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排查安全隐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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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对照排查的通知各单位:国家应急管理部组织6个督导组于2018年8月5日至11日对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6个省(市)的40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进行了检查,共发现223项主要事故隐患和问题。根据区安监局及公司领导的要求,请各单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下219条(223项内筛选)安全隐患情况,逐条对照排查,对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纳入公司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范围。1、甲、乙类仓库大门未进行等电位接地,可燃气体报警仪现场无声光报警功能。2、简易洗眼器不符合现场应急要求,未设置固定式带冲淋功能的洗眼器。3、甲类仓库大门口无防液体流散措施,防火分区内防爆墙开设固定门,未实施封堵并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4小时的要求。4、作业过程安全监管缺失,缺少作业过程安全监管的控制程序或管理制度,对属于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未配备监护人员。5、甲、乙类仓库大门未进行等电位接地,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在门上,库内货架只有一个接地点。6、部分管道与储罐的连接未采用柔性连接。7、甲类仓库内化学品储存不符合要求,部分化学品未作分类、分垛存放,未完全按化学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品名立牌,部分化学品的堆垛超限。8、人体静电释放器的连接存在虚接或者接地效果不良的危险。9、卸油泵房内的过滤器、手动放气阀的设置存在缺陷,现有设计采用室内排放,存在污染作业环境和引发火灾爆炸安全事故的危险,排放作业凭经验确定终点,未设置(或者设计)指示性仪表。10、库区视频监控摄像头的设置(如数量、高度等)不满足整个罐区全覆盖和对罐顶实施有效监控的要求。11、汽油5E罐区储罐只设有一种液位计,不符合要求。12、液体化工罐区没有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未明确整改完成时间。13、中国石油东北销售公司大港分公司千米桥油库。汽油罐区储罐只设有一种音叉液位计,不符合要求。14、电缆槽的长度大于20m时未进行多点重复接地,接地点间距未小于20m。15、石脑油罐区一个储罐根部防水有破损现象,易积聚湿气,造成腐蚀加速。16、泡沫消防管线顶部未设置自动排气阀,消防水管线均未做绿色标示,不易辨识。17、与金属储罐相接的仪表配线未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配线金属管上下两端与罐壁未做电气连接,仪表未安装适应的浪涌保护器。18、现场仪表的金属外壳未就近接地或者就近与金属储罐等接地的金属体相连接。19、安全现状评价报告(2017年12月)的附件中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过期,部分安全隐患未整改且未出具“五落实”措施,结论却为符合发证条件。20、V-8301A、V-8301B、V-8301C三台储罐罐壁中间设置了加强圈,但加强圈底部未增设一圈罐壁消防水冷却喷淋管线。21、罐区泡沫站紧邻防火堤布置,现场无人值守,但不具备远程控制功能。22、与金属储罐相接的仪表配线未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配线金属管上下两端与罐壁未做电气连接,仪表未安装适应的浪涌保护器。23、电缆槽的长度大于20m时未进行多点重复接地,接地点间距未小于20m。24、泡沫站储罐上无液位计;泡沫液管线上无泡沫混合液实验检测口,一直未进行喷射测试,无法确定泡沫系统是否可靠有效。25、现场应急处置预案缺少对储罐着火的处置方案,未明确具体处置步骤。26、与金属储罐相接的仪表配线未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配线金属管上下两端与罐壁未进行电气连接,仪表未安装适应的浪涌保护器。27、成品油罐区的储罐罐壁最下部加强圈下缺少冷却喷淋水管。28、原油罐区4台储罐的地上消防管线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未采用金属软管连接。29、成品油油罐的半固定式消防系统接口不足,无法支撑整个泡沫系统。30、电缆槽或者电缆保护钢管的长度大于20m时未进行多点重复接地,接地点间距未小于20m。31、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配线管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未全接地。32、电缆槽的长度大于20m时未进行多点重复接地,接地点间距未小于20m。33、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配线管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未全接地。34、三台原油储罐顶部抗风圈上设置的一圈冷却喷射水管,恰好设置在环向通道中心,严重影响作业人员通行,也影响紧急情况下人员逃生及消防人员作业。35、0309-TK-001液化气储罐下脱水罐没有安全阀。36、与金属储罐相接的仪表配线金属管上下两端与罐壁未做电气连接,仪表未安装适应的浪涌保护器;现场仪表的金属外壳未就近接地或者就近与金属储罐等接地的金属体相连接。37、罐区防火堤外泡沫总管线上设置的泡沫栓处均未设置泡沫栓箱,当浮盘内出现流淌火火、局部密封处小火时,不能及时进行处置。38、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配线管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未全接地。39、现场仪表的金属外壳未就近接地或者就近与金属储罐等接地的金属体相连接。40、罐区泡沫消防管线顶部未设置自动排气阀,防火堤外的泡沫管线上未设置检测泡沫发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41、罐区围堰外未实现雨排水和含油污水分流阀门切换,且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没有独立的排出口水封。42、乙丙醇罐进出口阀门未设置自动控制阀。(重大事故隐患)43、与金属储罐相接的仪表配线金属管上下两端与罐壁未进行电气连接,仪表未安装适应的浪涌保护器。44、卧罐排放口、安全阀出口紧临平台,高度不够。45、现场仪表的金属外壳未就近接地或者就近与金属储罐等接地的金属体相连接;金属储罐上的量油孔的金属附件未进行等电位连接;电动机外壳未就近接地。46、罐区的2台立式储罐的地上消防管线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未采用金属软管连接;罐区的固定式泡沫系统自投用后,一直未进行喷射测试,无法确定泡沫系统是否可靠有效。47、罐区防火堤的穿管处未封堵,存在较大开口,防火堤的完整性无法保证。48、两台8000立方立式储罐罐壁中间设置了三道罐壁加强圈,但加强圈底部未设一圈罐壁消防水冷却喷淋管线,影响罐壁喷淋效果,整个储罐只在顶部设置了一圈冷却喷淋水管,且未完全形成环形,在2段喷淋管线之间有约3m的间断区,恰好在操作扶梯处,该区域的罐壁无法得到喷淋保护;该喷淋管线的喷淋头是人为砸扁的支管,不是正规的消防水喷射口,无法保证罐壁均匀喷淋,也无法保证喷淋强度。49、泡沫消防管线顶部未设置自动排气阀,防火堤外的泡沫管线上未设置检测泡沫发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50、装卸作业制度未完全有效落实,装车作业票确认人签字不全(应为2人实为1人);检查时间为17:00,票上显示装车时间为17:50,现场作业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特殊作业票据超时、延时审批,超时无二次检测依据;只有手持式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氧含量测试仪,没有气样采集检测环节,且由安全员负责检测,不符合要求。(重大事故隐患)51、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投运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52、没有实现双电源供电,消防水泵只配备了电泵,未设柴油机作为消防动力源。53、3#库1区内发现贴有“剧毒”标志,标称为“氨基硫脲”的物品几十桶,而无剧毒品经营许可。(重大事故隐患)55、9#库2区为易制爆物品专用仓库,但储存有甲苯、乙腈等非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56、9#库2区为易制爆物品专用仓库,底部通风气窗被封堵,改变了原设计。57、5#、7#、9#库雨淋系统雨淋阀后的控制阀信号线未与消防控制室接通,且未锁定在常开状态;报警管路控制阀关闭,不能保证安全设施正常使用。58、储罐运行记录中多个油罐浮盘在运行中处于落底状态。(重大事故隐患)59、T-307罐电伴热防爆接线盒外壳未接地,防爆接线盒外壳紧固螺栓松动,多余的进线口未封堵。60、T-211罐盛装柴油介质,周围应装设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但实际设置的为有毒气体报警器。(重大事故隐患)61、库区固定泡沫混合液流量设计为232L/s,储罐泡沫管道控制阀为手动阀,原设计为电动阀,不符合要求。62、自2002年至今多次扩建,造成厂内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与甲类装置距离只有3米、8米,不符合规范要求。63、部分储罐、管线工艺标识缺失。64、一期库区泵房应急箱无物资台帐卡和检查记录。65、储罐人工切水口未设置防止误操作的设施或者警示标识。66、动火作业票证填写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施工作业部位及作业内容。67、现场询问的2名安全员对危险品仓库所存放的油漆的危险特性、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不清楚,且着装不符合要求。68、根据值班记录本,发现已在2018年6月30日检查到火灾报警器故障,但未制定整改措施。69、库房内的涂料和环氧稀释剂存放不规范,未预留出足够的安全通道,且涉嫌超量储存。(重大事故隐患)70、环氧类稀释剂未按要求存放在通风阴凉处,直接露天存放,阳光暴晒。71、甲类仓库内手动火灾报警器损坏,无法正常使用。72、库房内部分消防设施和火灾报警仪被存放的涂料阻挡,无法满足应急要求。73、2018年7月11日开具的一张特殊动火票证出现作业时间早于签发时间错误,储运一部一张一级动火作业票未确认结束作业时间。(重大事故隐患)74、未及时吸取2015年闪爆事件教训修订承包商管理相关制度规定。75、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标志悬挂较少,其中有一块限高牌掉落未及时安装;库区内废弃管线未统一收集处理;施工现场作业围档不规范;施工脚手架无任何标志、警示。76、该公司与泰富公司共用消防和公用工程系统,但相应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77、芳烃罐区防火堤内电缆未进行埋地敷设,且未采取防火措施。78、液态烃G601#罐磁翻板液位计失效,脱水罐玻璃板液位计模糊不清。79、7月份自查发现事故隐患27项,其中重大事故隐患5项,较大事故隐患8项,但未及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部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无作用。80、承包商对2018年上海赛科“5·12”较大爆炸事故不了解。81、部分防爆电气和仪表相关操作人员无资质证书。82、6#储罐区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高度过低,只有200mm。83、原油储罐的进出口管线不具备紧急切断功能。(重大事故隐患)84、罐区防火堤内电缆未做埋地敷设,且未采取防火措施。85、1.巡检记录显示目前储罐区每4小时巡检一次,巡检制度需调整,特别是储罐区在收发物料期间要加密巡检频率。86、VCM1#球罐围堤内有临时搭接的静电接地装置,未改为地下敷设。87、丙烯和氯乙烯球罐顶部的安全阀放空线直排大气。88、分管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未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进行修订。89、安全管理人员、承包商对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不了解。90、苯储罐设置的低低液位报警高度为500mm,存在浮盘落底隐患,4#储罐在高报警液位以上运行。91、在施工方案中制定的生产区与施工区之间设置物理隔离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边生产边在老装置旁新建生产装置,施工人员多,动火、吊装、动土等多种特殊作业同时进行,安全风险高。92、苯罐区防火堤内电缆未埋地敷设,且未采取防火措施。93、《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编号17-04-14,2017年4月14日)中的措施相互矛盾,同一线路既采取了架空线路的措施,也采取了埋地线路的措施。94、《动火安全作业证》(编号20170617,2017年6月17日)中的级别为“三级动火”,不符合GB30871-2014的要求;“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为空白,实际上有临时用电。(重大事故隐患)95、2018年6月份新安装了万向节装卸系统(二手设备,从外部调来),档案中没有合格证等材料,没有耐压试验记录。96、安全阀与罐体间截止阀无铅封,且无启闭标识。97、液化气体储罐进出物料管线上设有液压手动切断阀,未采取液位报警及联锁切断措施。(重大事故隐患)98、生产区域内消防栓附近未放置消防水带。99、《动火/热作业许可证》(2018.8.4)涉及的其他作业为“高处作业”,实际上还有临时用电;危害辨识及告知中没有“火灾/爆炸”,风险辨识不全。100、没有仪表电源和仪表防雷的隐患排查记录。101、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乙方:河北万田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约定甲方向乙方告知危险源、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见危险源告知的具体内容。102、113号等罐底部辅助加热蒸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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