的休息时间和满足自然生理需要的时间。一般是指工作过程中的短暂休息时间、午间休息、用膳以及如厕等时间。在我国,企事业单位要保证劳动者的工间休息,午休和用膳时间一般为1至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半小时。工作不能中断的单位和企业,应保证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有用膳和短暂休息时间。企事业单位应为职工提供休息的场所。工间操时间应算作职工的工作时间,但通常不得超过20(二)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单位工作时间之间的间歇时间是指两个邻近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即一个工作日结束到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一般不少于16小时。这段时间职工可以自由支配,即可以用来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进行自我设计,也可以进行休闲娱乐丰富个人物质文化生活,但主要用来进行体力的恢复以保持健康并迎接以后的工作。实行“轮班制”的企事业单位,(三)周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又称公休假日,是指职工在完成整个一个工作周以后所享有的连续休息时间。在我国,法律保证职工在工作满一周以后享有一定的连续休息时间。公休假日一般安排在星期六和星期天。由于生产和社会生活需要,不能在星期六和星期天安排休息,可以安排职工在一周内轮流休息。自1995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星期六和星期天为周休息日。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和尚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因公出差人员的公休假日,应在出差地点享用;因工作需要不能享用者,(四)法定节日法定节日是指法律规定全体或部分公民所享有的用以开展庆祝纪念活动或参与政治活动以及用以娱乐休闲等的一段时间。法定节日包括全民节日和部分公民的节日;从来源上说,包括政治性节日、传统习惯性节日、职业性节日等。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安排劳动者休息: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日。这是《劳动法》对适用于全体公民的节假日所做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则需要国务院制定详尽的实施细则。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国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制定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过1999年9月18日修订发布至今仍在适用。(五)年休假年休假是指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劳动者每年享有保留本职工作并领取工资的连续休息时间。带薪休假制度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当今已为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采纳。在我国,国家保障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年休假时间可因各种年限长短而有所不同。用人单位根据职工本人申请,统筹安排休假时间,以保证职工年休假权(六)探亲假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本职工作并领取工资与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为了解决职工与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国务院于1981年3月制定并颁布《关于职工(七)婚丧假根据劳动部1959年6月1日发布的(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中对于工人职员请婚丧假的有关规定和1980年2月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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