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县产业发展与招引资主要优惠政策2009年06月05日浏览次数:83除因现行国家土地、税收政策调整而按新的标准执行外,我县招商引资现行主要优惠政策,仍根据长政发[2001]8号文件精神,按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外商投资的决定》(望政发[2001]28号)文件执行,并从2001年7月1日起实行,具体优惠政策如下:(一)优惠投资环境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与办证实行代办服务。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县政府即召集联席办公会议,明确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由招商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自收到投资方的全部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本县的全部手续,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的,由县各相关部门全程负责对口上报审批。2、凡固定资产投额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项目,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代表县委、县政府负责项目的联系、服务和督查。(二)优惠外来投资者1、外商租赁行政划拨土地或闲置土地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租赁地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外的,从兴办之日起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租赁地在县城城市规划内的,从兴办之日5年免缴土地使用费。2、投资200万元以上,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除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可以无偿提供土地给投资者使用,但不得用于抵押、转让、转租,不得改变用地的性质。3、外商征用地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土地费用可享受下列优惠:①县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除。②若企业同意延期获得土地使用证,除应支付给农民的土地征收、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等费用需一次性支付外,其余费用可同期摆欠。4、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前两年全免后六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5、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投资之日起,属生产型的,本县财政的行政事业规费免缴5年,非生产型的免缴3年。6、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其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①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商标变更等有关手续按规定标准仅收取向省、市缴纳部分。②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仅收取向省、市缴纳部分,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40%收取。③电费、水费按当地企业同等标准收取,企业不要求供电、供水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电、供水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网改造费用;电力贴费按分期缴纳方式支付,首期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60%收取,其余60%在企业产生效益后的首期支付。④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有关劳动用工手续,除工本费外免收一切费用。公安、环保、卫生、劳动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国土、税务、房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律只收办证工本费。7、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当年投资、当年投产的,企业当年缴纳税收的地方入库部分予以全额奖励返还。8、对于新建的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企业发展生产。自投产之年起2年按该企业年入库地方税收的50%计奖,后3年按当年入库地方税收比上年度增加部分的50%计奖。(三)实行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1、凡提供招商引资信息,按到位金额和项目效益大小,实行现金奖励。2、凡直接参与为我县引进资金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获得特别贡献奖励。宁乡县产业发展与招商引资主要优惠政策2009年06月05日浏览次数:119一、完善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县级主要领导亲联产业。县四大家主要领导牵头成立了新型工业化、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新型城市化、旅游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工程等10个领导小组,特别突出产业发展,成立了10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突出新型工业化,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1、降低收费标准,实施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企业投产两年内,免收除工本费外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统一由县收费管理中心实行“一家收费”,各职能部门只与县收费管理中心衔接,不得到企业收费,项目建设阶段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同时由县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或载体单位代办一切审报批手续,实行“一站式”办公。2、保证工业项目用地。优先保证工业企业用地指标,企业用地经过招拍挂后,达到约定控制指标的,视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贡献,可享受载体单位一定数额的土地补贴。3、激励优秀企业人才。每年开展一次评选“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先进企业家”和“创业明显”活动,并分别予以5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现金或等值商品奖励,并享受特别政治待遇和其他精神奖励;在县内规模企业任高层管理人员5年以上,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奖励10万元,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奖励3万元;工业企业引进的硕士或高级职称以上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年聘金在1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3万元安家费补助。4、设立税收贡献奖。根据企业当年实缴税金和增长速度,评选若干税收贡献奖,按档次分别给予25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5、鼓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对首次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全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5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年入库税金5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3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的中国免检产品的企业,年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20万元;首次获得省著名商标和湖南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3万元,获得长沙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2万元。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2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5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2万元。首次获得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奖10万元,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的奖3万元,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的奖1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科技部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省科技厅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万元。6、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工业产业项目。对民间资金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新、扩、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或投入1000万元以上在县经开区等地建设标准厂房,当年竣工租赁给工业企业投入使用的),在享受县委、县人民政府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实际投入民间资金总额的0.6%奖励创办或领办人。7、对重点工业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贷款贴息的工业项目以当年实际贷款额为计算标准。①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征地款及相关费用),其中自有资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予以贴息一年;②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征地款及相关费用),其中自有资金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产值4000万元以上的,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50%予以贴息二年;③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征地款及相关费用),其中自有资金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100%予以贴息三年。8、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融资运作成功企业,奖励现金100万元。三、激发银信部门参与经济建设金融奖励政策鼓励辖内、外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城经济的支持力度。1、信贷投放贡献奖。对辖内各行社下达贷款目标任务。对各行社当年新增贷款按每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进行奖励。2、信贷投放目标奖。各行社完成贷款目标任务,按当年新增贷款净投放的1‰给予奖励。在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下,设立各行社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财政性投资公益事业放贷基数,且贷款时间为6个月以上,超过此基数任务部分加奖1‰。3、支持企业上市特别奖。对积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直接加大企业贷款力度、成功推进企业上市、实现企业直接融资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奖励。每上市一家企业,由考核组验收核实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一次性奖励有主要贡献的银信部门奖金50万元。4、县城外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奖。非我县域内的金融机构直接投放到我县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财政性投资公益事业项目的贷款且时间为6个月以上的单独进行补助奖励,补助奖励标准实行专项申报、由县人民政府专项审批。四、重奖招商引资中介人和有功人员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和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办法和程序请由县招商合作局、县经开区管委会、金洲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关于加快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06月05日浏览次数:95为加快先导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拓展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领域和空间,充分发挥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的推动作用,尽快形成先导区具有国际标准的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从而促进和提升先进制造业的快速发展,特就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发展重点坚持以政策差异化突出扶持重点,依据项目的投资强度、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以及税收与就业贡献的差别大小,集中优惠政策资源,重点发展:金融业和金融后援基地,总部经济和服务外包基地,现代物流业,现代商贸业,会展和商务服务业,科技研发和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和特色旅游业。二、放宽市场准入1、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可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外,一律不得设置其他前置审批。2、凡属于先导区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领域的新办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标准执行。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及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三、实行财税扶持1、设立先导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2009年开始,先导区财政专项安排5000万元,以后每年按15%的速度递增,对先导区鼓励和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机构设立、办公用房购建、高管人员激励等方面予以支持。2、对先导区鼓励和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先导区财政按企业前三年所缴纳的税收总额给予70%的奖励。3、对总部、金融服务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国际会展服务机构、国家级研发机构,经认定的,在先导区规划区域内(重点是梅溪湖片区和洋湖浣片区)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对在先导区新设立的现代物流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按其注册资本的3%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2亿以下、1亿及以上的,奖励200万元;1亿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本条所列奖励及第3条所列对部分企业在先导区重点区域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奖励,采取“预先承诺,到期支付”的办法,即在拟奖励对象设立并入驻先导区之日起,三年内正常营运,未出现重大业务异常和资本转出先导区的,三年到期支付到位。5、对先导区鼓励和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连续聘任(工作)两年及以上的境内、外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专家,由先导区财政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五年。6、在2010年底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先导区内鼓励和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其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先导区财政奖励发放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15万元。7、对先导区鼓励和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由先导区财政按年度(暂定五年)给予拟扶持企业当年所承担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30%的信贷贴息支持,且财政当年对单个企业的贴息不超过该企业纳税形成的先导区财政所得的50%。8、对相关项目和企业在先导区规划区域内(重点是梅溪湖片区和洋湖垸片区)取得经营性用地后,开发建设总部基地、会展中心、服务外包基地、大型旅游渡假设施的,由先导区财政根据“一企一策”的原则,从该项目所缴纳的税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支持。9、对先导区鼓励和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各类项目,要切实做好项目的包装策划推介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各类专项资金和银行信贷的支持。四、优先土地供应1、在先导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