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管理定义:从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本意出发,水务管理的内涵可以概括为在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以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持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对行政辖区范围内防洪、排涝、蓄水、水源、供水、用水、节水、地下水回灌、排水、污水处理与回用以及田水利、水土保持乃至农村水电等所有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的一种管理体制。第一讲水务管理行政法规(16学时)(水政水法)水务管理知识(16学时)教学内容+第二部分水行政管理与水行政执法第二章第三章第三部分水法律制度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一部分水法规体系及水法条款第一章水政水法第三部分水法律制度第四章河道管理第五章水资源管理第六章水土保持第七章防汛与抗洪第九章城市水资源概论第十章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第十一章水务发展规划第十二章城市给水工程第八章水务管理的内涵水务管理第一章水法规体系及水法条款第一节水法渊源及水法规体系第二节水法条款第一讲水政水法第一部分第一节水法渊源及水法规体系•一、水法渊源•(一)法的渊源•(二)中国水法律建设的历史渊源•(三)我国水法渊源所涉及的具体各层次法律条文•二、水法规体系•水法规体系纵向与横向组成•(一)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法学对法的渊源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法的起源,另一种是法的来源。1.法的起源•指法产生的缘由和法的本质,又称法的本质渊源。•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人类社会形成时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所以,法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称。•法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2.法的来源•指法的创制及表现形式.•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和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我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创制机关分别为以下3种•(1)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根本法、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它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另一种含义是专指某些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其中,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或认可;•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厦门、深圳等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简称特定的省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必须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施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井分别报全国、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2)规章。•分为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类。•行政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3)规范性文件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有关文•件。规范性文件•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⑴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⑵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规范性文件,•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广义的⑵)•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二)中国水法律建设的历史渊源•水是大气降雨循环再生的动态资源,具有饮用、灌溉、航•运、工业用水、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旅游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多种功能。•人们在日常生活以及从事工农业生产、旅游服务业的生产•活动中,都会与水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因而产生以•水为标的的社会关系,即权力与义务关系。•国家为了调整这一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从古到今的繁盛•的朝代都在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和基本法(民法通则、刑法•等)中作出了原则的规范,有的产生了统揽水事的专门水•法1.历代封建王朝管理水事活动的法律•中国是水旱灾害频繁的国家,治理水害,兴修水利历来是•治国兴邦的大事。•为了组织水利建设,维护水利工程,合理分配水源,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在封建王朝便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水事•活动的法律。•如西汉的《水令》,•唐代的《水部式》,•金代的《河防令》,•宋代的《农田水利约束》。•在明、清的明律和大清律中也都有相当数量的水管理法规。1.历代封建王朝管理水事活动的法律•唐代制定的《水部式》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水利法•中,对农田水利管理、用水管理、航运船闸的管理维护、•桥梁津渡的管理维护、渔业和城市水道管理都作出规定。•例如规定,“用水灌溉之处,皆安斗门”,“斗门皆须州、•县官司检行安置,不得私造”,•“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取用”。•渠道和斗门设置渠长、斗门长,同时规定了各渠道不同•情况下的分水比例。2.近代水法的产生•近代水利立法始于30年代,于1940年颁布了体现•近代水管理思想的《水利法》。•《水利法》明确规定水资源为国家自然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水权方可使用。规定了水权登记、兴办水利事业,水之•蓄泄、水道防护的管理制度。•为配合水利法的实施,又先后制定了《水利法施行细则》、•《水权登记规则》。此外还颁布了《灌溉事业管理养护规•则》和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法等一些水法令。3.现代水法的产生•⑴1949~1978•⑵1979~1988年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以前•⑶1988~200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之前•⑷2002年10月1日起修订的《水法》实施以来3.现代水法的产生•⑴1949~1978•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国家制定了许多发展水利事业的政策。•1954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规定,水流•属于全民所有,在基本法(民法通则、刑法等)中•作出了原则的规范。3.现代水法的产生•⑵1979~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以前•七十年代末,总结历史经验,为了加强水利管理,水利部•开始组织起草《水法》、《水土保持法》。•陆续颁布了《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等水行政管理规章。国家先后制定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水污染防治法》,《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这一期间水的立法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水法规﹙建设与管理期﹚。3.现代水法的产生•⑵1979~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以前•问题的大量出现•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北方水资源严重不足,影响了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水污染日趋严重,损害人民健康,影响生产建设;•河湖水域缺乏统一管理,河道内设障阻水,湖泊盲目围垦,影响河道的泄洪、蓄水能力;•有些城市和地区地下水过量开采,造成水资源枯竭、地面沉降;3.现代水法的产生•⑵1979~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以前•水资源综合利用不够,各用水行业之间经常出现矛盾,出现影响航运、竹木流放和鱼类回游以及生态环境问题;•水费标准过低,使越来越多的水工程缺乏维护和运行资金,出现水工程效能衰减、难以为继的局面;•多地方破坏、损坏水工程设施,干扰、阻碍水工程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等现象不断出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水事纠纷时有发生,矛盾尖锐的地方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安定。3.现代水法的产生•⑶1988~200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之前•为此1988年1月21日,六届人大24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依法治水的新的时期,水利•法制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全面展开。•此后,国家陆续颁布了《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一批水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水法•规体系。3.现代水法的产生•⑶1988~200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之前•《水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和城市化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短缺、防洪、水环境恶化等水问题日益突出。•这个时期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a.长期以来,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中,存在着重•开源、轻节流与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与环境保护的•问题,致使许多地方水源枯竭,污染严重,生态环境破坏。3.现代水法的产生•⑶1988~200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之前•b.水法律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上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和不足。•特别是在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关系,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关系方面还存在缺陷,对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缺乏•规定,致使在许多地方,特别是一些城市,水资源城乡间、•地区间分割管理,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综合效益的•发挥,难以有效解决普遍存在的缺水和水污染等问题。3.现代水法的产生•⑶1988~200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之前•c.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特别是在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致使滥用、浪•费、破坏水资源现象普遍,水资源利用率低。•d.水权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不全面,不利于有效保•护各方的权益和利用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水法规体系,进行现行《水法》的•修订。3.现代水法的产生•⑷2002年10月1日起修订的《水法》实施以来•2002年8月29日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以后国家又•健全和完善了一系列的水法规,使中国的水资源•逐步地走上了依法管理水资源的可持续的健康的•发展道路。我国水法的渊源•国家为了调整围绕水事活动而产生的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在根本法(宪法)和基本法(民法通则、刑法等)中作出•了原则的规范。•1988年制定了统揽水事活动全局的专业法律——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此外,在众多的资源法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煤炭资源、海洋资源等﹚和行政管理法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中设立了与水资源相关联的行为规范,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宪法的有关规范为根本,以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的有关规范为依据,以水法为中心,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众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作补充的水法规体系。•这就是我国水法的渊源。(三)我国水法渊源所涉及的具体各层次法律条文•(1)根本法(《宪法》),第9条、第12条、第2条第一款。•(2)基本法,其中《刑法》第114条,第l15条、第•117条;《民法通则》第73条、第74条、第81条、•第88条。••(3)专门法,如《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及其他法律相关•条文。(三)我国水法渊源所涉及的具体各层次法律条文•(4)行政法规,如《河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纲要》,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其他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文。•(5)地方性法规、水利部规章、其他部委规章的有关内容、•地方政府规章。••(6)地方规范性文件。第一节水法渊源及水法规体系•二、水法规体系•所谓水法规体系是指由调整水事活动中社会经济关系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水的基本法,覆盖面广,条文•简明扼要,比较原则。•水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因此,除了《水法》外,还必须根据需要制•订专项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地方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水法》组成•比较完整的水法规体系,便于执行。二、水法规体系•水法规体系纵向组成•水法规体系接纵向的内容可分六个层次(与上述水法渊源相同)•1)根本法、基本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2)水法规体系包括法律7件:《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水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促进法》、《江河流域管理法》、•《黄河法》;•3)行政法规39件;部规章104件。•4